丙(一)、理性

第五章 理性的确定性与真理性

当意识获得了个别的意识自身即是绝对的本质这样的思想时,意识便返回到了它自身。对于苦恼的意识来说,自在的存在乃是它自己的彼岸。但是这个意识的运动已经使它在自身中得到了这样的变化:它将充分发展了的个别性,或者说,将现实的意识这个个别性,当作它自己的否定物,即当作和它对立的极端;或者说,它将自己的自为的存在发挥出来作为一个客观的存在;并且,就在它的这个运动中,意识也自觉它与这个共相或普遍的东西已形成了统一,这个统一在我们看来,不再落于意识以外,因为被扬弃了的个别的意识就是这个普遍的东西,同时,因为意识既然保持自己于它的这个否定性之中,这个统一对意识自身而言就是它的本质,意识的真理性即是在具有绝对分立的两极端的推论过程里表现为中项的那个东西,它对不变的意识表示个别的意识已经否定了自己,而对个别的意识则表示不变的意识已不再是它的一个极端,而已与它和解为一。这个中项就是直接认知两极端并联系两极端的统一,它对意识因而对自己所表述的关于两极端的统一的意识,就是它自己即一切真理这个确定性。

〔Ⅰ.唯心主义〕

自我意识既然就是理性,那末它一向对于他物〔或对方〕的否定态度就转化而为一种肯定态度。在过去,自我意识一向所关涉的仅是它的独立和自由,为了拯救和保持其自身,曾不惜以牺牲世界或它自己的实在性为代价,将这两者都当作它自己的本质的否定物。但是,现在作为理性,本身既有了保证,它就感觉到自己与它们之间有了和平,能够容忍它们;因为它现在确知它自己即是实在,或者说,它确知一切实在不是别的,正就是它自己;它的思维自身直接就是实在,因而它对待实在的态度就是唯心主义对待实在的态度。当它采取这种态度以后,仿佛世界现在才第一次成了对于它的一个世界;在此以前,它完全不了解这个世界;它对世界,有所欲求,有所作为,然后总是退出世界,撤回自身,而为自己取消世界,并将作为意识的它自身也一并取消——将关于世界即本质的意识以及关于世界的虚无性的意识,一并予以取消,予以否定。现在,在它的真理性丧失了坟墓,在它的实在性否定了它对自己的否定,而意识的个别性成了它自身的绝对本质以后,它才第一次发现世界是它自己的现实世界,它才对世界的持续[275]存在感觉兴趣,至于以前,它的兴趣只在于世界的消失。因为世界的持续[276]存在对于它来说现在成了它自己的真理性和现在性;它确知只在这里才经验到自己。

理性就是意识确知它自己即是一切实在这个确定性;唯心主义正就是这样地表述理性的概念的。作为理性而出现的意识直接地自身具有这种确定性,同样地,唯心主义也直接地表述着这种确定性:我即是我,意思就是说,作为我的对象的“我”是唯一的对象,是意识到再没有其他任何对象存在的对象,它即是一切实在与一切现在;它既不是一般的自我意识里的那种对象,也不是自由的自我意识里的那种对象,前者只是一个空虚的一般对象,后者只是一个从其他还与它并存着的对象那里退回自身的对象。但是自我意识不仅自为地是一切实在,而且自在地是一切实在,它之所以既是自为的又是自在的实在,是因为它变成了这个实在或更确切地说证明了自己是这样的实在。它循着这个道路证明了自己:首先,作为自在的存在的他物,消失自己于意谓、知觉和知性的辩证运动之中;然后,仅为自我意识而存在的他物,为自我意识而消失自己于通过主奴意识的独立、自由思想、怀疑的解除、分裂的意识的绝对解放斗争种种过程的一种运动之中。于是有两个方面先后出现,在一个方面中,本质或真理对于意识具有存在的规定性,在另一方面中,本质具有只为意识而存在的规定性。但是这两者归结为一个真理,即存在的或自在的东西只于它为意识而存在时存在,而那为意识而存在的东西也就是自在的存在。达到了这个真理的意识是已经走过这条道路的,而当它直接地出现为理性时,它却已经忘记这条道路,或者说,这个直接出现的理性只作为这个真理的确定性而出现。它只保证它即是一切实在。但并不理解这个保证,因为那条被遗忘了的道路正就是对于直接表述了出来的这个保证或肯定的理解。同样的,没走过这条道路的人,尽管在具体的经验中他自己也会作出此种肯定,而当他听到这个〔抽象的〕单纯形式下的肯定时是不能对它理解的。

因此,凡本身并不表述达取此种肯定的那条道路而只从这个肯定开始的那种唯心主义,也就是一个既不了解自己又不能使自己为别人所理解的单纯的保证而已。它所表述出来的是一个直接的确定性,与这一个直接确定性对立着的还有其他的只在那条证明道路上才自己消失掉的直接确定性。因而,除了那个确定性的保证之外,还有其他确定性的保证也同样有权要求自己与它并存。理性的基础在于各个意识的自我意识:我即是我,我的对象和本质就是我;没有哪一个意识将会否认理性有这个真理性。但是既然它凭借这个根据而承认这一个真理性,它也就承认其他确定性的真理性,即是说,它也承认:对我有他物存在;我以外的他物是我的对象或本质,或者说,我之所以是我自己的对象和本质,只因为我从他物一般中将我撤回而作为一个实在出现于他物一般之旁。——只有理性超脱这个对立的确定性而作为一种反思出现的时候,它的自我肯定才不仅仅是确定性和保证,而是真理;才不是与其他真理并存的,而是唯一的真理。真理的直接出现乃是它的现成的存在的抽象,而此现成存在的本质和自在存在,则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即是说,是它的形成的存在的形成运动。——意识将以不同的方式决定它自己与他物或其对象之间的关系,其决定全看它正处于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意识着它自身的世界精神的哪一阶段上。在每个阶段上,世界精神怎样直接发现和决定它自己和它的对象,或世界精神怎样自为地存在着,视它已经成为了什么或它已经自在地是什么而定。

〔Ⅱ.范畴〕

理性就是确知自己即一切实在这个确定性。但是这种自在或这种实在,还完全是一个一般的东西,还是实在的纯粹抽象。它是自在的自我意识所自为地成为的第一个肯定性,所以自我只是存在物的纯粹本质性或单纯范畴。范畴本来的意义是指存在物的本质性,但并不确定是一般存在物的还是与意识相对的存在物的本质性,而现在则成了只作为思维着的现实的那种存在物的本质性或单纯统一;或者说,范畴意味着:存在与自我意识就是同一个东西;而所谓同一个东西,并不是比较地相同,而是就其本身说根本是一个东西。只有坏的、片面的唯心主义才重新将这个统一作为意识摆在一边,而另将一个自在摆在另一边与它对立起来。——但是这个范畴,即这个自我意识与存在的单纯的统一,现在在其自身就有差别,因为范畴的本质正就在于:它于他物中或绝对差别中直接与自身相同。因此,差别是存在的,但又是完全透明的,它同时是一个差别而又不是一个差别。它呈现为范畴的一种众多性。唯心主义将自我意识的单纯统一表述为一切实在,并直接将它作成本质,而没有先将它当作绝对否定的东西来理解(唯有这个绝对否定的东西自身才具有否定性、规定性或差别),如果说这是不可理解的,那么更不可理解的则是唯心主义认为范畴的诸区别或诸类属存在于范畴之中的论点。它的这个〔关于范畴〕一般的保证,如同关于任何某几种范畴的保证一样,是一个新的保证,但这个新保证自身就意味着人们不应该再将它认为是一个保证。因为既然在纯自我里,在纯粹知性自身,就已开始了差别,那就等于确认在这里直接性、保证和〔对现成事物的〕发现已经被放弃,而概念的理解已经开始。但是唯心主义无论以哪种方式重新将诸范畴的众多性当作一种发现物看待,比如说,当作从不同的判断中得来的发现物看待,并以这样地看待它而自满,这实际上应该说是对于科学的一种诽谤;知性即是纯粹的必然性,如果说知性在其自身还不能表现出一种必然性来,那么它在什么地方还能表现呢?

因为照这样说来,事物的纯粹本质性以及它们的差别既然都属于理性,那么真正说来我们就根本不能再谈到事物,就根本不能再谈到只是意识自身的否定物这类东西了。因为诸多范畴都是纯粹范畴的类属。即是说,纯粹范畴还是诸多范畴的种或本质,而不是与它对立的东西。但是它们本身就已经是歧义的东西,它们在其众多性中同时就含有与纯粹范畴相对立的他物。由于这个众多性,它们事实上就与纯粹范畴互相矛盾,而纯粹的统一就必须在自身中扬弃这个众多性,并从而将自己构成为诸差别的否定的统一。不过,作为否定的统一,它既排斥诸差别于自身以外,亦排斥最初的直接的纯粹的统一于其自身以外,那末这个作为否定统一的纯粹范畴即是个别性。——一个新的范畴,这是一种排斥的意识,即是说,有在它以外的一个他物存在这样的意识。个别性是范畴从它的概念转化为一个外在实在的过渡,纯粹的图式。它既是意识,又是对于一个他物的指示,因为意识就是个别性和排斥的“单一”。但是这个新范畴的这个他物只是最初的那些其他范畴,即纯粹本质性和纯粹差别。在这个范畴中,即恰恰在他物的建立中,或者说,在这个他物自身中,意识也就是他物自身。这些不同环节中的任一环节都指示着另一环节,但同时它们自己又不成为一个他物。纯粹范畴指示着类属,类属转化为否定范畴或个别性,但后者又转回头来指示着前者:因为它本身是纯粹意识,它在每个类属中总意识到与它自身的明确统一,但是这个统一同样地又指示着一个他物,这他物当其存在时已消失而当其消失时已再生。

〔Ⅲ.空虚的主观唯心主义的知识〕

我们在这里见到双重意义下的纯粹意识:在一种情形下,它是往复运行于它的一切环节中的不安静的运动。在这些环节中,它见到浮现于其面前而于把捉过程中又被扬弃了的他物;在另一种情形下,它是确知它的真理性的静止的统一。对于这个统一来说,那个不安静的运动是他物;而对于那个运动来说,这个静止的统一又是他物。意识和对象就在这两种相互规定中彼此更替。因此,有的时候意识自身是往复不已的寻求,它的对象是纯粹的自在和本质;而在另外的时候意识是单纯范畴,对象是差别的运动,但是作为本质的意识乃是这整个运动的过程自身;它从作为单纯范畴的自身出发向个别性和对象过渡,又在对象中直观这个过程,将对象作为一个区别物予以扬弃而吸收为己有;并且宣布自己为这个确定性:它自己即是一切实在,既是它自身又是它的对象。

意识的第一个陈述仅仅就是这末一句抽象的空洞的话:一切都是它的。因为确信自己即是一切实在这个确定性最初是个纯粹的范畴。空洞的唯心主义所表述的正就是在对象中认识其自身的这个最初的理性,因为它仅仅将最初的理性作为理性;而由于它指明在一切存在中有这个意识的纯粹我性(Mein),并从而将事物表述为感觉或表象,于是他就自以为已经指明了我性即是完全的实在。所以这种唯心主义就不得不同时是一个绝对的经验主义。因为,为了充实这个空虚的我性,即为了空虚的我性的差别、发展及其体现,它的理性就需要一种外来的冲击,因为感觉或表象的多样性是寄托在外来的冲击里的,这个唯心主义于是就正如怀疑主义一样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歧义的东西,所不同者,怀疑主义是以否定的方式表示自己而唯心主义是以肯定的方式表示自己而已;但是它恰恰和怀疑主义一样,完全不能综括它那些关于纯粹意识为一切实在而外来的冲击或感觉与表象又同样为一个实在等等矛盾思想,它徘徊摇摆于两者之间,终于陷入于坏的即感性的无限之中。既然它之认为理性即一切实在是指抽象的我性而说的,而他物是与我性不相干的客体,那么它在这里所确认的正就是那种属于理性的一个他物的知识,即属于前面出现过的那些意谓(Meinon)、知觉和概括所见与所知的知性的知识,但按照这种唯心主义的基本概念自身来说,这样的一种知识是被肯定为不是真实的知识的;因为只有统觉[277](Apperzeption)的统一才是知识的真理性。因此,这种唯心主义的纯粹理性,由于要达取他物,由于要达取那个对它来说是本质的,即自在的,但又非它自身所具有的他物,就被它自身摒斥为一种不是真实知识的知识了;它就这样明知而甘愿地判定自己为一种不真的知识,而不能摆脱对它来说毫无真理性的意谓和知觉了。它在肯定一种双重的根本对立的东西为本质的时候,即肯定统觉[278]的统一和事物两者为本质的时候,它自陷于直接矛盾之中,因为无论事物被叫做外来的冲击,或经验性的东西,或感性,或物自身,按照它的概念来说,事物总是事物,它总是外来的不属于那个统一的东西。

这种唯心主义是摆脱不了这种矛盾的,因为它肯定理性的抽象概念是真理。这样一来,在它面前,一方面有实在直接地出现在那里,而它却不是属于理性的实在,另方面又以为理性即是一切实在;理性于是始终成了一个永不安静的寻求,而在寻求历程自身之中它又宣称求而有获是不可能的。——但是,现实的理性并不是象所说的这样的毫无成果,当它首先仅仅是确信自己即一切实在这个确定性时,它在这个概念中意识到,作为确定性,作为我它还并不真正地即是实在,因而它已被迫将它的确定性提高为真理性,并已被迫将空虚的我性予以充实。

一、观察的理性

我们看到,这个意识,即存在因它而取得一“他性”的这个意识,不错,现在又重新进入了意谓和知觉,但意谓和知觉却不是确信有一个他物而已的那种确定性,而毋宁是,这个意识已经具有确知它自己即是这个他物的确定性了。在此以前,去知觉和经验事物里的一些东西,对于意识而言,只是适逢其会的或偶然的事情,而现在,它自己运用起观察和经验来了。以前,只就我们来说意谓和知觉是被扬弃了的,而现在乃是就它们自身来说它们是被意识扬弃了;理性的任务,在于知道真理,在于将意谓和知觉所当作一种事物的东西作为概念把它寻找出来,即是说,它要在事物性中仅仅寻找出它自己的意识。因此,理性现在对世界感到一种普遍的兴趣,因为它确知它自己就在世界里,或者说,它确知世界的现在是合乎理性的。它寻找它的他物,因为它知道在他物中所有的不是别的,正是它自身;它只是在寻找它自己的无限性。

理性起初仅仅揣测它自己在实在中,或仅仅一般地知道实在是属于它的,现在在这种意义下,它就进而普遍地占领本来就已知道是属于它的那些财产,而满山遍谷插上它的所有权的标志了。但是这个表面的我性还不是它最后的兴趣所在;当它这样兴高采烈地进行普遍占领的时候,它发现在它财产里还有外来的他物,还存在着抽象理性在其自身中所没有的他物。理性揣测自己是比纯我之为纯我更加深刻的一种东西,因而它必须要求将差别、丰富多样的存在变成属于纯我自己的东西,因而它必须要求,将纯我自身作为现实而予以直观,并发现其自身即是现存着的形象和事物。但是,如果理性掘开事物的一切内脏,打开其一切血管,希望自己能够跳出事物以外来,它就将达不到这个幸运的目的;相反的,它必须首先在其中完成它自己,以便随后能够经验到它自己的完成。

意识进行观察,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是说,理性要想发现它自己就是存在着的对象,就是在现实的、感性现在的方式下存在着的对象,并自认为是自己的这样的对象。这个观察的意识自以为而且自称它不是要想发现或经验其自身,而是相反地要想经验事物之所以为事物的本质。我们所以说这个意识是自以为和自称它不是要想经验其自身,乃是因为这个意识即是理性,而理性自身对于它来说还不是对象。假如意识已经知道理性既是事物的又是它自己的本质,知道理性只能够在意识里以它自己独有的形象而现在着,那末它就勿宁会沉入于它自身的深处,在那里寻找理性而不在事物里寻找了。假如它已经在它的自身深处找到了理性,那末它就会将理性重新从那里推向现实,以便在现实里直观理性的感性外表,而立即将这种感性表现基本上当作一种概念看待。可是,当理性只作为它即是一切实在这个意识确定性而直接地出现的时候,理性是将它的实在性当作存在的直接性看待的,同样它是将自我与这个客观的东西的统一视为一种直接的统一的。在这种统一中理性还没将存在的环节与我的环节分开以后再重新统一起来,或者说,它还根本没认识到这种统一。因此理性,作为观察的意识,就走向事物,自以为它所认识的事物都是感性的、与我相对的事物;其实仅仅它的实际行动即已显然与这种自以为的想法互相矛盾,因为它认识事物,这就是它将事物的感性改变为概念,就是恰恰将它们改变为同时又即是我的一种存在,从而将思维改变为一种存在着的思维,或将存在改变为一种被思维的存在,并且事实上它肯定事物只作为概念才具有真理性。在这个历程中,就观察的理性看来,所认识的仅仅是事物,但就我们看来,所认识的是意识自身;而它的运动的结果,将是〔这个观察的意识〕从它是自在的变成是自为的。

那末我们现在可以在观察的理性的各运动环节里来考察理性的观察行动了,看它如何将自然、精神以至于自然与精神的关系都作为感性的存在来理解,并看它如何在这个运动历程中寻找作为存在着的现实的它自身。

(a)对自然的观察

〔Ⅰ.对无机物的观察〕

〔1.描写〕

如果无思想的意识表示观察和经验是真理的源泉,那么它这种说法很可能造成一种印象,仿佛这是说只有视听味嗅触是真理的源泉;其实在它匆忙地推崇视听味嗅触的时候,忘记了说明同样本质的一件事实,即当它感觉的时候,它已经在为它自己而规定这个感觉对象了。而且这种规定,对于意识来说,其重要性至少不在那种感觉之下。同时也必须承认,这个意识并非仅仅一般地知觉一下而已,比如我看见在烟盒旁的这把小刀,这样的感觉,并不算是一种观察。因为被知觉的东西,其含义应该至少是一个普遍(或共相),而不是一个感性的这个。

这个普遍因而首先只是持续自身等同;它的运动只是同一个行动的同样的反复。当意识只在对象里找到普遍性或抽象的我性时,它是必须将对象自己的运动由自身承当起来的,而因为它还不是对这个对象的理解,那么它至少必须是对这个对象的记忆,而所谓记忆,就是将那种在现实里只以个别的形式现成存在着的东西以普遍的形式表述出来。这种使感性的个别事物从个别性里摆脱出来的超脱,以及仅止容纳了感性物而并未使感性物本质变成普遍物的那种同样表面的普遍性,即这种对于事物的描写还并不是一种在对象自身里的辩证运动;这运动毋宁只存在于这种描写里。因而对象一旦被描写了,它就丧失了兴趣;于是描写了一个之后,就必须再去描写另一个,并且永远寻找对象,以便永不休止地描写下去。当不容易发现整个的新事物的时候,就必须回到已经发现过了的事物上来,将它进一步分割拆散,以便在它们身上再发掘出事物性的新的方面来。这个永不休止永不安静的本能,是永远不会缺乏材料的。当然,如果能发现一个新的突出的种,或者甚至于能发现一颗新的星体(星体虽是一个个体,却有普遍或共相的性质),那不能不承认是好运气。但是,就象大象、檞树、黄金等等所标明的那些种和类,它们的界线也是通过许多层次,通过对于混乱一团的动物、植物、矿物以及经人工技术提炼而成的金属与土壤等等的无穷分化而过渡的。在这个普遍的无规定性的广大领域里,分化又重新接近于个别化,有时也重新完全下降于个别化,而在这个广大领域里,蕴藏着有观察和描写的无尽宝藏。但是就在观察和描写面临着一片茫无涯际的原野时,即当描写站立在普遍的边界上时,描写所能够发现到的却并不是一宗不可衡量的财富,而只是自然和它自己行动的局限;它不再能够知道那看起来好象是自在存在的东西究竟是否不是一个偶然;至于事物形象自身还带有混乱的或不成熟的、软弱和尚未摆脱其初步的无规定性标志的东西,那就连被描写也无权要求的。

〔2.特征〕

如果这种寻求和描写看起来好象仅只与事物有关涉,那么我们须知,寻求和描写并不是顺着感性知觉的道路一直走下去,就观察和描写来说,事物所赖以被认知的东西毋宁比其余的那些感性的属性还更为重要;其余的那些感性属性,诚然是事物自己所不可缺少的,但不是意识所绝对必要的。通过对于本质的与非本质的这个区别,于是就从感性[279]的茫然无绪中涌现出了概念来,而认识就从而宣称,认识它自己至少与认识事物是同样本质的。面对着这个双重的本质性,认识乃陷于一种徬徨状态,不知究竟对于认识是本质而必要的东西是否对于事物也是同样的。一方面,特征应该只为认识服务,使它据以区别事物;但另一方面,所认识的应该不是事物的非本质的东西,而应该是事物自己赖以将自身从一般存在的普遍连续性中分离出来的东西,应该是事物赖以将自己从他物中分离出来而成其为自为的存在的东西。特征应该不仅与认知有本质的关系,而且也应该与事物的本质规定性有关;而且,人为的系统应该符合于自然的系统,并且只表述自然的系统。按照理性的概念来说,这一点是必要的;而理性的本能(因为在这种观察里理性仅仅是以本能自居的),在它的系统里也已经获得了这种统一,即是说,在系统里面,理性所构成的对象,在它们自身中都具有一个本质性或一个自为的存在,而不仅仅是此时或此地的偶然。比如说,动物的特征在于爪牙,这是因为事实上不仅认识要依靠爪牙的不同来区别此一动物与彼一动物,而且动物自己也赖此以分隔其自身;动物全靠这种武器以自为地保持其自身,并从普遍中分化出来。至于植物,根本还不成为一种自为的存在,而仅只接触到了个体性的边缘,在这个边缘上,它表示出了两性差异现象,因而也就靠这个性别来被认识和被区别了。但是更低级一些的东西,就再也无法从别的同类中区别出自己;它在进入对立以后,就完全泯没消失了。静止的存在与在关系中的存在是互相对立互相争斗着的;在关系中的事物与静止着的事物有所不同,因为所谓个体,就是在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中保持其自身的那种事物,但是,凡不能这样在关系中保持其自身的事物,凡在经验的方式下是一事物而在化学的方式下变为另一不同事物的事物,就使认识陷于混乱,发生争斗,不知究竟自己应该坚持于哪一方面,因为事物本身既然不是保持等同的东西,就有两个方面从它那里分裂出来。

因此,在普遍的自身等同的这样一种系统里,自身等同具有双重含义。它既是认识或知识的自身等同,又是事物的自身等同。不过,每个保持等同的规定性,固然都在从容地描写着它的发展顺序,以便各得其所,各随其性,但本质地说来,这些保持等同的规定性,经过这样一扩张,就一定要转入它们的反面,导致这些规定性陷于混乱。因为特征,普遍的规定性,乃是对立物的统一,是规定了的东西与自身普遍的东西的统一,因此,它必然地分裂开来成为这个对立。如果现在按照一方面说,规定性战胜了它自己的本质之所寄的那个普遍,那么反过来,在另一方面,普遍同样地也继续在统治着规定性,将规定性推向它的边缘,使它的差别与本质性在那里归于混淆。观察自以为是将差别与本质性清清楚楚分别开来的,并自以为在它们那里找到了什么固定不移的东西,现在却发现一个原理又套上另一个原理,重重叠叠,到处是互相过渡,到处是零乱混淆;并且发现在它们那里本来以为分离了的,现在联结到了一起,本来可以联结着的,现在分离了开来;而这样一来,这种对于静止的、自身等同的存在的规定和坚持,在这里,就恰恰在它最普遍的规定里,比如在动植物的本质特征里,不得不感到随处遭受驳斥;因而它的一切规定都被剥夺了去,它先前所取得的普遍性被迫而归于沉默,而它自己则被逐回而重新成为无思想的观察和描写。

〔3.规律的发现〕

〔(一)概念与规律经验〕这样的观察,既然只以简单的东西为对象,或者说,既然它以普遍来约束感性上的杂乱现象,那么它就一定在其所观察的对象中发现它自己的原理是混乱的,因为被规定的东西由于其本性如此,是一定要消失在它的反面之中的;因此,理性勿宁要离开那种看起来保持不变的惰性的规定性,进而在它的真理性中,即在它与其反面的关联中对规定性进行观察。至于那些所谓本质标志,都是静止的规定性,而静止的规定性既然表示自己是简单的,而且也被理解为简单的,就根本不代表那种构成它们的本性的东西,按照它们的本性来说,它们都是返回自身的辩证运动的一些趋向于消失或保持不住的环节。现在理性本能既然着手探索那种不失其本性的规定性,即寻找那种本质上不是自为的而是向其反面过渡的规定性,那么它所寻求的就是规律和规律的概念了;当然它在寻求规律及其概念时也把它们当作存在着的现实来寻求,但事实上存在着的现实将在理性本能面前趋于消失,规律的各个方面将变成一些纯粹环节或抽象,因而规律就具有着概念的性质,而概念则是已经把无关重要的感性现实的存在从自身中清除了的。

在观察的意识看起来,规律的真理性也象感性存在之是为意识的对象那样,存在于经验里,而不是自在和自为的东西。但如果说规律的真理性不存在于概念里,那么规律就是一种偶然的东西,而不是一种必然性,因而事实上就不是规律了。但是,我们说规律本质上就是概念,这不但与它之为观察对象不相冲突,反而恰恰因此而具有必要的现实存在,成为观察的一种对象。所谓是理性普遍性的那种普遍或共相,也就是概念本身所含的那种普遍,即是说,普遍是为意识的、作为现在的和现实的东西而呈现着的,或者换句话说,概念是以事物的和感性存在的方式而呈现着的;只是并不因而丧失其本性,以致堕落为惰性的常住不变或毫不相干的连续出现而已。凡普遍有价值的,也是普遍有效率的;凡应该存在的,事实上也是存在的,但仅只应该存在而并不存在的东西,就没有任何真理性。理性本能之坚持于这一点,那是具有充分理由的;理性本能不为思想里的事物所迷惑,因为思想里的事物仅仅应该存在,并且作为应该而应该具有真理性,而事实上却并不存在,是在经验里找不到的东西;理性本能决不让自己受各种假设以及从应该里滋长出来的一切其他非现实的东西所误导,因为理性恰恰就是相信自己具有实在这个确定性,凡对意识来说不是一个自我本质(Selbstwesen)的东西,即是说,凡不自我显现的东西,在意识看来就根本什么也不是。

说规律的真理性本质上即是它的实在性,这对于这个停留在观察阶段上的意识说来又成了一种与概念和自在的普遍互相对立的说法,或者换句话说,在这个意识看起来,象它的规律一类的东西不是一种理性的本质,它认为在这里面含有某种外来的东西。但是,意识自己所表现的事实就驳斥了它这种见解,因为事实上意识本身也并不认为,为了证明规律的真理性,必须一切个别的感性事物都在它面前显示了规律现象,这才算是具有普遍性。比如说,被举离地面的石头松手以后堕落地面,这条规律决不要求把所有的石头都拿来做过这个实验以后才成立。意识也许会说,这条规律的成立,必须至少先用大量的石头做过了实验,然后才能根据最大的或然性或充分的权利以类比法推论其余的石头也是如此。但是类比法不仅不给予任何权利作此推论,而且由于它的本性的关系,它时常反对以类比法来做推论,类比法毋宁是不容许据以得出任何结论的一种方法。类比法的结果,归根到底只是或然性,但无论较大的或然性也好,较小的或然性也好,一旦与真理性对待起来看,其大点小点就可说毫无差别了;不管它有多大,只要它是或然性,它与真理性比较起来就算不得什么了。然而事实上理性本能是把这样或然的规律当作真理看待的,它只于找不到规律中的必然性时,才来这样地加以区别,把事物的真理性本身降为或然性,用以表示还没认识到纯粹概念的意识所承认的那种真理性是不完全的;因为对于还没认识到纯粹概念的意识来说,普遍性就只是简单的、直接的普遍性而已。但同时正是由于这种简单的直接的普遍性,规律才对意识具有真理性;因为石头堕地之所以对意识来说是真的,乃是因为石头对它而言直接是重的,这就是说,石头在其重量自身就具有着它自己与地面的本质关系,重量里自在自为地就包含着“堕地”。因此,意识经验到规律就是存在,但同样地也经验到规律就是概念,而只在这两种情况相结合时,即既是存在又是概念时,规律对于意识才是真的;规律所以为规律,因为它既显现为现象,同时自身又是概念。

〔(二)实验〕由于规律同时也自在地就是概念,这种意识的理性本能就必然地但不自觉地要去纯化规律及其环节,使之成为概念。理性本能对规律进行实验。最初显现出来的规律是很不纯粹的,是纠缠在个别的感性存在里的,构成着规律的本性的概念是沉浸在经验材料里面的。理性本能在做试验的时候,要想发现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什么现象,因此从表面上看,好象规律只会因实验而愈来愈深地沉入于感性存在里去;但感性存在毋宁在试验过程中消失了。因为,这种实验的内在意义在于发现规律的纯粹条件,而所谓发现规律的纯粹条件是什么意思呢?尽管说这句话的意识可能以为这句话另有含义,但实际上这只不过是说,实验是要把规律整个地纯化为概念形式的规律,并将规律的环节与特定的存在之间的一切关联完全予以消除而已。举个例子,阴电当初被认为是什么树脂电,阳电被认为是玻璃电,经过实验以后,树脂电和玻璃电的原义完全丧失,变成不再属于任何一种特殊物体的、纯粹的阴电和阳电了;同时也不能再说有专属于阳电的物体和另外专属于阴电的物体了。同样地,酸性和碱性的关系及其相互运动所构成的规律,也是一条以物体来表现其对立关系的规律。不过,被分解出来的这两类东西并没有现实性;我们可以用暴力把它们分离开来,但不能阻止它们不立即重新出现于一个化学过程;因为它们仅仅就是这个对立关系;它们不能象一颗牙齿或一只脚爪那样自为地存在着,我们也无法这样地指示出它们来。它们以直接过渡为一个中立性产物为它们的本质,这就说明它们的存在是一种自身扬弃了的存在或一种普遍的存在;而酸性和碱性只作为两个普遍的存在才具有真理性。所以,正如树脂和玻璃都既能是阳电的又能是阴电的一样,酸性和碱性也都不是附着于任何一种现实的属性,任何东西都只相对地是酸的或碱的;我们以为绝对酸性的东西或绝对碱性的东西,在所谓搀合作用[280]里对于另外一种东西来说可以具有完全相反的性质。——这样,实验的结果就把作为一定物体的属性的那种环节扬弃了,就使宾词从它们的主词那里解放出来了。按照它们的真实情况来说,这些宾词都仅只是作为普遍的东西而存在着的;由于它们具有这种独立存在,它们就获得了一种称号;不叫物体,也不叫属性,而叫物质;象氧气(酸性的物质)这类东西,以及阴电、阳电和热等等,人们通常都避免把它们称为物体。

〔(三)物质〕与物体对照着说,物质不是一种存在着的东西,而是一种象共相那样的存在,或象概念之为存在那样的存在。理性作了这样一个正确的区别。可是当还没超过本能阶段的理性作此区别的时候,它并没意识到,它利用一切感性存在来试验规律,结果它所扬弃的竟恰恰是规律的感性存在,它也并没意识到,由于它把规律的环节理解为物质,这些环节的本质性已经变成了普遍或共相,而既然称为共相,就可以说是一种非感性的感性存在,一种非物体性的却倒是对象性的存在。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理性本能的活动结果产生了什么样的转变,以及它的观察是以什么样的新形态出现了。我们看到,这个从事于实验工作的意识,它的真理性就是要从感性的存在中解放出纯粹的规律来,我们看到,规律就是概念,就是寄寓于感性存在之中却又在其中独立自存、自由活动的概念,就是沉浸于感性存在之中而又不受其约束的那种简单的概念。这个真正是结果和本质的东西,现在自己出现在意识面前了,但它是作为一种对象而出现的,而由于这种对象在意识看来不是结果,与意识以前的活动没有关系,所以它是作为一种特别类型的对象而出现的;意识对这特种对象的关系就成了另外一类的观察。

〔Ⅱ.对有机物的观察〕

〔1.一般规定〕

一种对象,如果在它自身中具有着概念的单一性过程,这样的对象就是有机物。有机物可以说是一种绝对的溶液,在这种溶液中,一个对象会因之而只成为为他存在的那种规定性就完全消溶了。所以如果说无机物以规定性为它的本质,因而它只与一个另外的事物一起才构成概念环节的完整性,因而它一进入运动就自行消灭,那么相反,在有机物那里,一切使它成为敞开的为他存在的规定性,全都在有机的单一的统一性之下联结起来了;而凡是自由地与他物发生关联的规定性,就不是本质的规定性;所以说,有机物在它与外物的关联中保持着它自身。

〔(一)有机物与自然原素〕根据上面的规定,可见理性本能在这里进行观察的两个规律方面,首先就是互相联系着的有机自然和无机自然这两个方面。无机自然,与有机自然的单一的概念相反,其特征在于它的规定性自由散漫,这些自由散漫的规定性,就是个体自然一方面自身消溶于其中而同时又按照它们的因果联系而分离出来成为自为存在的那些规定性。空气、水、土、地区和气候,都是象这样的一般原素,这些原素构成着个体的无规定的单一本质,而个体又同时在这些原素中返回于自身。无论是个体,还是原素,都不是完全自在自为的;它们虽然在观察时看来仿佛是自由地互相对立着,却同时在独立自由中又表现彼此有本质上的关系;不过它们虽然彼此有本质关系,而其主导情况仍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干,这种各不相干的情况只是部分地转入抽象了。因此,在这里所观察到的规律就是自然原素对于有机物之形成的关系,有机物有时将自然原素置于自己之外与自己对立起来,有时又将自然原素呈现在它自己的有机反映或有机结构里。但是象这样的规律,比如说空中的动物具有鸟的性质,水里的动物具有鱼的性质,北极圈里的动物都生有厚毛等等,象这样的规律都具有一种贫乏性,这种贫乏性与有机物的多样性是很不相称的。我们且不说有机物是有自由的,能够躲开这些规定,自由地形成它们的形态,从而给这些规律或规则——随便人们叫它什么都可以——到处造成例外;事实上,即使对于那些服属于这些规律之下的动物来说,这也还是一种非常肤浅的规定,肤浅到这样程度,以至于就连规律的必然性这个名词也不能不是肤浅的,也不能不仅仅表示自然原素对有机物具有巨大影响而已;况且我们根本不知道哪些会产生哪些不会产生这种影响。所以,象有机物与自然原素之间的这类关系,事实上就不能称为规律,一方面这固然因为这样的一种关系,如上所述,就其内容而言决不穷尽有机物的关系的全部,但另一方面,也因为这种关系的两个环节自身是互不相干的因而并不表示必然性。在酸性概念里含有着碱性概念,在阳电概念里含有着阴电概念,但厚毛的兽皮与北极、鱼的身体结构与水、鸟的身体构造与空气,象这样的两端环节不论是怎样地时常在一起出现,究竟北极概念里并不含有厚毛兽皮的概念,海水概念里并不含有鱼的身体结构概念,空气概念里也并不含有鸟的身体结构概念。由于关系的双方各自保有这种自由,所以也有陆上的动物具有着空中动物鸟的或水中动物鱼的本质特性。必然性既然不能被理解为内在于事物的必然关系,它也就不再具有感性的现实存在,不再能够根据现实而予以观察,相反,它已离开了现实。既然它不存在于现实事物自身,那么它就成了在关系者之外的因而勿宁是与规律的性质正相反对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平常所说的目的性的关系。这是一种完全摆脱了必然性的思想,这种思想超脱了必然性,而自为地翱翔于其上方。

〔(二)理性本能所理解的目的概念〕如果说前面接触到的那种有机物对自然原素的关系并不表示有机物的本质,那么相反,有机物的本质可以说就包含在目的概念里。诚然,照观察的意识看来,目的概念不是有机物自身的本质,而是在有机物以外的,因而只是上述的那种外在的、目的论的关系。但是,根据前面对有机物所下的定义来看,有机物事实上正就是实在的目的自身,因为它既然保持自身于其对他物的关系中,它就恰恰是这样的一种自然事物:在这种自然事物里,自然是通过概念来反思自身,而从必然性里分解出来的原因与效果、施为与忍受等等环节也都在这里合而为一,因而在这里出现的就并不仅仅是必然性的结果而已;而相反,由于结果是反回于自身,那么结果,或者说最后的,也就是最初的,就是产生运动的起因,就是它所实现了的目的。有机物并不产生什么东西,它仅仅是自我保持,或者说,它所产生出来的东西,既是产生出来的,也是本来已有的。

我们必须进一步详细讨论这种规定,看它自在着是个什么和为理性本能又是个什么,以便了解理性本能如何在这种规定中发现它自己而又在其所发现的之中认识不出它自己。目的概念既然已被观察的理性所达到,于是它就既是理性所意识了的概念,同样又是呈现于理性之前的一种现实的东西,并且不仅是现实东西的一种外在关系,而且是它的内在本质。这种现实的东西本身就是一个目的,所以它按照目的与概念发生关系,这就是说,它与概念的关系是一种偶然的关系,是一种按照双方之直接是什么而发生的关系;而双方直接是什么呢?它们是彼此独立各不相干。但是,它们的关系的本质却与表面看起来的这个样子完全是另一回事,它们的行动或作用也具有另一种意义,不同于感性知觉所直接看到的那样;必然性在发展历程中是隐藏着的,只在终点才显现出来,但这样,正是这个终点,表明必然性也曾经是起点。终点为什么表明它自己也就是起点呢?这是因为行动所造成的变化并不产生什么与原来不同的东西出来。或者,如果我们从起点开始,那么这个起点也只是在终点上或在它的行动的结果上返回其自身而已;而惟其如此,起点就表明自己是一种以其自身为终点的东西,因此,它作为起点就已经是回到了自身的,或者换句话说,它是自在而自为的。因此,它通过它的行动的运动而达到的不是别的,只是它自己;而它仅仅达到它自己,这就是说它感觉它自己,这就是它的自我感觉。这样一来,诚然是出现了它现在是什么与它所追求的是什么之间的差别,但是这只是一种差别的假象,因而它可以说自身就是一个概念。

但自我意识也是以同样方式产生出来的:它将自身跟它自身加以区别,而同时又产生不出任何区别来。自我意识在观察有机物时所发现的因而不是别的,就是这种东西(Wesen),它发现自己是一种事物,是一个生命,却还在它自己与它所发现的之间建立起一种不是区别的区别来。动物的本能,寻找食料和吞食食料,并不因此产生出别的东西,而只生长它自己,同样,理性的本能在它的寻找中也只能找到它自己。不过,动物终止于自我感觉,而理性本能则同时又是自我意识;但由于理性的本能只是本能而已,于是就被放置在意识的一旁,与意识对立起来。由于这个对立,理性本能的满足就被分成两半,理性本能既发现了自身,即发现了目的,又发现这个目的是事物;但是第一,这个目的在它看来是存在于显现为目的的那种事物之外的,第二,这个目的作为目的同时又是对象性的[281],因此,在理性本能看来,目的并不落在它的意识里,而是落在另外一种知性里。

如果仔细考察起来,我们会发现所谓它本身即是目的这一规定同样地也存在于事物的概念里。因为事物是保持自身的,这同时就是说,事物的本性,在于把必然性加以隐蔽而使之显现为偶然的关系;因为事物的自由或事物的自为存在,正就是说,事物违反着它自己的必然性而以一种漠不相干的偶然的东西自居的;事物把自己呈现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概念居于它的存在以外。同样,理性也必须把必然性,把它自己的概念视为是在它自身之外的东西,从而视为是事物,视为是一种这样的事物:理性对这种事物,以及这种事物对理性和对它自己的概念,通统是漠不相干的。理性作为本能也就继续停滞在这种存在或漠不相干之内,而在理性本能看来,表示概念的事物始终是概念的一个他物,而概念也始终是事物的一个他物。因此,对理性而言,有机物之所以是目的自身或在其自身中的目的,只是因为,由于行动着的有机物以一种漠不相干的自为存在自居,所以暗含在有机物的行动里的必然性是落于有机物自身以外的。——但由于这种作为在其自身中的目的的有机物不可能表现为别的,而只能成为一个有机物,所以它之即是在其自身中的目的,也就是显现着的感性现象,并作为现象而被观察。在被观察的时候,有机物表明自己是一种保持自身的、返回自身的并且回到了自身的存在。但是,在这种存在里,观察的意识看不到目的概念,或者说,它并不知道目的概念不在别处的一个什么知性里,而正就在这里作为一个事物存在着。观察意识把目的概念作一方与自为存在和自我保持作另一方加以区别,作出一种不是区别的区别来。观察意识并不知道这不是一种区别,相反,它发现一方面有一种与行动的结果漠不相干或只有偶然关系的行动,而另一方面又有使行动与行动的结果两相结合的统一性,所以在意识看来,前一种行动和后一种目的,彼此无关,完全不是一回事。

〔(三)有机物的行动及其内在与外在的方面〕从这个观点看来,属于有机物自身的,就是那处于它的起点与终点之间的行动,因为这种行动本身具有个别的性质。但是如果一种行动具有普遍的性质,而且行动者与行动所产生的结果是同一的,则这种目的性的行动就不应该说是属于有机物的,而仅只是一种手段的那种个别行动,由于它具有个别的性质,乃是被一种完全个别的或偶然的必然性所决定着的。因此有机物为了保持其自身为一个个体或一个类属而发生的行动,按照这个直接内容来说,乃是完全无规律的,因为在这种行动里没有共相,没有概念。如果照这样说法,有机物的行动就简直成了在自身中空无内容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就会连一架机器的作用都不如,因为机器有一个目的,因而机器的作用还具有一定的内容。如果这样地全无普遍性,则它就是仅属于一个存在着的存在者的活动,即是说,它就是一种象酸性或碱性的作用那样并不同时反映于其自身之中的活动;这样空无内容的作用,就不能摆脱其直接的现实存在〔或实存〕,就不能扬弃对立关系中趋于消失的东西而又保持其自己本身。但是发生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这种作用的存在,是一种能在它与其对立面的对立关系中保持自己的事物。活动[282]本身不是别的,只是这种事物的自为存在的纯粹无本质的形式,而这种活动[283]的实体不仅是特殊的存在,而且是普遍的东西,所以这种活动的实体或目的不在它自身以外;它是在其自身中返回自己的活动,而不是被一个什么外来的东西导回自身的活动。

然而普遍性与活动[284]的这个统一不是这个观察的意识所能理解的,因为这个统一在本质上是有机物的内在运动,它只能被作为概念来理解;而观察的意识所寻求的环节却是些存在着的和持续不变的东西;又因为有机整体本质上并不包含这种持存的不变的环节,不容许发现有这些环节在其自身以内,于是当意识进行观察的时候,它就将普遍与活动[285]的对立改变成为一种符合于它自己的观点的对立。

这样,出现在观察意识面前的有机物就成了两个存在着的和固定不变的环节之间的一种关系或一种对立,这对立的双方,从形式上看好象是已经出现于观察意识面前了,而从其内容上看,它们所表示的是有机物的目的概念与现实之间的对立;但由于概念自身在这里已被消除了,它们所表示的目的概念与现实之间的对立只是模糊而肤浅的,因为在这里思想已下降成了表象。因此,我们在这里所见到的目的概念是指事物的内在;而现实则是指事物的外在而言;并且两者构成这样的规定:外在是内在的表现。

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事物的内在和外在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我们就发现规律的两个方面不复是它们在以前的规律里那样了:首先,在以前的规律里它们都是独立的事物,各表现为一个特殊的物体;其次,在那里,普遍或共相是存在于存在着的东西以外的一个什么地方的。与此相反,有机物这一个分不开的整体是内在与外在的内容,是两者的同一基础。因此,这里的对立只还是一个形式的对立。它的两个实在的对立面都以同一个自在为其本质,但同时,由于内在与外在又是两个相反的实在,在观察中又各呈现为一个不同的存在,于是在观察意识看来,它们就好象各有自己独特的内容。但这种独有的内容既然就是同一个实体或有机统一体,事实上就只能是同一个实体或有机统一体的一个不同形式;而关于这一点,观察的意识已经以外在只是内在的表现这个规律暗示出来了。——对立关系的这种性质,即差别物的彼此各不相干的独立性,以及在独立性中的那使差别物归于消失的统一性,我们在讨论目的概念时也已经见到过了。

〔2.有机物的形态〕

〔(一)有机属性与有机系统〕我们现在应该进而看看内在与外在各具有什么样的存在形态。内在本身,虽说是事物的内的方面,必须也有一个外表的存在和一个形态,正如外在本身之具有外表存在与形态一样,因为它是作为对象或甚至于作为存在着的东西呈现在观察面前的。

有机实体作为内在的实体乃是单一的灵魂,纯粹的目的概念或共相,即使当它分为不同原素时,也仍然不失其为普遍的流动性,因而在它的存在中,它呈现为那趋于消失的现实的行动或运动。而另一方面,与这样存在着的内在相反,外在的实体乃是存在于有机物的静止的存在里的。因此,表述这种内在与这种外在的关系的规律,其内容一方面体现于普遍的环节或单一的本质原素里,另一方面又体现在实现了的本质原素或形象里,属于前一类的所谓单一的有机属性——姑且这样称呼吧——是感受性、激动性和再生性。不过这些属性,至少其中的第一、二两种,似乎并非属于所有的有机物,而只属于动物性的有机物。因为事实上植物性的有机物所表现的只是尚未充分发展其环节的那种简单的有机物的概念而已;因此,在考察这些有机环节的时候,如果说应该去考察它们,那末我们就必须只限于观察那种已经充分发展了这些环节的有机物。

谈到这些环节本身,它们都是直接从自身目的这个概念里产生出来的。因为感受性所一般表示的是有机的自身反映这一简单概念,或者说,这个概念的普遍的流动性。激动性所表示的,乃是在自身反映中同时进行着反应的那种有机的弹性和正与第一种安静的自身存在相反的实现化。就在这种实现化里,抽象的自为存在成为一个为他的存在。而再生性就是这个整个的反映于自身的、作为自身目的或类属的有机物的这样一种动作,通过它的这种动作或活动,个体从自己本身脱落出来,以便或者产生它的有机部分,或者重复地产生整个的个体。在一般的自我保存这个意义下,再生性所表示的,乃是有机物的形式概念或感受性。但真正地说来,它乃是现实的有机概念,或整体,这种整体如不是作为个体通过它自己的个别部分的产生而返回其自身,就是作为类属通过整个的个体的产生而返回其自身。

这些有机原素,在另一种意义下,即当其为外在的原素时,就是它们所体现的形体;在形体里,它们是作为现实的但同时也作为普遍的有机部分或有机系统而呈现着的;比如说,感受性相当于神经系统,激动性相当于肌肉系统,再生性相当于个体保存和种属保存的内脏系统。

依上所述,可见有机物所独有的关于有机物环节的关系的那条规律,乃是就这些环节的双重意义而言的,一种意义下的环节是有机形体的一个部分,另一种意义下的环节是通行于上述一切系统的那种普遍的流动的规定性。因此,在表示这样的规律时,比如,作为整个有机物的一个环节的某种感受性,也许是与表现在确定地形成了的神经系统里,也许表现在某种个体有机部分的再生或整个有机物的繁殖里,等等。这样一种规律的两个方面都是可以观察的。所谓外在,按其概念来说,是一种为他的存在;比如以感受性为例,其直接实现出来了的方式是能感觉的神经系统;但作为普遍的特质或属性的感受性,它同样也还有一个外在方面,同样也还是一个可以观察的对象。有机物的内在方面,也有它自己的外在方面,这个外在方面不同于有机物的整个的外在方面。

一条有机规律的两个方面,照上面的说法,诚然可以说都是可以观察的,但表示两方面的关系的规律却不是观察之所能及的;有机规律之所以不能观察,并非由于观察意识过于眼光短浅,而规律不能根据经验只能从观念上出发等等;因为这样的规律,既然是一种实在的东西,仿佛事实上它就必须现实地呈现着;相反,这种规律之所以能进行观察,乃是由于关于这种规律的思想表明自己根本不具有真理性。

〔(二)内在方面的诸环节相互关联〕前面说过,如果普遍的有机属性在一个有机系统里将自己变成事物,并在其中构成关于它自身的映象,因而它一方面呈现为普遍的环节,另一方面又呈现为具体事物,并且这两者在本质上是同一个东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所发生的关系,就是一条规律。但除此而外,内在的一方面本身也是一个多方面的关系,因而首先在这里就发生一种思想,仿佛普遍的有机活动或属性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条规律。究竟这样的一种规律是否可能,这就必须取决于这种属性的性质。但是这样的一种属性,既然是一种普遍的流动性,那么从一方面说,它就不一定要按照事物的方式,保持其所以构成有机形体的具体差别;比如说,感受性就是越出于神经系统之外而流行于有机物的一切系统之中的;从另一方面说,象感受性[286]这样的属性乃是普遍的环节,它在本质上是与激动性和再生性没有分离也不可分离的。因为感受性既是自身反映,则在其本身之内本来就已包含着了反应。仅仅反映于自身,乃是一种被动性僵死的存在,不算是一种感受性;同样,一个动作或反应,如果没有自身反映,也就不是一种激动性。在动作或反应中的反映和在反映中的动作或反应,这两者的统一构成有机物,而这两者的统一就与有机物的再生性,其含义完全相同。由此可见,在每一个方式的现实里,都必然具有同等数量的感觉性与激动性——因为我们首先来考察感受性[287]与激动性的相互关系——而且任何一个有机现象都同样可以按照两者中的任一属性予以把握,予以规定,或如果我们愿意这样说,予以说明。同一个现实,这个人认为是高度感受性,另一个人可以很有理由地认为是高度激动性,而且是一个同样高度的激动性。如果我们称它们为因素,而如果这样称呼又不是一句无意义的空话,这就无异于说它们都是概念的环节,而以此概念为本质的实在的对象就同样地包含它们两者于其自身以内,所以一个对象按其一方面而被规定为很敏感的,则它同样地也可以按其另一方面而说是很易激动的。

如果说感受性[288]与激动性是有区别的,而且这样区别是必要的,那末它们的区别是按照概念说的区别,它们的对立是质的对立。但除此真正的区别以外,它们还可以从另外观点上认为互不相同,那就是说,作为存在着的,对于思想而言,也是彼此不同的,比如它们就可能各为规律的一面;可是它们这样所表现的不同乃是量的不同。它们的独特的、质的对立,于是进入数量,因而发生比如说这样的一条规律:“感受性[289]与激动性在分量上互成反比例,所以当一方增加另一方就减少”;或者为了更清楚些而直接以分量自身为内容来说:“某物的大增加了,它的小就减少”。——但是,如果这条规律加上一定的内容,变成比如这样的规律——一个洞的填塞物愈减小则洞的面积愈增大,那末这个反比例就同样可以变成一个正比例,比如这样说:洞的大小与被挖出去的东西的数量成正比例地增加;——这是一个同语反复的命题,可以用正比例说,也可用反比例说,其结果只是说如果一个数量增加这个数量就增加而已。洞与洞的填塞物或挖去物是在质上对立着的,但两者的实际内容及其具体大小则是同一个东西,大的增加与小的减少也是同一回事情,所以它们毫无意义的对立就变成了一句同语反复。同样的,上述的两个有机环节在其实际内容上以及由此实际内容所代表的具体数量上也是不可分离的;这一个减少那一个才减少,这一个增加那一个才增加,因为这一个之所以有意义根本就是由于另一个的存在;或者还可以进一步说,将一个有机现象当作感受性[290]或当作激动性,根本是无所谓不相干的事,一般地说是如此,就其大小分量上说也是如此:正如我们说洞的面积的增大是它的空虚处增大或它的挖去物增多是同样地无所谓不相干。或者,再举个数目做例子,比如说三,无论说正三或负三,三还是一样大,如果我把三增大为四,那末无论正的或负的都变为四——这正如一个磁场的南极恰恰和它的北极同样强,或者一个阳电与它的阴电完全同样强,或者酸性和与它相对应的碱性恰恰同样强是一样的情形。——一个数量象上面说的数目三,或一个磁场等等,乃是一个有机的实际[291]存在,可以增减,如果增加,它的一对因素都增加,就象磁场的两极或阴阳两电都跟着一个磁场或一个电流加强而加强一样。——说两者不可能在内涵与外延上彼此不同,不可能一方面在外延上减少而在内涵上增加,而另一方面反过来在内涵上减少而在外延上增加,象这种说法,事实上都出于这同一个空的不实在的对立概念;实在的内涵总与外延一样大,反过来也一样。

照上面所阐明的看来,这样建立起来的规律,产生这样的情况:起初感受性和激动性构成具有一定内容的有机对立;但随后这个内容丧失,而对立就变成数量的增减上或不同的内涵与外延上的形式对立。——这一种对立对于感受性[292]和激动性的本性不再有什么相干,因而也不再对它们有所表示了。因此,这样建立起来的规律,与有机环节不相关联,可以随便应用于任何地方任何事物,其所以搞出这种空无内容的游戏,根本是由于对这些对立的逻辑性质的无知。

最后,如果不用感受性与激动性来建立规律,而将再生性与感受性或激动性联结起关系来,可否建立规律呢?我们认为这根本无从谈起,因为再生性与这两种环节之间并不象它们彼此之间那样存在着对立,而建立这条规律既然以对立为根据,所以就连仿佛可以试图建立的假象也不存在的。

上面刚才讨论的那种规律里所包含的有机物的区别,是有机物的概念环节所表示的区别,所以这种规律真正应该说是一种先验的规律。但这里面本质上含有这样的思想:概念环节的差别也有外在呈现着的差别方面,而只会从事观察的意识则一定是观察这些差别的外在方面的。有机物的现实里必然也有它的概念里所表示的那样一种对立,这种对立可以规定为激动性与感受性的对立,也可以呈现为它们两者与再生性的对立。——我们在这里讨论有机概念的环节时所说的外在方面,乃是指有机的内在自己的直接的外在方面,而不是指整个的外在,整个的外在是有机物的形象,它以后将与内在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但如果我们以概念环节的外在方面的对立为环节的对立,则感受性[293]、激动性和再生性就下降而为普通的属性,成为象比重、颜色、硬度等等互不相干的普遍性了。在这个意义下,当然可以观察出一个有机物比另一个更敏感或更易激动或再生力更强,也可以观察到,某一类有机物的感受性等等与另一类有机物的感受性有所不同,某一类有机物对待某种刺激的行为与别类有机物对待该种刺激的行为不同,比如马对待燕麦与对待干草的行为不同,狗对待这两者的行为又不同;这种不同之能被观察,正如一个物体比另一个物体更为坚硬等等之可以观察一样。——然而象硬度、颜色这样的感性属性,以及对燕麦的感觉力、对沉重负担的激动力〔反应力〕或能生育多少个和什么样的幼子的再生力,诸如此类的现象,如果被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和观察,则我们须知这些属性和现象本质上是与规律不相容的。因为它们的感性存在的规定性,说明它们是完全互不相干地存在着的,说明它们所表述的毋宁是自然之摆脱概念羁绊的自由,而不是一种关系的统一,它们所玩弄的毋宁是概念环节同偶然的数量上的排比,而不是对这些环节本身的理性观察。

〔(三)内在与外在方面的关系〕只有在另一方面把有机概念的简单环节跟有机形态的环节进行比较,只有按照这一方面,才会建立起真正的规律,以说明真实外在是内在的表现。——但由于那些简单环节都是到处渗透的流动的属性,所以它们在有机物体里没有一个分化出来的实在的代表,象可以称之为个别系统那样的东西。而且,如果说有机物这一观念真正可以用上面所说的那三个环节表示出来,因为它们都不是什么固定的东西,而仅仅是概念和运动的环节,那末情况相反,有机物的形态则不能依靠解剖学分解出来的那三个固定的系统来加以把握。而且尽管这些系统据说是从实际中发现出来的,已通过实际发现取得了它们的合法地位,我们却同时必须记住,解剖学所例举出来的并不止这三个系统而已,为数已比三个多得多了。——况且即使撇开这一点不谈,一般地说来,感觉系统根本不同于所谓神经系统,激动系统根本不同于肌肉系统,再生系统也与内部生殖器官完全不同。根据形态系统来理解有机物,乃是就其抽象的僵死的存在来理解的;在这样理解之下,有机物的环节是解剖学与僵死的尸体上的东西。在这样的形态系统里,有机环节毋宁已经停止存在了,因为它们已不再是历程。有机物的存在,从本质上说,乃是普遍性或反映于自身,所以无论它的整个存在或它的个别环节都不能是一个固定的解剖系统,它们所实际表现于外的,毋宁只是流行于形态各个部分中的一种运动,在这运动中,被割裂出来被固定为个别系统的都以本质上是流动性的环节而出现;因此,不是解剖学所发现的那种现实而是作为运动历程的那种现实才能说得上是它们的真实存在;事实上也只有在这种运动过程中各解剖部分才有意义。

由此可见,有机物的内在的诸环节本身根本不能成为一条关于存在的规律的诸方面,因为在这样的规律里它们就可能各被表述为一种实际[294]存在,彼此不同,因而是不能互相换用名称的东西。此外,我们还看到,被放置在一方面的这些环节,并不能在另一方面的某一个固定系统里找到它自己的体现,因为固定的系统不但不是内在环节的表现,而且本身根本没有有机的真理性。因此我们可以说,有机的本质,要求有机环节是流行运动的过程,换言之,是在现实中普遍的东西,正如有机物自身之为普遍或共相那样,它并不企图在一个孤立的事物上给普遍〔或共相〕找到一幅固定的图象。

〔3.关于有机物的思想〕

〔(一)有机的统一〕这样一来,在有机物里,规律可以说根本不能设想了,因为规律想把对立理解和表述为两个静止方面的对立,并作为静止的对立面的相互关系来理解和表述它们的规定性。构成规律的两个相应方面,内在和外在,即表现于历程中的普遍性和静止的有机形体的各个部分,如果这样分裂开来单独看待,就根本丧失了它们的有机意义。而规律观念的根据却正在于规律的双方各自有一个互不相干的持存,而同时又有彼此相应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有一种双重规定性。有机物的每一面,实际上可以说本身就是一切规定都消溶于其中的那种简单的普遍性,同时又是这个规定性消溶的运动过程。

如果我们看出这种规律与以前各式规律的差别,那末这种规律的性质就完全显露出来了。让我们回顾一下知觉过程和在知觉中进行自我反映从而规定其对象的知性过程。我们曾看到,知性不以存在于其对象中的普遍与个别、本质与外表等等抽象规定的关系为对象,知性自身是从一个规定到另一个规定的过渡。而这种过渡本身对知性来说并不成为对象性的东西。与此相反,这里所说的有机物的统一性,或者确切些说,那些对立物的关系,本身就是对象;而这种关系乃是纯粹的过渡。当这种过渡在其单一性中时,它直接就是普遍性;而当普遍性在规律所要表达的差别中时,那个过渡的环节就成了现在这种意识的普遍对象,而表示过渡的规律就叫做外在是内在的表现。知性在这里已把握到规律思想本身了,因为在此以前,知性只是一般地在寻找规律,浮现在知性面前的是作为一定内容的规律环节,而不是规律这个思想。——就内容来说,此处所说的规律,不应该是静止地把存在着的差别接纳于普遍性的形式中而已,而应该在这种差别里也直接掌握概念的不停活动,从而同时占有双方关系的必然性。然而正因为对象、有机统一体,直接联合着存在与静止的存在的无限扬弃或绝对否定,并且因为本质上环节都是纯粹的过渡,所以根本就找不出象规律所需要的那种存在着的方面。

〔(二)规律的扬弃〕为了取得这样的方面,知性必须立足于有机关系的另一环节上,即必须根据有机物是自身反映了的存在这一事实。但是这种存在已完全反映到了自身,以致它连一点与他物相对的自己的规定性都没剩余了。直接的感性存在已与规定性本身直接地合而为一,因而其自身已经成了一种质的差别,如蓝与红、酸与碱等等。但返回到自身了的有机存在却是与他物完全漠不相干的,它的实际[295]存在乃是简单的普通性,观察不出它有任何持存不变的感性差别,换句话说,只能看到它的本质规定性是存在着的规定性的变动不居。因此,当差别表明自己为一存在着的差别时,它恰好表明了它是一种漠不相干的差别,即数量〔或分量〕上的差别。而在这里,概念被消除了,必然性也消失了。——但如果我们把这种漠不相干的存在的内容,感性规定的变动与更替,通统归结于一个有机规定的单一性中,那末这就等于同时说,内容恰恰是没有这种规定性——直接属性的规定性,而质也就如上所述只好落入数量了。

虽然被理解为有机规定性的客观对象在其自身中含有概念,因而与知性的对象有所不同,因为知性在理解它的规律内容时所采取的方式是单纯的知觉,但是,这种把客观对象理解为有机规定的理解方式,最终也还是完全倒退到知性的那种单纯的知觉原则和方式上去了,因为这样被理解的东西被应用为规律的环节了,而这样一来,被理解的东西就变成了一种固定的规定性,一种直接的属性或一种持存不变的现象,从而进一步被接纳于数量的规定之中,于是概念的本性就被压抑了。——因此,从一个单纯地被知觉的东西换成一个已反映于自身的东西,从一个单纯的感性的规定性换成一个有机的规定性,这样的变换,也就重新丧失意义了,因为,知性还没有把规律扬弃掉。

为了用几个例子将这种变换加以比较,比如说我们可以把在知觉看来是一种具有强大肌肉的动物规定为一种具有高度激动力的动物有机物,或者把在知觉看来是一种高度微弱的状态规定为一种具有高度感受力的状态,或如果我们愿意的话,还可以把它规定为一种异乎寻常的激情,并且确切地规定之为感受力向更高强度的一种提高,一种“加方”或“升幂”(这个说法为的是不把感性的东西转译为概念而转译为一种条顿拉丁文)。说动物具有强大肌肉,也可以由知性改说为动物具有一种强大的肌肉力,同样,高度的微弱也可以改说为一种渺小的力。用激动力来进行规定比以力来进行规定优越,因为力只表示无规定的自身反映,而激动力则表示有规定的自身反映,肌肉所独有的力正就是激动力;而激动力这一规定性也比强大肌肉之作为规定性较为优越,因为在激动力里,如同在力里一样,同时已经包含有自身反映了。同样的,微弱或渺小的力以及有机的被动性等等则都是感受力的一种特殊的或有规定的表示方式。但是,如果这个感受力这样自为地规定和确定了,并与数量的规定结合起来,成为较大的或较小的感受力,正如较大的或较小的激动力那样,则这样的感受力或激动力又完全降低为感性因素变为一种普通形式的特质或属性,它们的关系就不是概念,而是数量,而对立关系既然陷入于数量,就变成一种无思想的差别了。如果说,在力、强、弱这类名词里本来就没有无规定性,可是现在较高的或较低的感觉力和激动力的相互对立,以及它们的互相消长,同样不是空虚无规定的玩艺。较强的或较弱的感觉力和激动力,正如强与弱之为感性的无思想的规定那样,也是一种无思想地理解了并同样无思想地陈述了的感性现象。出而替换那些非概念性的名词的,不是概念,而是以规定充实了自己的强和弱;强和弱用以充实自己的规定,就其本身而言是以概念为根据并以概念为内容的,但它已完全丧失了它的这个原始性质。——这种内容是以简单性和直接性的形式被当作规律的一个方面的,而这样的一些规定性,其差别是由数量构成的;由于简单性和直接性的缘故,同时又由于数量的缘故,原来作为概念而存在着并被当作概念看待的东西,就保留着感性知觉的方式而距离〔理性〕认识很远,就象以力的强弱或以直接的感性特质来进行规定之远远不是认识那样。

〔(三)整个有机物,它的自由与规定性〕现在有待于考察的还有有机物的外在自己本身[296]是怎样的东西以及这个外在的内外两面怎样地彼此对立的问题;外在有内外对立,正如我们前此已经考察过的内在之有自己的内外关系一样。

就其本身来看,外在就是有机的一般形态,就是将自己变成存在原素之一部分的那个生命系统,而本质上同时也可以说就是有机物的为他存在,或在其自为存在中的对象性[297]本质。——这个外在首先是作为它的外在的无机物而出现的。如果从一个规律的关系上考察,如上所述,这种无机物并不构成一个规律的方面以与有机本质相对立,因为有机物既是绝对自为的,同时又与无机物保有一种普遍的和自由的关系。

但如果就有机形态本身来详细规定这两方面的关系,则我们看到,有机物的形态一方面是与无机物相对立的,而另一方面又是自为地反映于其自身的。现实的有机物乃是一个中项,它将生命的自为存在与一般的外在或自在存在结合在一起。——但自为存在这一端是内在亦即无限的单一,它使形态的环节自身从它们的持存中亦即从环节与外在的联系中返回于它自身,同时自为存在这一端是无内容的东西,它在形态中取得它自己的内容,并在其中表现为形态的运动过程。在这个极端里,亦即在简单的否定性或纯粹的个别性里,有机物是绝对自由的,由于它有绝对自由,它才自觉安全,而与为他存在和形态环节的规定性各不相干。这种自由同时也是环节自身的自由,有此自由,环节才有表现和被理解为客观存在着的东西的可能性;而且在这个自由中,环节与环节也就各自独立互不相干,如同它们之对待外在那样,因为这种自由的单一性就是存在,因而就是它们的单一的实体。不论形态或为他存在会怎样地变化多端,这个概念或这个纯粹的自由乃是一个而且是同一个生命;对这个生命之激流而言,究竟它所推动的是哪一种水磨,那是完全不相干的事。——现在我们首先必须注意,这个概念在此地不能被理解为过程或有机环节的发展,象在以前讨论有机物的内在时所理解的那样,我们要把它理解为单一的内在,这个单一内在就是与现实的生动的东西相对待的那个纯粹普遍的方面,或者说,我们要把它理解为有机形态的客观存在着的肢体之所赖以持存的原素,因为我们在此处所讨论的是有机物的形态,对有机形态而言,生命的本质就是持续存在的单一性。其次,必须注意为他存在,或现实形态的规定性,当它被接纳到这个单纯的普遍性中亦即它的本质中时,它同样是一个单纯的普遍的非感性的规定性,这样的规定性可以说就是数。——数是有机形态的中项,它结合着无规定的生命和现实具体的生命,象前者一样的单纯又象后者一样的有规定。在整个有机物的内在里表现为数的这个方面,整个有机物的外在就必然会按照这里的方式[298]表现为各式各样的现实,如生活方式,如颜色,等等,总之,就必然表现为生命现象中所展示出来的全部差别。

如果我们比较整个有机物的两大方面的内在方面,有机物的一大方面是内在,另一大方面是外在,而内在与外在自身又各有一个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我们就看到,内在的内在方面是活动不已的抽象,亦即概念,而外在的内在方面则是持存不变的普遍性和这普遍性里的持存不变的规定性,亦即数。因此,如果说前者〔内在的内在方面〕由于有概念在它那里发展着它的环节,好象环节之间的关系具有必然性,因而幻想着要去建立规律,那么后者〔外在的内在方面〕,由于数是它的规律的一个方面的规定性,就立即放弃这种想法。因为数恰恰是一种完全不动的、僵死的、漠不相干的规定性,在这里,一切运动和关系都已消灭,它已拆断了它通往情欲的生动表现、具体生活和其他一切感性现实的桥梁。

〔Ⅲ.将自然当作一有机整体来观察〕

〔1.无机物的组织:比重,凝聚性,数〕

考察有机物的时候,外部只考察其形态,内部只考察形态的内在方面,这样的考察办法,事实上已不复是一种对有机物的考察。因为,那应该具有相互关系的两个方面只被设定为各不相干的,因而使那构成有机物的本质的自身反映,被扬弃掉了。我们在这里要做的毋宁是把已经试验过的内外比较法应用到无机物上来;在无机物里,无限的概念只是内在的本质,它潜藏于内部,或者外落于自我意识之中,而不再象在有机物那里一样具有它的客观呈现了。因此,这种内在与外在的关系还应该在它自己的领域里予以考察。

首先,有机物的形象的内在方面,在一个无机物这里就是简单的个别性:比重。作为一种简单的存在,比重也象它的唯一规定性、数那样可以被观察,或者更明确地说,可以通过观察比较而被发现,因而似乎可以构成规律的一个方面。而形状、颜色、硬度、韧性以及无数的其他特质将会共同构成规律的外在方面,作为内在规律性、数的外在表现,这样,两方面就可以互为映象。

可是由于否定性在这里不是被了解为过程或运动,而被理解为静止的统一或简单的自为存在,所以这个否定性就毋宁呈现为这样的东西:事物因它而反抗运动,并因它而保持自己于其自身,与运动过程漠不相干。但是,由于这个单一的自为存在是一个与其他自为存在漠不相干的静止的东西,比重于是就成了与其他属性同时并存的一个属性;而既然同时并存,它与这些属性之间的一切必然关系或一切规律性也就一律不存在了。——比重作为这样的单一的内在,在其自身中是没有差别的,或者说,它只有非本质的差别;因为它的纯粹的单一性把一切本质的区别都取消了。因此,这种非本质的差别,亦即数量或大小,就必须在对方中,即在其他属性的复多性中,建立它的映象或他物,以便因此而成为一个区别。如果这个复多性本身综合起来被规定为对立的单一性,或凝聚性,因而这个凝聚性成为在他物中的自为存在,就象比重之为纯粹的自为存在那样,那么第一,这个凝聚性乃是不同于前一规定性的、纯粹的、建立在概念里的规定性,而建立规律的办法因此也将是在前面讨论感受性对激动性的关系时已经谈到过的那种办法。——其次,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凝聚性作为在他物中的自为存在的概念,仅只是与比重相对的那一方面的抽象,其本身并无存在。因为在他物中的自为存在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里,无机物要把它的自为存在表示为一种自我保存,它就依靠这自我保存而不至于成为这个过程的一个产物。但这恰恰是违背无机物的本性的,它的本性里本来没有目的或普遍性。它的过程勿宁只是它的自为存在,是它的比重赖以扬弃其自身的那种决定的行为。而它的凝聚性会在其中达成其真实概念的这个特定的行为和它的比重的特定的大小或数量,这两者乃是完全互不相干的两个概念。如果我们完全撇开行为的种类不管而考虑数量观念,也许我们会想到比如这样的一种规定:作为一较高的自在存在、较大的比重比较小的比重更会拒绝参入于过程。但是相反的,自为存在的自由则只在轻便中才能与一切事物发生关系而又保持自身于事物的多样复杂之中。只有内涵而没有关系的外延,乃是一种空无内容的抽象,因为外延构成内涵的实存(或实际存在)[299]。但无机物之保存自我于其关系中,前面已经说过,并不是自我保存的本性,因为无机物本身没有运动原理,或者说无机物的存在并不是绝对的否定性和概念。

反之,如果不把无机物的这另一方面视为〔运动〕过程而视之为固定不变的存在,那么这个另一方面就是普通所说的凝聚性。凝聚性是一种单一的感性特质,它的对方是松散了的环节,它分散而为许多互不相干的特质或属性,而又象比重那样归属于凝聚性之下;于是许许多多互不相干的属性结合一起就构成凝聚性的对方。但在这里,正如在别处一样,数是唯一的规定性,数这个唯一的规定性不仅不表示这些属性相互的关系和过渡,却恰恰表示根本就没有任何必然关系,按照它的本性说,它代表一切规定性的消灭,因为它所代表的规定性乃是一种非本质的规定性。因此,可以说,一系列的物体,如果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于它们的比重上的数的差别,而另一系列的物体,其间差别在于属性的不同,那么这两系列的物体就决不互相平行,即使为了把事情化繁为简而只选取其中的一两个,情况也并无改变。因为事实上构成这个平行之另一面的,只能是这一整束的属性。为了把这一整束安排整齐,使之连成单一的整体,观察意识随手可以现成取得这些属性的数量大小不等的规定性,但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呢,它们的区别又表现为质的区别。现在,在这一大团里,那应该被称为肯定的或否定的并且会互相扬弃的东西——一般即指公式的繁密结合在一起的内部组成与外在展开——乃是属于概念的;而概念则恰恰通过属性因之而被视为单纯的存在物的那同一条道路已被排除掉了。在这种存在里,任何属性都不具有对其他属性的否定性质:每一个属性也都如其他属性同样地存在着,而且它也不以什么其他方式指明自己在整体内部组成上的地位。——在一个依照平行的差别排列起来的系列里(姑且设想其关系是两方面同时增加或者仅只一方增加而另一方减少),其中要紧的表现,只是这个集合体,即构成规律之一方面以与比重相对待的那个整体的最后的那个简单表现。但是这一方面,就其为存在着的结果而言,也不过就是前已提到过的那种个别的属性罢了;比如说,就象普通凝聚性这样的东西,在这种个别属性之旁,还有包括比重在内的许多其他的各不相干的属性,它们之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同样地完全有权,也可以说同样地完全无权被选为整个另一方面的代表,每一个都仅仅代表其本质,用德国话说,仅仅把本质呈现出来,而并不就是事情本身。因此,前面那种企图,想发现一些物体系列,其两个方面平行地前进,而又按照包括这两方面的一条规律来表述物体的本性,那样的企图,就必须被视为是一种不知道它自己的任务和达成其任务之手段的想法。

〔2.有机物的组织:类属,种,单一性,个体〕

前面我们曾把呈现于观察意识面前的有机形态的内外两面的关系立即转移或者说应用到无机物范围里去。现在我们可以较详细地说明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并从而看到这种关系的另外一种形式。在有机物里,根本就不象在无机物里那样,有什么好象令人可以进行这样一种内外关系之比较的东西。无机物的内在是一个简单的内在,它在知觉面前呈现为存在着的属性,因此它的规定性本质上就是数量或者说大小,它作为一种存在着的属性是与外在或许多其他的感性属性互不相干的。但有机物的自为存在却不象这样出现在它的外在的对面,而是在其自身以内就包含着他物或对方的原理。如果我们把自为存在定义为简单的保存其自身不变的自身关系(einfache sich erhaltende Beziehung auf sich selbst),则它的他物或对立就是简单的否定性,而有机物的统一体就是自身持存不变的自身关联与简单的否定性这两者的统一。这个统一,就其为统一而言,是有机物的内在,有机物因此内在而本身是普遍的,或者说,它因此就是类属。类属对于它的现实,类属有自由,比重对于形体,比重有自由,但两种自由不同。比重对形体的自由是一种存在着的自由,或者说,它是作为特殊的属性而站在一方面的。但因为它是存在着的自由,它就也仅仅是本质上属于这个形态的一个规定性,换句话说,它是这个形态作为本质因之而成为一有规定的本质的那样一种规定性。但是,类属的自由乃是一个普遍的自由,它与这个形态或它的现实是各不相干的。因此,无机物的自为存在本身所有的那个规定性,在无机物那里只归属于它的存在,而在有机物这里则归属于它的自为存在了。因此,虽然无机物那里规定性已经同时仅仅是属性,但究竟它还具有本质的身份,因为它是作为简单的否定物与那作为为他存在的实际存在[300]互相对立着的,而这个简单的否定物归根结底就其最后的个别规定性而言乃是一个数。但是有机物是一个个别性,个别性自身是纯粹的否定性,因而它已将固定的数规定性从其自身中予以消除,因为固定的数规定性是属于漠不相干的存在的。所以,只要有机物在其自身含有漠不相干的存在环节并从而含有数这个环节,那么数就只能被视为在它那里的一个偶然的东西,而不能被视为它的生命性之本质。

但是现在,虽然我们已经指出纯粹的否定性亦即过程的原理并不落于有机物以外,并且说明有机物并不在其本质中把纯粹否定性当作一种规定性,而毋宁个别性自身本来是普遍的,但这个纯粹的个别性却并不因为它的环节仿佛总是抽象的或普遍的而其本身在有机物里面就能说是得到了发展的、现实的。相反,这种得到了发展的环节出现于那种倒退为内在性的普遍性之外;而居于现实或形态亦即自身发展着的个别性与有机共相或类属之间的是规定了的共相,这种有规定[301]的共相就是种。共相或类属的否定性所达到的那种存在,只是一种流行于存在着的有机形态的不同部分中的过程的充分发展了的运动而已。如果类属在其自身,作为静止的简单性,就已具有了不同的部分,如果因此它的简单的否定性本身同时就是运动,就是那种流行于既简单而又直接于其本身中普遍的那些部分之间的运动,而那些部分就是在这里现实存在着的那些环节,那么,有机类属就是意识。可是虽说如此,简单的规定性,作为种的规定性,乃是以一种毫无思想的方式而出现于类属之中的;具体现实是从类属开始,换句话说,在具体现实中出现的不是类属自身,即是说,根本不是思想。这个类属,作为现实的有机的东西,仅仅是由一位代理人代表着的。但这位代表,在这里说就是数,它好象在指明着从类属到个体形态的过渡,并且把必然性的两个方面呈现于观察之前,有时把它呈现为简单的规定性,有时把它呈现为一种充分发展了的复杂多样的形态,可是这个代表,这个数,事实上所指明的毋宁是普遍性与个别性之间的互不相干与独立自由;类属虽然使个别性委身听命于无本质的数量差别,而个别性自己作为一种活的东西却表明自己也是与这种数量差别各不相干的。真正的普遍性,按照它之被规定的情况来说,在这里只是内在的本质;作为种的规定性的普遍性,乃是形式的普遍性,面对着形式的普遍性,真正的普遍性是站在个别性那一面的;因为如此,个别性就成了一种活的个别性,并且由于它的内在的本质,它就抬高自己而不理会它那作为种的规定性了。但是,这个活的个别性并非同时就是一个普遍的个体,即是说,并非同时就是普遍性在其中同样也得到外在实现的那种普遍的个体,而普遍的个体是落于有机的活的个体以外的。可是这个普遍的个体,就其直接地是具有自然形象的个体而言,并不是意识自身;如果它是意识,那它的现实存在,作为个别的有机的活的个体,就一定不会落于它以外了。

〔3.生命,偶然的理性〕

我们因此看到了一个三段论式,它的一项是那作为普遍物或类属的普遍生命,而其另一项是那作为个别物或普遍的个体的普遍生命,其中项则是由这两端所合成的:前一项作为有规定的普遍性或作为种参加着中项,后一项则作为独特的或个别的个别性参加着中项。——而由于这个推论式整个是属于有机形态方面的,所以其中也同样包含着被区别为无机物的东西。

现在,因为普遍的生命作为类属的简单本质从它自己这方面发展着概念的差别,并且必须把这些差别表述为一个简单规定性的系列,那末这个系列就是由不相干的差别所构成的一个系统,或一个数的系列。如果说,以前曾把有机物在个别性的形式下与这个既不表示又不包含有机性质的无本质的差别互相对立起来,如果说,就其从它的很多属性中发展出来的整个具体存在来考虑,对于无机物而言必须承认其情况恰恰一样,那么现在必须予以考察的乃是普遍的个体,它不仅完全没有类属的分化,而且还是控制类属的势力。类属或者按照数的普遍规定性将自身分化而为种,或者以它的具体存在的个别规定性如形状、颜色等为根据来进行它的分化。可是当它安静地进行这一业务活动的时候,它是遭受着来自普遍的个体亦即地球那方面的暴力的。普遍的个体,作为普遍的否定性,建立着在地球中本有的那些差别——就这些差别所隶属的实质来看,它们的性质与类属的差别的性质是不同的——并使这些差别胜过类属的系统化过程,因此,类属的这项业务活动就大受限制,它只可在那些强有力的原素之内从事于它的经营,而由于原素的势力的任意干扰,它的系统化工作就到处中断,残缺不全。

由于上述种种,在有机的具体存在里观察之所能及的只是作为生命一般的理性,而生命一般,在它的分化过程里,并不实际含有合乎理性的排列与组织,并不是一个在其自身中建立起来的形态系统。——如果有机形态的三段论式里的中项,即种及种的实现落于其中而成为个别的个体性的那个中项,自身中就有内在普遍性与普遍个体性这两项,那么这个中项就应该会在其实现运动中具有普遍性的外表与性质,就会是系统化其自身的那个发展运动。——这样,意识就以意识形态的系统当作介乎普遍精神与其个别性或感性意识之间的中项,这个中项,这个意识形态系统,作为精神生命依次排列的整体,就是我们在本书中要考察的那个系统;因为作为世界历史,它有它的客观存在。但是,有机物并没有历史,它是从它的普遍、生命直接落到具体存在的个别性里去的;而在这一实现中联合起来了的简单的规定性的环节与个别的生命性的环节所产生的生成变化,仅只是一种偶然的运动,在此偶然运动中每一环节各在其自己的部位上有所活动而整体则保持不变;但是,这个活动性是为其自身而仅限制于它自己的定点以内的,因为在它的定点以内没有整体,而整体所以不在其内,因为它在这里不是作为整体而自为地存在着。

因此,观察的理性在观察有机物时所直观到的事实上仅仅是作为普遍生命一般的理性自身;而且,它之所以能直观这普遍生命的发展与实现,仅仅因为它是根据着那些完全普遍地区别了的系统,这些系统的规定与本质是不存在于有机物本身,而存在于普遍的个体、地球中的;而在地球的这些差别之中,它之所以能直观这普遍生命的发展与实现,又完全因为它是根据着类属所企图建立的那些系列。

由于有机生命的普遍性在它的实现中没有任何真正自为存在着的中介,而是让其自己直接地降落到另一极端、个别性上的,所以观察的意识所观察到的事物就仅仅是一种意谓;而即使理性能有闲情逸致去观察意谓,它也只限于描写和记述这种关于自然的意谓而已。不错,意谓的这种毫无精神的自由,将会到处呈现为规律的萌芽、必然的迹象、秩序和系列的征兆,以及很有趣味的表面关系;但是,在有机物与无机物的具体差别如原素、区域、气候等等之间的关系里,观察所能达到的,说不上什么规律和必然性,仅止于所谓巨大影响而已。同样的,另一方面,当个体性不具有地球的意义而具有内在于有机生命中的一的意义时(这个一,固然与普遍直接统一而构成类属,但正因为如此,它的简单的统一就仅只被规定为数,而质的现象因而一概消失),观察所能达到的也不过是找出一些机智的意见、有趣的关联和发现有某种对概念友好的迎合情况而已。但是机智的意见并不是必然性的知识,有趣的关联终归不过有趣而已,并没超出兴趣以外,而兴趣仅止是理性的意谓,至于说一个个体具有暗示一个概念的友好性,这乃是一种天真的友好性,如果它自以为自在地和自为地有点什么价值,那它就不是太天真,而是太幼稚了。

(b)对自我意识的纯粹自身及其与外在现实的关系的观察;逻辑规律与心理学规律

在观察自然的时候,观察的意识发现在无机物中有实现了的概念,也发现一些规律,它们的环节是具体事物,而事物同时又以抽象自居;但这种实现于无机自然中的概念,不是一种反映于自身的简单性。与此相反,有机物的生命则恰恰是这种返回于自身的简单性;生命自身中的普遍性与个别性的对立,在这种生命的本质里并不彼此分离;因为本质不是类属,类属才在它的无差别的原素里进行分化运动,并在它分化出来的对立中保持自身为未分化无差别的。自由的概念具有普遍性,而它的普通性自身以内也绝对包含着发展了的个别性;这样的自由概念,只能在作为概念而存在着的概念里观察到,即是说,只能在自我意识里观察到。

〔Ⅰ.思维规律〕

观察的理性既然返回其自身而把矛头指向作为自由的概念而现实存在着的概念,于是它首先就发现到思维的规律。思维规律都是这样的一种个别性,它是在其自身中的思维[302],是一种抽象的、完全返回于简单性中的否定运动;思维规律都[303]居于实在以外。——说规律没有实在,这无异于说规律没有真理性。规律虽说不是整个的真理,毕竟还应该说是形式的真理。但没有实在的纯粹形式乃是思想事物或没经分裂的空虚的抽象,因为没有分裂就是没有内容。——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思维规律既然是纯粹思维的规律,纯粹思维是自在的共相,因而是一种具有直接的存在并在其存在中具有一切实在的知识,那么这些规律就是些绝对概念,从而必然地既是形式的又是事物的本质性。由于在自身中运动着的普遍性就是已经分裂为二的简单概念,那末经过分裂的概念就在自身中有内容,而且是这样的一种内容:它是一切内容,但唯独不是一种感性存在。感性存在是一种内容,它不但不与形式相矛盾,并且根本与形式没分离,而毋宁本质上就是形式自身;因为形式只不过是将自身分裂为其纯粹环节的那种普遍或共相。

但这种形式(也可以说内容)既然是为观察的,它就获得一种内容的规定性,它就是一种被观察到的、给定了的,亦即仅仅存在着的内容。它就成为许多关系或大量分化了的必然性的一个静止的存在,这些关系或必然性作为一种固定的内容在它们的规定性里本来就应该具有真理性,因而在事实上都是摆脱了形式的东西。——但固定的规定性或各种各样的规律的这种绝对真理性,是与自我意识的统一性矛盾的,换言之,是与思维和形式根本矛盾的。那说得上是固定的、自身持存着的规律的东西,只能是那反映于自身的统一性的一个环节,只能是作为一种不能持有的数量而出现的东西。然而当我们考察这些规律,从而把它们从运动的关联里拆散开来个别地予以对待时,它们所缺少的不是内容,因为它们都有一个规定了的内容,它们所缺乏的毋宁是形式,形式才是它们的本质。事实上,这些规律之所以不是思维的真理,如其说是因为它们据说只是没有内容的形式,倒不如说是出于相反的理由,因为它们之成为某种绝对的东西,就其规定性来说,恰恰是一种没有形式的内容。在它们的真理性里,它们作为思维统一性里不能持存的环节应该被视为认知或思维运动,而不应该被视为知识的规律。但观察并不是也不认识知识自身,它只把知识的本性颠倒或转化为一种具有形态的存在,换句话说,它把知识的否定性理解为知识的规律。——在这里,我们根据事情的一般性质揭示出所谓思维规律的无效,已经够了,至于详尽的发挥,那是思辨哲学的事情。在思辨哲学里,这些规律都将显现它们的本来面目,它们将表明自身是些个别的消逝的或不能持存的环节,不能持存的环节只以思维运动的整体亦即知识自身为其真理。

〔Ⅱ.心理学的规律〕

思维的这种否定的统一是纯然为它自己的,甚至可以说思维的否定统一就是自为性(Fürsichselbstsein),就是个体性原理,它的实在就是一种行动的意识。因此,按照事情的性质,观察的意识就被引导了去观察思维规律的实在,即观察行动的意识。但由于观察的意识并不知道这种关联,它就以为它一方面还保有停留在思维规律里的思维,而另一方面它又在它现在的对象里获得另外一个存在,即行动的意识;行动的意识纯然是自为的,因为它扬弃对方并以对它自身亦即对否定性的这种直观活动为其现实。

于是在意识的行动现实里现在开辟出了一片新的观察园地。心理学包括一批心理规律,根据这些规律,精神以不同的态度对待它自己的不同方式的现实,不同地对待当前已有的他物。有时候,精神采取接受现实的态度,使自己适应于现有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以及以精神自身为对象的那些思维方式等等;有时候精神持反对现实的态度,进行独立思考,根据自己的兴趣情感来挑选其中特别为它自己的东西,使客观事物适应于它自己。前一种态度是否定地对待自己的个别性,后者是否定地对待自己的普遍性。——在前一情况下,独立性(个体)仅只一般地赋予[304]当前已有的东西以[305]有意识的个体的形式,至于内容方面则仍然不超出于现在已有的普遍现实的范围;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独立性至少给现实作出一定的并不违反其本质内容的修改,有时甚至于也作出修改,使个体自己作为特殊的现实和独特的内容跟普遍的现实对立起来;如果个体只个别地扬弃客观现实,这种对立就造成违法犯纪的行为,如果他普遍地并且是为一切人而这样做,这种对立就整个扬弃现在已有的,从而产生另外一个世界,另外的法权、法律和道德。

观察的心理学起初只叙述它所观察到的,行动意识所表现的,一般方式下的知觉,随后却发现有各式各样的能力、兴趣和情感,简直是一个集合体,而由于它在叙述这个集合体的时候并不能忘记自我意识是具有统一性的,于是它就不得不感到惊讶,居然在精神里面如同在一个口袋里一样,竟能同时并存着这么样种类繁多偶然凑合在一起的东西,特别是,它们都表明自己不是僵死的静物而是些不停的运动。

在对这各种能力的叙述中,观察是站在普遍性的一边的:而这各种能力的统一体则是这个普遍性的对面,是现实的个体性。——然而现在在理解各个现实的个体时,重新采取叙述的办法,说某人比较爱好这样东西,另外某人比较喜欢那样东西,某人的理解力比别人强,另外某人的情感比别人丰富等等,这实在是一种比列举昆虫苔藓的种类科属还更为无关重要的事情;因为动植物的类属本质上是些偶然的个别的原素,它们本身就使观察有权这样个别和无思想地对待它们,但把有意识的个体也这样无思想地当作个别的存在着的现象来观察,则不免自相矛盾,因为有意识的个体性是以精神的普遍性为本质的。

不过,既然在这样理解的过程中,同时也把个体性纳入于普遍性的形式,找出了个体性的规律,那么这种行动看起来现在就好象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了。

〔Ⅲ.个体性的规律〕

构成个体性规律之内容的环节,一边是个体自身,另一边是个体所面对着的普遍的无机自然界,如当前的环境、形势、风俗、道德、宗教等等;特定的[306]个体就要根据这些情况才可理解。它们既包含着特定的或有规定的[307]东西,也包含着普遍或公共的东西,并且同时又是一种现成存在的东西,这现成存在的东西一方面把自己直接呈示在观察面前,另方面又以个体性的形式把自己表现出来。

有关这双方关系的规律于是就必须包含和表明这些特定的环境究竟对个体性发生什么作用和影响。但这种个体性一方面由于它本身也是普遍的东西,因而就以一种直接的冷静的方式混合或融化到外在的普遍的东西,如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等里面去,并使自己适应于它们,而另一方面它又反对它们甚至于颠倒或改造它们;此外,在个别情况下它也完全不加可否地对待它们,既不接受它们的影响也不去影响它们。因此,究竟外在的普遍的东西对个体发生什么影响和发生哪一种影响——其实这是一个意思——完全取决于个体自身;因而当我们说这个个体是由于这个或那个原因才成为它这个特定的样子的时候,只不过是说它本来已经就是这个样子罢了。环境、形势、道德等等,一方面都被表明为客观现存的东西,另一方面又都显示在这种特定的个体里,而事实上它们所显示的只是个体性的那种无关紧要的并不代表其本质规定性的东西而已。当然,如果根本没有这些社会环境、思想观念、风俗道德、一般的世界情况。个体就不会成为它现在所是的这个样子,因为包括于一般的世界情况里的一切东西,构成着这个普遍的实体。——但是,世界情况既然已在这个个体(这正是要去理解的个体)里特殊化了它自己,那它就应该自在自为地在它自身也已特殊化了它自己,并且已经以特殊化后取得的规定性影响了一个个体;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说世界情况使个体变成了它现在所是的这个特定的个体。如果外在原素自在自为的本来面目就象它在个体性那里所显现的那样,那么个体性应该说是可以通过世界情况而得到理解的。因为世界与个体仿佛是两间内容重复的画廊,其中的一间是另外一间的映象;一间里陈设的纯粹是外在现实情况自身的规定性及其轮廓,另一间里则是这同一些东西在有意识的个体里的翻译;前者是球面,后者是焦点,焦点自身映现着球面。

但是球面亦即个体的世界直接具有双重含义,它既是自在而自为地存在着的世界和现实情况,又是个体的世界。它之所以说是个体的世界,可以是就它与个体汇合为一而言的,在这个意义下,个体仅仅把它照它本来的样子接纳到自身中来,而个体自身仍然以一种形式的意识自居与它相对,但它所以是个体的世界,也可以就另外一种意义说,因为它是经个体颠倒了或者说改造过了的外在现实。——由于个体具有这种自由,现实世界就有可能具有这双重意义,而由于现实世界可能有这两种意义,个体的世界就只能根据个体自身来理解;心理学所设想的那种自在而自为地存在着的现实世界,是对个体发生影响的,但由于个体有这种自由,现实对个体的影响就有绝对相反的两种情况,个体既可以听任现实的影响之流对自己冲击,也可以截住它,颠倒它或改变它。然而这样一来,所谓心理学的必然性,就变成了一句空话,空到这样程度:一个个体据说应该受有某种影响,可是它也有绝对的可能性,根本没能感受到这种影响。

因此,构成心理规律的一个方面并且是构成其普遍性方面的那种自在而自为的存在,就消失掉了。个体性不是别的,正就是属于它自己的那个世界,即是说,正就是个体性的世界;个体性本身是它自己的行动范围,在这里面,它把自身呈现为现实,它自身就是现成的存在与制造出来的存在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并不象心理学规律所设想的那样作为自在地现成的世界和自为地存在着的个体性彼此分裂开来;换句话说,如果把它们各作一个方面看待,在它们之间的关系里也并不存在有必然性和规律。

(c)对自我意识与其直接现实的关系的视察;面相学与头盖骨相学

心理学的观察既然发现在自我意识与现实亦即和自我意识对立的世界之间的关系里并没有规律,双方是各不相干的,于是不得不退回现实的个体上来观察现实个体自己的规定性。现实的个体是既自在而又自为的,也就是说,它所包含的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的对立是已经在两者的绝对中介中消除了的对立。它现在开始成为观察的对象,换句话说,观察现在开始以它为对象。

个体是自在的又是自为的:它是自为的,这也就是说,它是一个自由的行动;但它也是自在的,这就是说,它自身具有一个原始的特定的存在——个体的这一规定性,按照概念来说,正就是心理学当初以为可以在个体以外找得到的那种东西。这样,个体自身以内就出现了对立,它既是意识的运动,又是一种显现为现象的固定的现实存在;这个现实存在,在个体那里是直接属于它〔个体〕的;这个存在,既然是特定的个体的身体,所以是个体的原始性,或者说,是个体的未经制造的东西。但是,由于个体同时又仅只是它自己制造出来的东西,所以它的身体也就是由它自己所产生出来的关于它自身的一种表示,或一种符号;既是一种符号,那就不再是一种直接的事实,而纯然是个体借以显示其原始本性的东西。

如果我们用以前的观点来考察我们此处的环节,那么可以说,以前所谈的是普遍的或一般的伦理习俗和文化教育,现在所涉及的则是人类的一般的形象,或至少也是指一种气候里、一个大陆上、一个民族里的人的一般形象。此外,在前面谈到的普遍的现实存在以内还有特殊的环境和情况,而在我们现在所考察的环节上,这种特殊的现实就是指个体形象上的特殊结构。——而在另一方面,前面所考察的是个体的自由行动,以及被设定为与客观既存的现实相对待的个体自己的现实,而现在考察的则是作为个体自我实现之表示的那种形象,亦即个体的活动本质所表现的特征与形式。但是,无论普遍的现实也好,特殊的现实也好,以前的观察认为是存在于个体以外,而现在就是个体自己的现实,就是它的天生的躯体;至于属于个体行动的那种表示,现在也同样落在个体的躯体上来。在心理学的考察里,认为自在而自为地存在着的现实与特定的个体性是彼此关联着的;但是在这里,特定的整个个体就是观察的对象,而对象的两个对立面都在这个整体自身。因此,个体的整个外在,不仅包含着原始的存在,亦即天生的躯体,而且也包含着内部活动所形成的部分:身体可以说是非形成的与形成的存在的统一体,是被自为存在渗透了的个体现实。个体的这个既包含着特定的原始固定部分又包含着只通过行动才能形成的特征的整个外在,是客观存在着的,而这个存在则是个体的内在的一种表示,换句话说,就是所谓意识和运动的一种表示。——同样,这个内在,也不再是形式的无内容的或无规定的自发活动了,活动的内容与规定性也不再象以前那样居于外界环境里了;相反,个体的内在乃是自在地规定了的、原始的、只以活动为其形式的那种个性。现在我们就来考察一下,看这两方面之间的关系具有怎样的规定性,并且看看所谓在外在里面的内在的表示究竟是什么意思。

〔Ⅰ.器官的面相学的含义〕

这个外在首先只作为器官而表示着内在,使内在成为看得见的东西,或根本使它成为一种为他的存在;因为就其存在于器官中而言,内在就是活动自身。说话的口,劳动的手,还有走路的腿,如果我们愿意添加上去的话,都是实现内在和完成内在的器官,所以它们本身就包含着行动自身或内在自身;内在通过这些器官而获得外在性,成为外在行为,而行为却是一种从个体分离出来了的现实。语言和劳动都是外在的东西,在这种外在的东西里,个体不再保持它的内在于其自身,而毋宁是让内在完全走出自身以外,使之委身于外物。因此,人们既可以说,这些外在的东西已将内在表示得太多了,同样也可以说,表示得太少了。说太多了,乃是因为在它们那里,内在自身根本破灭了,再没有它们与内在之间的对立了;它们不仅把内在的一种表示交出去,而且直接地把内在自身也交出去了。至于说太少了,乃是因为语言和行为中的内在,自身已变成了一种另外的东西[308]:它将自己委弃于变化因素,听任变化因素将说出了的语言和做出了的行动加以颠倒改变,造成别的什么东西,使这些语言和行为自在自为地不复是这个特定的个体的语言和行为。行动的结果,不仅因为有其他个体的影响而产生的这种外在性,因而不复是一种与别的个体性相对立而自身持存的东西,而且,行动的结果既然把它们自身中所包含的内在,当作分离独立了的、漠不相干的外在看待,它们作为内在,也就可能因为个体自身的缘故而是跟它们的外在表现全不相同的另外一种东西。我们说因为个体自身的缘故,意思是说,或者是由于个体蓄意要把它们表现为与它们本性不同的另外的东西,也或者是由于个体太拙笨了,它不会按照自己的意愿替它自己制造一个外在方面,不会把制造出来的外在方面加以巩固使它自己的行动结果可以不为别的个体所颠倒改变。因此,行为作为已经实现了的行动结果,可以说具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它可能是内在个体性而不是内在个体性的外表,也可能是一种脱离了内在而完全不同于内在的外在现实。——由于行动结果在含义上有这种模棱两可性,我们就不得不来考察那尚在个体自身中的内在,看看在个体自身中而仍可以看得见的内在是个什么样子。至于在器官里的内在,作为直接的行动自身,则已经实际上变成行动自身的外在性、行为,而行为则既可以表示内在也可以不表示内在。考虑到这种对立情况,那么器官就不是这里所寻求的那种表示了。

如果现在说,外在形象,只当它不是器官也不是行动而是持存着的整体时,它才能够表示内在个体性,那么它就要以一种持存[309]的事物自居,而将内在当作一种外来物接纳到它自己的被动的客观存在里,从而自身变成这个内在的一个符号;——这种符号乃是一种外在的、偶然的表示,因为它的现实方面本身是毫无意义的——这仿佛是一种语言,它的音调以及音调联接都与事情自身本不相干,而只是被武断任意地与它结合起来的,所以对它来说都是些偶然的东西。

这样的一些互为外物的东西之间的这种任意的关联,当然并不构成规律。但是,面相学据说与这些毫无希望的研究有所不同,因为面相学考察特定的个体,是就其内在与外在亦即有意识的本质与具体存在着的形象之间必然的对立关系中来考察的,并且它所以连结这内外两个环节使之发生关系,也是因为按它们的概念来说它们本来互相关联着的,因为它们必然构成一种规律的内容。反之,在星象学、手相学等等学问里,发生关系的双方似乎只是一个外物与另一个外物,一种东西与一种对它完全陌生的东西。个体出生时的某种星象座位,或者为了使这种外物更接近于人的躯体本身,例如说,手纹的某些特征等等,对于一个人的年寿长短和命运休咎,都是外来的环节。它们作为互相外在的东西,彼此各不相干,没有必然的关系,象一个内在与一个外在之间应有的必然关系那样。

诚然,对于命运来说,手好象不能说完全是外在的东西,倒不如说它是命运的内在。因为归根到底命运也还只是一种外在现象,它表现着自在的特定个体的内在的原始规定性。——为了认识自在的个体,手相家和面相家走了一条捷径,举例说吧,比索伦的办法就较为直接,因为索伦认为必须根据整个生活经历才能推知命运;所以他是考察现象,而手相家和面相家则是考察自在。就命运方面来说,手之所以一定代表或呈现个体的自在,很容易从下面这个事实看出来:除语言器官以外,手是人类最多地用以显现和实现其自身的一个器官。它是人创造自己的幸福的一个被赋予灵感的创造者;我们可以说,它就是人的行动的结果;因为手作为人的自我实现的活动器官,本身体现着作为灵感的赋予者的人,而既然人本来就是他自己的命运,那么手就将表示这个命运,表示这个自在。

上面说过,活动器官同时既是一个存在又是它自身所包含的行动,或者说,它既是它自身中现在着的内在的自在存在,又具有一个为他的存在,那么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对器官产生一种与前不同的看法。因为如果说,器官之所以不能被视为是内在的一种表示,是因为在器官里现在着的是——作为行动的行动,至于那作为行为〔完成了的行动〕的行动,对器官来说只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因此内在与外在互相分离,彼此互为或可以互为外来物,那么,即使按照这个规定来说,器官也还必须被视为两者的中项;这恰好是因为这样:行动在器官那里现在着,同时构成器官的外在性,而行动所构成的这种外在性不同于行为之为外在性,因为行动作为外在性仍然停留在个体与器官里。——这个内在于外在的中项和统一体自身最初也是外在的;然而随后这个外在性同时又被归入于内在,成为单一的外在性而与散乱的外在性相对立,而散乱的外在性,可以只是一种个别的外在性,亦即对整个个体而言纯属偶然的行为成就或状态,但也可以是整个的外在性,亦即那分散为众多行为成就和状态的命运。因此,手上的简单特征、声调和音量等语言上的个人特点,以及文字方面个人字体或笔迹的特点(文字是语言通过手比通过声音而获得的一种更为固定的存在)——所有的这一切,都是内在的一种表示,而这种表示作为单一的外在性,又与行为和命运的复多的外在性相对立,把复多的外在性当作外在,而自己则以内在自居。——因此,如果我们首先把个体的特定的本性以及与生俱来的和后天获得的特性当作它的内在,视之为行为和命运的本质,那么这种内在本质,首先就以个体自身的口、手、声音、字体和其他各种器官以及器官的固定规定性当作它自己的现象和外在性,在此以后,它才更进一步把自己表示于外,以它自己在世界里的实现当作自己的外在性。

现在,由于这个中项首先把自己规定为外在性,而同时又把这个外在性收回于内在一方面去,所以这个中项的具体存在就不仅仅是直接的行动器官,而毋宁是面部上和整个形象上的那些毫无作用的运动和形式了。这些特征及其运动与形式,就这个概念来说,是保留于个体之内含蓄未发的行动,就个体与实际行动的关系来说,则是个体对它自己的行动的考察和观察,换句话说,这种外在表现乃是对于现实的外在表现的一种反映。——个体对于它的外在行动不是缄默的,因为,当它行动的时候它同时已反映于其自身,而且它把这种自身反映,表示于外;这个理论的行动,即是说,个体就它自己的实际行动和它自己本身所作的谈话,别人也能听得到,因为它本身是一种外在表现。

〔Ⅱ.这种含义的双义性〕

这样,从这种内在里,即是说,从这种在其外在表现中仍然不失其为内在的东西里,我们已观察到个体对它自己的现实反映;我们还应该看看,这种统一体——反映里所包含的必然性,究竟是怎样的性质。——首先,这种反映跟实际的行动自身不是一回事情,因而它可以是并且可以被认为是不同于实际行为的某种另外的东西;比如我们可以根据一个人的面部,看他所说的或所做的究竟是否出于他的真诚。——但是反过来,反映是内在的一种表示,却同时也是一种存在着的表示,它本身因而就降为一种存在,成为一种对有自觉的个体纯属偶然的东西。因此,这个反映固然是一个表示,但同时又仅仅象一个符号一样,因而赖以把内在表示出来的这个符号,在性质上,就与被表示的内容完全不相干。在这个现象里,内在诚然成了一种可以看得见了的看不见的东西,但它并没与这个现象联结为一:这个内在固然能表现在另外一个现象里,另外一个内在也能表现在这个现象里。——可见李希屯伯格[310]是说对了;他说:“要承认相面家真能通过相面而理解人的内在,并不困难,只要勇敢地决心使自己重新成为千百世代所不能理解的人物就行了。”——在前面讨论心理规律时所说的那种情况下,摆在面前的环境是一种存在着的东西,从它那里个体取得其能够取和愿意取的,对它既可以屈从,也可以违抗,因为这个原故,这种存在并不包含必然性和个体本质。同样,在现在讨论的这种情况下,个体性所表现出来的直接存在是这样的一种存在,它既可以表明是个体之从现实中反映于自身,是个体的自身存在,也可以仅仅是对于个体的一种符号,而这种符号与它所指的东西漠不相干,因而真正说来它毫无所指;它既可以是个体的真实面目,也可以是它随便可以丢掉的面具。——个体性渗透着或体现于形象,在形象里运动,在形象里说话;但是,这整个的具体存在——形象,同样可以转变为一种与意志和行动漠不相干的存在;个体性把这个存在以前所具有的意义取消掉,使它不再含有个体性的自身反映或真正本质,反而把这种本质放到意志和行为里去。

个体性于是放弃它在形象的特征中表示了出来的那种自身反映,而把它自己的本质放进它的行动的结果、事业里去。在这样做的时候,个体性实在是违背了负责观察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性的那个理性本能为个体的内在与外在所设定下来的那种关系。不过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就可以进而了解相面科学——如果我们愿意称之为科学的话——的真正的思想基础。在这里呈现在观察面前的对立,就其形式来说,乃是实践与理论的对立(两者实在又都在实践这个范围之内),这就是说,这种对立是在行为中(这是指最广义的行为)实现其自身的那个个体性同既在行为中同时又反映于其自身而将行为当作自己的对象的那个个体性之间的对立。这种观察所见到的对立,是跟现象里的对立恰恰颠倒着的。这种观察认为行为自身及其所成就的事业,无论是属于语言的或是属于一种更加固定的现实的,都是非本质的外在,而个体性的自身存在则是本质性的内在。在实践的意识本身具有的这内外两个方面之间,在意图与行动之间,亦即是在对于行为的意谓或揣度与行为自身之间,观察选择了前者当作真正的内在;而内在的比较非本质的外在表现,是在行为里,其真正的外在表现,则在个体的形象里,真正的外在表现就是个体精神的感性的现前存在;真正的内在性就是意图方面的独特性和自为存在的个别性:两者合起来就是主观上所意谓或揣度的那个精神。因此,观察乃是以一种意谓出来的现实存在为自己的对象,并且从中寻找规律。

天然的或日常习用的相面学,就是对意谓中的精神现实的直接意谓,因为普通相面,就是要一眼看上去立即对于个体的内在本性及其外在形象的性格作出判断,作这种意谓判断,须有这样的一种对象,这种对象的本质表明它自己真正说来是某种不同于纯属感性的直接存在的东西。而现前存在着的,也正是这种存在于感性之中而又超离感性反映于自身的东西,作为观察对象的那种可见性,也正是不可见的东西的可见性。但是,恰恰这种感性的直接的现前存在,是一种精神的现实,是一种只属于意谓的东西;从这个观点出发,于是观察就专门与它所意谓的具体存在,例如面貌、字体、声调等等打起交道来。——于是观察就把这样的一些它所意谓的具体存在跟同样是它所意谓的内在联系起来。观察所要认识出来的不是强盗和小偷,而是那能当强盗和小偷的能力。固定的抽象规定性是迷失在个别的个体之具体的无限的规定性之中的,而描写具体的无限的规定性所要求的技巧则要比前面那类固定的抽象规定性更加巧妙。通过这样的巧妙描写,诚然会比通过“强盗”、“小偷”或“善良”、“纯洁”等等品质说出更多的东西来,但要想达到描写的目的,即是说,要想形容出它所意谓的存在亦即个别的个体性来,毕竟是远远不够的,其不够的情况,正如仅仅描绘宽额头、高鼻梁等等之不足以说是描绘了形象一样。因为个别的形象也如个别的自我意识那样,作为一个意谓的存在,是不可以言语形容的。因此,那研究属于意谓或揣度的人的所谓识人科学[311],以及研究属于意谓的现实并想将日常面相术的那些不加思索的判断提升为科学知识的相面科学,都是一种既无目的又无基础的东西,它永远不能说出它所意谓的东西,因为它仅只在进行意谓,它的内容仅只是一种属于意谓的东西。

这个科学企图去寻求的规律,实际上都是它所意谓的这两个方面之间的一些关系,因而本身只不过是一种空的意谓罢了。再者,由于这种自命是研究精神现实的科学,已经认识到精神是跳出它的感性的具体存在而反映自己于其自身的东西,因而有规定的具体存在都是一种与精神漠不相干的偶然性,那么这种科学就一定懂得它所发现的规律什么也没说,真正讲来只是一些纯粹的空谈,或者说,只是说出了关于自己的一种意见罢了;——我们使用这样一个名词,其真理性在于指明:说出它的意见,和不说出事情本身而仅只提出了关于自己的一种意见,是一回事情。但就内容来说,这些观察结果跟下述两种意见在价值上不能有任何差别:小贩说,“我们每逢年会都下雨”;家庭妇女说,“可不也是,每次我晾晒衣服都下雨”。

李希屯伯格除了这样描写了面相学的观察之外,还说了这样的话:“如果有人说,你的行动诚然象是一个忠厚老实人,但我从你的面貌上看出来,你是在做作,你在内心里是一个流氓坏蛋;毫无疑问,象这样的一种讲话,直到世界的末日,任何一个规矩人,都会报之以耳光。”——这个耳光所以打得好,乃是因为它驳斥了这样一种意谓的科学的第一条假定,即认为人的现实就是他的面貌等等。——真正地说,人的真正的存在是他的行为;在行为里,个体性是现实的,而且那把所意谓的东西就其两个方面而予以扬弃的,也正是人的行为。首先一方面,那意谓的东西是一种躯体的静止的存在;在行为里,个体性呈现为否定性的东西,它扬弃了躯体的存在才显出自己来,或者说,它自己才有存在。其次,行为又扬弃了对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性的意谓的不可形容性,因为在意谓里,个体性是一种有无限规定和可以无限规定的因而不可形容的东西,而在实现了的行为里,这种坏的无限性则已经被扬弃掉了。行为是一种简单规定了的东西,普遍的东西,可以在一种抽象中予以把握的东西;它是一件杀人罪行,一件偷窃行为,或一件慈善行为,一件义勇行为,等等;总之我们可以说出它是什么。行为就是这个行为,它的存在不仅仅是一个符号,而是事情自身。行为就是这个行为,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个人;在这个“就有”或“存在”的简单性里,个别的人对于别人而言,乃是存在着的、普遍的东西,不再仅仅是一种意谓中的东西。不错,他在这里并不是被认定为精神,但是既然这里所谈的是他的作为存在的存在,既然从一方面来说,他的形象和行为这个双重存在是互相对立着的,两者都主张自己是他的现实,那么,这就毋宁只能肯定行为是他的真正存在;——而形态不是他的真正存在,因为形态所表示的,乃是他以为他的行为所表达的那种东西,或是别人以为他不能不去做的那种东西。同时从另一方面来说,既然他的行为结果或者说事业,是跟他的内在可能、能力或意图对置起来的东西,那么,同样就只有他的行为成就可以被视为他的真正的现实,尽管他也许会在这一点上发生错觉,从它的行为回到自身以后误以为他在内心里跟他在行为里不一样。诚然,一个个体性,当他变成行为的结果,从而把自己交托给客观的因素的时候,它是可以被改变和被颠倒的。但是,一个行为的性格完全取决于:这个行为究竟是一种持存的、现实的存在呢,或者仅仅是一种不能持存的意谓中的东西。行为的对象性[312]并不改变行为本身,它只表明行为究竟是什么,换句话说,只表明它究竟是什么或者什么也不是。——至于要想把现实的存在分解为象意图之类精微细致的玩艺,从而将现实的人,亦即人的行为,回过头来解释为一种意谓的存在(就象个人自己也许会给他自己的现实设想出一些特殊意图来那样),象这样的分解工作,我们必须留给擅长意谓揣度的懒汉去做。这种人,如果他想发挥他那无为而治的智慧,想否认行为动作有理性的性质,从而轻视它,说它不是人的存在,反而把形象、面貌和特征说成人的自在存在,那么,他就应该接受上述的那个回敬、耳光,因为这个耳光向他证明:面貌并不是自在,而毋宁是一种可以采取行动的对象。

〔Ⅲ.头盖骨相学〕

如果我们现在检查一下,看是否在自我意识的个体性与它的外在之间的全部可供观察的关系里,还遗留了什么尚待观察的东西,那我们就将发现还有一项关系必须由观察当作自己的对象来加以观察。在心理学里,事物的外在现实据说是把精神当作它自己的有意识的对方或映象,而精神可以在事物的外在现实里得到理解。但在面相学里,精神则据说可以在它自己的外在里得到认识,它的外在是一种象语言这样的存在,它以一种可以看得见的看不见的东西为本质。那么,现在剩余下来的还有这样的一个现实方面有待规定,在这一方面,个体性据说是在它的直接的、坚固的、纯然具体存在着的现实里表示着它的本质。——最后这一种表现与本质的关系,不同于面相学里的关系,其不同之处在于:在面相学里,外在现实是个体的一种说话的或传情达意的现前存在;在个体的行动性的表现里同时也包含着它的自我反映和自身考察的表现,所以这样的一种外在表现本身是一种运动,却又是一些固定不变的特征,特征就本质上说是一种中介了的存在。但在尚待考察的规定里,精神的外在方面终于是一种完全固定不变的现实了,它自身不是一种传情达意的符号,它与自觉的运动完全无关,而只自为地呈现为一种赤裸的纯粹的事物。

〔1.头盖骨作为精神的外在现实〕

首先,就精神的内在与它的这一种外在的关系而言,事情很明显,这种关系似乎必须被当作因果关联来理解,因为一个自在存在着的东西与另一自在存在着的东西的关系,既然是一种必然关系,就一定有因果关联。

现在,精神的个体性既然对肉体发生影响,则它,作为原因,就必须自身也是肉体的。但是个体作为原因而在其中发生作用的那种肉体的东西乃是器官,这种器官不是对付外在现实的行动器官,而是自我意识的本质在其自身中的行动器官,如果可以说到它对付外界,那也仅只是对付它自己的身体而已;所以人们在立刻之间是看不出来究竟这些器官是些什么器官的。如果只一般地想到器官,那么容易想到的当然会是一般的运动器官,以及同样的,性器官等等。不过,这样的器官应该被视为工具或被视为部分,它们是精神作为一个极端跟另一个极端,外在对象之间的中项或桥梁。但是在这里,这种器官则必须被了解为这样的东西:在这种东西里,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体,作为一个极端——面对着与它自己相对立着的、它自己的现实,作为另一极端,自为地保持着自身;同时一方面这个个体不是转身向外的,而是在它的行动里反映到了自身的,而另一方面,在这里,即在存在的一方面,不是一种为他的存在。在面相学里的关系里,器官诚然也被当作反映于其自身的,并对行动进行评论的具体存在;但这种存在是一种对象性[313]的存在,而面相学的观察结果,指明自我意识正是把它的这个观察当作某种漠不相干的东西与自身对立起来的。一旦这个反映于自身的东西本身发生作用,这种漠不相干就自行消失,因为发生了作用以后,那种漠不相干的具体存在就与它取得一种必然的关系。但是如果说它真是对具体存在发生作用,它本身就必须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必是真正的对象性[314]存在,而且它就应该可以被指明即是这样一种器官。

在日常生活里,比如说,愤怒,作为这样的一种内在的东西、行动,大家认为是属于肝脏的。柏拉图甚至认为肝脏的作用,还不止于愤怒而已,还有人甚至于简直认为它是最高的东西,说它就是预言器官,或就是以非理性的方式表达神圣和永恒的那种才能之所寄。但是,个体的肝脏运动、心脏运动等等,不能视为是个体的完全反映于自身了的运动,真正地说,在肝脏、心脏里的运动已经转化为个体的躯体,变成了一种动物性的、反应外界现实的具体存在。

反之,神经系统乃是有机物在它的运动中的直接静止。各种神经虽然也已经是那具有对外倾向的意识的器官,但大脑和脊髓却可以视为是自我意识的自身持存的(即是说,非对象性[315]的,也不脱离自身的)直接的现前存在。这种器官的存在环节如果是一种为他的存在或实际[316]存在,那么它就是一种死的存在,就不再是自我意识的当前呈现。但按照概念来说,这种存在于自身中的存在是一种流动性,在这流体中,一切外加进去的区域范围都自行消溶,没有任何区别表现为存在着的区别。同时,既然精神自身不是一种抽象单一的东西,而是一个运动系统,在这个运动系统里精神既区别自身为不同环节而又自由超脱于这个区别之外,既然精神把它的身体一般地分化为不同的机能,并且规定身体的每一个别的部分只具有一种机能,那么同样,人们就可以设想,它的即在自身[317](Insichsein)的流动性的存在一定也是一种分化为不同部分的存在;而且似乎还非这样设想不可,因为精神在大脑里的自身反映的存在本身又仅仅是它的纯粹本质与它的分化了的肢体之间的一个中项,既是一个中项,它就必然含有两端的性质,因而由于后者亦即分化了的肢体的缘故,它本身也就一定含有存在着的分化。

精神的有机的存在,同时也有一个静止不变的具体存在作为它的必然方面。前者必须作为自为存在的一个极端退回自身,而以后者为另一极端与自己相对,使之成为对象,然后自己就作为原因而对此对象发生作用。如果现在说大脑和脊髓是精神的身体性的自为存在的前一极端,那么头盖骨和脊椎骨就是那分离出去的另一极端,即固定的静止的事物的那一极端。——但是既然任何人一想到精神的具体存在的真正所在地就总是只想到头脑而不想到脊椎,那么当我们分析一种象我们现在分析的这样知识时,我们就大可满足于以此理由为根据——对当前的问题来说,这还不是太坏的理由——从而只把头盖骨当作精神的这种具体存在。也许有人会想到脊椎是精神的所在地,因为他觉得有的时候知识和行动确实也是有的被它吸入,有的从它那里发出,但这种论据,对于证明脊髓一定也要被视为精神的居住地而脊椎一定要被视为与之对应的具体存在,可以说完全无用,因为这样,可以证明的东西就太多了,因为人们同样可以想到,还有别的外在途径也适宜于影响精神活动,无论是去激动它或抑制它。——因此脊椎骨就可以,如果人们愿意的话,名正言顺地撇开不谈了;至于说头盖骨并不是含有精神的器官(但包含它的具体存在),这也象很多别的自然哲学学说一样是理由充足言之成理的。因为前面已经把器官排除于这个关系的概念之外,所以头盖骨过去总认为是具体存在。或者有人会说,我们不应该专就事情的概念上着想,可是,日常经验总在教导着我们:人们以眼睛为器官观看事物,却并不能同样地以头盖骨为器官来杀人、偷窃、赋诗等等。——所以我们随后还要谈到头盖骨的时候,也不应该使用器官这个名称来表示它的含义。因为尽管人们经常说,对于有理性的人,要紧的不是言词而是事实,这句话却不允许我们使用一种与事实不符合的言词去指示这一事实:因为这样做就同时既是愚蠢又是欺骗,这样愚蠢地进行欺骗的人自以为是,并且佯言只是由于没找到适当的言词,其实他是掩饰他根本没把握到事情,没把握到概念;如果确实有了概念,那么概念就自然会有它正确的名称。——那么在这里,暂且规定了的只有这么一点:大脑是活的头,头盖骨是死的头。

〔2.头盖骨的形状与个体性的关系〕

于是大脑的精神活动及其有规定的样式就应该在这个死的存在里有所显现,显现为外在的现实,虽说这种外在现实仍然是在个体的自身以内。精神活动与头盖骨亦即本身并不含有精神的那个死的存在之间出现的头一种关系,乃是上面所规定的那种外在的机械关系,由于它们之间有这种机械关系,真正的器官——它们都在大脑里面——就在此一处把头盖骨鼓成圆的,在彼一处把它压得很平,或者挤得很扁,或者还有其他的说法,可以用来表示这种影响。但是,既然头盖骨是有机物的一部分,那就必须设想,就在头盖骨里也有一种活的自我形成作用,正如在任何一种骨骼里的情形一样;因此,如果从这一观点来考虑,则头盖骨毋宁是从它这一方面在对大脑施加压力,在替大脑规定外部界限,而且它作为比较坚硬的一方面也确实有这种能力如此做。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头盖骨与大脑的相互活动方面应该说始终还保持着同一种关系,因为无论头盖骨是规定者也好或是被规定者也好,对于双方之有因果关联,是根本无所改变的;如果有所改变,那只是在此情况下,头盖骨成了自我意识的直接器官,因为作为原因的那个自为存在就在它那里面。不过由于自为存在作为有机物的生命性,同样地落于头盖骨与大脑两个方面,所以两者之间的因果关联事实上就丧失掉了,但虽然失去了因果关联,两方面的形成发展却会在内部互相关联着而成为一个有机的预定的和谐,这种和谐听任彼此关联的两个方面各自独立,听任每一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形象而不强使另外的形象必须与之配称;而且不仅如此,形象与质之间也是各自独立的,正如葡萄的形状与葡萄酒的味道之各自独立一样。——但是,既然自为存在的规定落到了大脑那一方面,而具体存在的规定落到了头盖骨一方面,那么在有机的统一体以内,这两方面也还可以建立一种因果关联,一种必然关系,关系的双方就象是两个互相外在的方面那样,这就是说,这种关系自身就是一种外在的,通过这种外在的关系,两方面的形象就互受对方所规定。

但是,关于自我意识的器官是它的对方的一种主动原因这类规定,人们实在可以提出各式各样的说法;因为这里所谈的是这样一种原因的性质,这种原因,须根据它的漠不相干的具体存在亦即它的形状和大小来考察,而它的内在和自为存在则是一种与直接的具体存在无所关涉的东西。第一,头盖骨的有机的自我形成对待机械的影响是漠不相干的,而且这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由于前者是自身与自身相关,正就是这种无规定性和无限制性自身。第二,即使我们承认大脑把精神的区别当作存在着的区别接收过去,自身变成了一大堆各占一个不同空间的、内在的器官——这当然是与自然相矛盾的,自然让概念的环节各有一个独自的具体存在,从而把有机生命的流动的单一性清清楚楚地放在一边,而把存在于它的区别中的它的分化和区分放在另一边,以便这些区别能象此处所应理解的这样各显现为一特殊的解剖学上的事物——即使我们这样承认,也还完全不能确定,究竟一个精神环节按其原来的强弱,应该在一个什么情况下占有一个比较扩张的而在另外一个什么情况下占有一个比较收缩的脑器官,还是恰恰相反。同样不能确定的还有:究竟大脑的形成发展会使器官扩大呢,还是使之缩小,究竟它把器官弄得更沉重呢,还是更轻巧;由于究竟原因是怎么一回事始终是个未确定的问题,于是究竟头盖骨上所受的影响是怎么一回事也就同样地成为未确定的问题,因而不知道这种影响究竟是一种扩张,还是一种压缩和收拢。如果我们把这种影响规定为比一种激动更高贵些的作用,那么究竟它象一种芫青药膏那样起鼓胀作用还是象一种酸醋那样起收敛作用呢,这仍然是未确定的问题。——诸如此类的每一种想法,都可以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因为同样也在发生着影响的那个有机关系,使各种理由都一样地能够自圆其说,对一切这样的理解是无所轩轾一视同仁的。

不过,观察意识所想作的事,并不是去规定这个关系。因为立于关系之一方的本来不是作为动物身体之一部分的大脑,而是作为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性的存在的大脑。——个体性,作为持存不变的个性和运动着的意识行为,是自为的而且是自在的。与这个自为而自在的存在对立着的是它的现实及其为他的存在[318],自为而自在的存在是本质和主体,它在大脑那里具有这样一种存在,这种存在统摄于本质之下并且只通过内在的含义才取得它的价值。至于自我意识的个体性的另一方面,即它的特定存在的那方面,则是独立着的存在和主体,换句话说,是一种事物,更确切地说,就是一块骨骼。人的现实和特定存在[319]就是人的头盖骨。——这就是这个关系的双方在对它们进行观察的意识里所具有的相关情况和意义。

观察意识现在要来考察这两方面的更确切的关系。一般地说,头盖骨的含义诚然就是精神的直接现实,但精神的多面性就使它的特定存在[320]也具有一种相应的多义性。观察意识所要做的,就是去规定这个特定存在[321]所划分出来的个别地区或个别位置的含义,并且去看看,这些个别位置怎么样在自身中包含着对于这种含义的指示。

头盖骨既不是一种行为活动的器官,也不是一种说话的或传情示意的运动。因为人们不是以头盖骨来进行偷窃、杀人,同时,在偷窃杀人的时候头盖骨丝毫不动声色,因而它也不能算是一种言语表情。——甚至这种存在着的东西连一个符号的价值都没有。一个表情、手势、声调,以及竖立在荒岛上的一根柱子、一个木桩,都立即指明它们在直接地仅仅是这些东西之外还意味着什么别的东西。它们既然在自身中含有这样一种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因本来不是它们本身的规定性就指示着什么别的东西,那么它们就立即表明自己是一种符号。

当然,象汉姆莱特对于约里克的头盖骨那样[322],人们也能因一个头盖骨而发生种种联想,但是头盖骨自身究竟是一种漠不相干、天真无私的东西,从它那里直接地看不到也想不出它自身以外的任何其他的东西。它诚然也令人想到大脑及其规定性,想到别种样式的头盖骨,但它不能令人想到一种有意识的运动,因为它既没在它上面印下面部表情和手势,也没留下其他什么足以表明自己是一种意识运动的遗迹的东西。因为它是那样的一种现实,那种现实,呈现在个体性里,将是如此另外的一方面:它不再是反映自己于自身的存在,而是纯粹直接的存在。

另外,由于头盖骨对自身也没有感觉,似乎它反而还可能有一种更为确切的意义,因为,有某些确定的感觉发生在头盖骨邻近,那么也许可以通过邻近关系而从这些确定的感觉里认识到头盖骨的含义。这就是说,一种有意识的精神样式既然在头盖骨的一个确定位置上产生它自己的感觉,那么转过来,也许头盖骨的这个位置就会以它的形状暗示出这个精神样式的特性。比如有很多人在努力思考或即在一般地思考的时候就觉得头里的什么地方有一种胀痛感觉,同样,也许可以设想,象偷窃、杀人、赋诗等等也各有一种独自的感觉伴随着,而且这种感觉还一定有它特殊的位置。大脑上的这个位置既然受到感动比较大,所作的活动比较多,很可能也就使邻近的头骨发育得比较充分;也或者,这邻近位置上的头骨由于同情或适应,也就不甘寂寞,跟着扩大自己,或缩小自己,或者以其他随便什么方式来形成它自己。——可是,这种假说是显然站不住的,因为一般的感觉乃是一种无规定性的东西,头脑里亦即感觉中心里的感觉,也许是任何感觉或疼痛都会引起的一种普遍的感觉,因而与小偷、强盗、诗人的头疼混杂在一起的可能还有别的感觉,而这些感觉很难互相区别,也很难与那些所谓纯粹的身体感觉区别开来,其难以区别的情况,就象笼统地根据头痛的病征,如果我们只就其身体上的意义而言,无法确定究竟是什么疾病一样。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事情的哪一方面来看,双方之间的一切必然的相互关系以及任何通过这种关系而表现出来的相互指示,都消失了。如果说两者之间毕竟还有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只能是而且必然是双方的相应规定性之间的一种无概念的、自由的、预定的和谐罢了,因为其中有一方面应该是一种无精神的现实、单纯的事物。——这样一来,排在一边的是一批静止的头盖骨上的位置,排在另一边的是一批精神属性;精神属性的多寡和性质,取决于心理学的情况。心理学里关于精神的表现愈贫乏,从这一方面说,事情就愈简易;因为第一,精神属性就愈少,第二,它们就愈分离,愈固定,愈硬化,因而就与头骨的性质或规定愈近似,愈可以互相比较。不过,虽然由于精神表象的贫乏而事情简易了很多,两方面终究都还是很大的一批;而且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观察而言,仍旧是完全偶然的。如果要将细致一些的心理学和“识人学”所惯常谈论的每一种心灵能力、每一种激情(这是必须同样在这里加以考察的)以及各种各样的品性,都在头盖骨上指定它们的位置和骨骼形状,那么这就是十分莫须有和十分武断的玩艺了,这正象要给那些与海滨沙数相当的以色列[323]儿童每人各指定一颗沙粒为其符号并叫它们各自从海滨捡出代表其自己的那颗沙粒来一样。——强盗的头盖骨上所有的,不是器官,也不是符号,而是这种隆起的骨节;但强盗还有很多别的精神属性,也还有很多别的突出骨节,并且既有突出的骨节,也就还有深陷的凹窝。在很多隆起与很多洼窝之中,人们就很有选择余地了。而且他的强盗的精神属性固然有可能与此一隆起或彼一隆起、此一洼窝或彼一洼窝相联系,而隆起和洼窝也有可能与此一属性或彼一属性互相联系;因为强盗既不仅只具有一个强盗的精神属性,也不仅只具有一个隆起和一个洼窝而已。因此,在这方面进行的观察,其所得结果或价值就一定象赶集的小贩或晒洗衣服的家庭妇女每次都遇到的下雨的情况一样。那位小贩和家庭妇女当初同样也可能做出观察,说每当某个邻人从门口路过或者家里吃猪肉排的那天总是落雨的。正象落雨与诸如此类的情况完全无关一样,就观察来说,精神方面的这一规定性与头盖骨上的这一规定的存在,也是漠不相干的。因为这种观察的两个对象之一是一个干巴巴的自为存在,一个僵化了的属性,而其另一对象则是一个同样干巴巴的自为存在。一个僵死的事物,象这两个对象这样,对于一切别的东西都是完全漠不相干的;对隆起的骨头而言,有一个强盗在它的邻近与否,和对强盗而言,有一个扁平骨头在他的旁边与否一样是漠不相干的。

当然,人们仍然可能说,头盖骨的某个位置上的一个隆起的骨头是与某一种品质或情感等等有联系的。人们尽可以想象,强盗的隆起是在头盖骨的这一个位置上,小偷的隆起则在另一位置上等等。其实从这方面来说,头盖骨相学应该还大有扩展余地,因为一望而知,它所指出的都还只限于同一个个体的某一个隆起与某一种属性的联系,头骨和属性还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但是,天然的头盖骨相学——因为既有天然的面相学,一定也有这样一种天然的骨相学——事实上早已超越了这个限制,比如说,它不仅断定一个狡猾的人在自己耳朵后面总生有一个拳头大小的隆起,并且认为不忠实于丈夫的妻子所生的隆起,不是在她自己的前额上,而是在她的配偶的前额上。——人们同样还可以想象,与强盗住在同一个房子里的人,或者也可以说他的邻人,乃至于更进一步说他的同胞等等,都总在头盖骨的某个位置上生有高出来的疙瘩,人们可以作这样的想象,正如人们之可以想象一头飞牛,先被骑在驴身上的巨蟹所温存抚摩,然后又如何如何一样。——但是,如果可能性不是指想象的可能性,而是指内在的可能性或概念的可能性,那么对象就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它确实是而且应该是纯粹的事物,内中不包含任何只在想象中才有的意义。

〔3.潜在与现实〕

既然观察者不考虑双方互不相干的情况,而一方面以外在是内在的表现这个普遍的理性原理为根据,另一方面应用动物头盖骨与其性格之间的关系的类比(动物所可能有的性格诚然比人所有的要简单些,但同时,要说出究竟动物有些什么性格则也比较困难些,因为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那么容易通过自己的想象体会出一个动物的性格),直接着手规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创造规律,那么观察者所以如此信心十足,也许因为他自以为找到了一种区别,足以作为辩护他所建立的规律的绝妙论据;这种区别,我们在这里也不得不加以讨论。——照这种人说,精神的存在,至少不能简单地视为是固定的和不可变动的东西。人是自由的,这就等于承认人的原始的存在只是一些潜在〔或天赋〕;只有潜在还不够,在潜在的基础上,人可以起很大的作用;或者说,人的潜在必需有利的环境才能得到发展;这也就是说,精神的一种原始的存在,同样又可以说是一种并不实际存在的存在。因此,假定观察的结果跟随便一个什么人所信以为真的规律发生了矛盾,比如说吧,假定年会或晒洗衣服的那天是爽朗的晴天,小贩和家庭妇女就尽可以说,本来应当下雨的,虽未下雨,而可能下雨的潜在却是现成存在着的;同样,头盖骨相学也可以说,这个个体本来应该是象头盖骨按照规律所指示的那个样子的,他有一种原始的潜在,只是没发展出来而已;这种潜在着的性质诚然并不是实际存在着,但它是应该可以实际存在的。——规律和应该,根据的是观察到了的实在的雨和观察到了的实在的某一头盖骨规定性,可是当没有这种现实存在的时候,空虚的可能性就和现实一样,可以代替现实。——这种空虚的可能性亦即这样建立起来的规律的不现实性,以及违反规律的观察结果,它们之所以必不能免,一定会发生,正是因为,个体的自由和发展变化着的环境都是与一般的存在漠不相干的,无论就其为原始的内在的存在或是外在的硬化或骨化的存在而言;而且,不仅如此,还因为个体也可以不同于它内在原始本性,更不同于一块骨头,而是什么别的东西。

因此,我们得到了这样的可能性:头盖骨上的这种隆起或洼窝,既指示某种现实存在,又只指示一种潜在,而由于潜在不确定将成为什么东西,所以等于说隆起既指示现实的东西又指示非现实的东西。在这里和在到处一样,我们看到了一种坏的遁词所产生的结果:它自身被用以反对它要去支持的东西了。我们看到,由于事实的本性,坚持意谓的人竟不加思索地自己说出它的主张的反面来了;——竟说,头盖骨指示点什么,但同样也不指示什么。

当坚持意谓的人使用这种遁词的时候,他心目中浮现着的倒是一种真实的足以破除意谓的思想,他真正意识到象这样的存在根本不是精神的真理性。既然潜在已经是一种并不参预精神活动的原始的存在,那么骨骼,当然更是这样的一种存在。没有精神活动而存在着的东西,对意识而言是一个事物,它不是意识的本质,而勿宁是意识的反面,因为意识正是要通过对这种无精神的存在的否定与破除才是现实的。——由此可见,说一种骨骼是意识的现实的存在,这简直可以说是对于理性的一种彻头彻尾的否定;而这就是把头盖骨当作精神的外在以后的必然结论,因为外在恰恰就是存在着的现实。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只是根据这种外在来推想内在罢了,内在是另外一种东西,外在不是内在自身,只是它的表现。但这种解释是毫无用处的,因为在双方的相互关系里,规定属于内在方面的正是自身思维着的和被思维着的现实,而规定属于外在方面的则是存在着的现实。——因此,如果我对你说:你(你的内在)所以是这个样子,因为你的头盖骨是这样长的,那么这无异于说,我把一种骨骼当作是你的现实。在上面讨论面相学时曾谈到用打耳光来给这样的判断以回敬,那只不过初步地给他头部的柔软部分改变一下面貌和位置,从而证明它们不是真正的自在,不是精神的现实;——在骨相学这里,这个回敬真正地说来应该更进一步,应该把作这样臆断的人的头盖骨打碎,以便也象他的智慧那样实事求是地向他表明,对人而言一种骨骼不是什么自在的东西,更不是人的真正现实。

有自我意识的理性,将以它没有受过教养的本能毫无考虑地来驳斥它自己的这另一种观察本能——头盖骨相学。理性的这种观察本能已发展到知道有认识问题,却只以外在为内在之表现这样无精神的方式理解了认识。但是,愈是坏的思想,它的坏处确切在什么地方有时愈是不显明,因而就愈不容易加以分析。因为所谓一个思想愈坏,就是说它以之为本质的那种抽象愈纯粹和愈空虚。但头盖骨相学里的对立,一面是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性,另一面是外在——已完全变成了事物的抽象,这也就是,精神的内部存在被理解为固定的无精神的东西而与精神的内部存在相对立。——但是到达这里,似乎观察的理性的发展也已登峰造极,现在它必须抛弃它自己而彻底转变;因为只有完全坏透了的东西本身才含有向其反面转变的直接必然性。——这就好象犹太民族一样,它可以说是从来最遭天谴的民族,正因为它已直接站立于上帝的门前。犹太民族并不意识到,它的自在而自为的东西亦即这个自身的本质性,就是它自身,它反而使之成为它自己的彼岸;可是它通过这个外化,如果它真能将它的对象重新收回于其自身,它就有可能使自己成为一种比它如果始终停留于存在的直接性以内更为高级的客观存在。因为精神愈从比较大的对立中返回自身,就愈为伟大;然而这种对立,要靠精神扬弃它自己的直接统一和外化它的自为存在才得建立起来。但是,如果这样一种意识并不自我反映,或者说并不返回自身,那么本来含有这种意识的那个中项,由于应该回来充实它的东西变成了一个固定的极端,就成了悲惨的无救的空虚。因此,观察的理性的这个最后阶段乃是它的最坏的阶段,但唯其如此,它就需要作一百八十度的转变。

〔结束语〕

当我们回顾至今讨论过的、构成观察之内容和对象的这一系列的关系的时候,我们发现,早在第一种样式的观察里,即在对无机物的关系的观察里,感性存在已经就消失掉了。无机物的关系的环节,在观察面前,都成了些纯粹的抽象,单一的概念,它们本来应该是与事物的感性存在牢牢结合着的,但感性存在既已丧失,关系的环节就只落得是一种纯粹的运动和一种普遍或共相了。这个自由的、自身完成了的过程虽仍保有其为一种客观事物的意义,但它现在却作为一个一而出现。在无机物的过程里,一是并不实际存在[324]的内在,但如果过程作为一而存在着,它就是有机物。——单一,作为自为存在或否定本质,是与普遍对立着,自为地保持着自身的独立自由,因此,那只实现于绝对个别化的要素里的概念,在有机存在里就找不到它的真正的表现,即是说,概念并不是作为一种普遍而存在于有机物里,它仍然是有机物的一个外在,或者,其实都是一回事,是有机物的一个内在。——有机的过程只自在地是自由的,但它的自由并不是自为的。它的自由的自为存在,出现于目的中,在那里表现为一种另外的本质,一种居于过程以外而对自由有所意识的智慧。于是,理性的观察活动就转向这个智慧,转向精神,转向作为共相而存在着的概念或作为目的而存在着的目的;而理性自己的本质,现在就变成了它的观察对象。

理性首先注意的对象是它的纯粹的本质。但由于理性把在自身的差别中运动着的对象,理解为一种存在着的东西,于是它也就觉得思维规律都是持存的东西与持存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但由于这些思维规律都只以环节为内容,它们就通统汇入于自我意识的单一。——单一,这是一个新的观察对象,就其同样为一种存在着的东西而言,它就是个别的、偶然的自我意识。因此,观察就只在理性所意谓的或猜度的精神以内,只在有意识的现实对无意识的现实的偶然关联以内进行活动。就其本身来说,精神就仅仅是这种关系的必然性;所以观察活动就鞭辟入里,步步紧逼,将精神的有愿望和有行动的现实跟它的反映于自身而从事思索考察的亦即客观的现实对立起来,加以比较研究。这个客观现实或外在,固然是个体的一种语言,是个体自身所具有的东西,但作为一种符号,它同时却是与它要去指示的内容漠不相干的东西,正如任何一个符号所代表的东西也总与这个符号漠不相干那样。

因此,观察就终于从这种变化无定的语言回到固定不变的存在上来,并且根据它的概念而宣称:精神的外在和直接现实不是器官,也不是语言和符号,而是僵死的事物。最初在观察无机物的时候,曾经把概念可以作为事物而现成存在着的观念扬弃了,可是最后在这个观察阶段里,却把这个想法重新建立起来,把精神的现实自身说成了一种事物,或者颠倒过来说,给僵死的存在赋予了精神的意义。——于是观察终于达到我们最初关于观察所持的那种概念,宣称理性的确定性在寻找它自己,将自己作为对象性[325]的现实。——诚然,人们并不以为一说精神是由头盖骨表象着的,就等于说精神是一种事物;在这个思想里,据说并不包含任何所谓唯物主义,而精神毋宁仍然是与头盖骨很不相同的东西。但是既说精神存在着,这就无异于说,它是一种事物。如果精神以真正的存在或事物性的存在为宾词,那么,真正的说法应该就是说,精神是象一块骨骼那样的一种东西。我们应该认为找到了真正的说法,以明确地表示精神是存在着的,这乃是一件极端重要的事情。因为如果说,当平常人们谈到精神是存在着的,它有一个存在,它是一个事物,它是一个个别的现实的时候,人们心目中所意谓的并不是某种人可以看得见、拿得到、碰得着的东西,但事实上所说出的却就是这样的一种东西;真正说出来的,于是可以表示为:精神的存在就是一块骨骼。

这个结果现在具有双重的含义。就其真正含义而言,它是自我意识至今所经历的运动的结果的一个补充。不幸的自我意识放弃了它的独立,外化了它自己,把它的自为存在转变为事物。这样它就从自我意识又退回为意识,重新以存在、事物为对象。——但是这种作为对象的事物,就是自我意识;所以就是自我与存在的统一体、范畴。当意识具有这样规定的对象的时候,意识具有理性。意识,以及自我意识,本来自身就是理性,但只有以范畴为对象的那种意识,我们才能说它具有理性;——不过,它具有理性还是与它知道理性是什么有所不同的。——范畴是存在与“自我”(Sein und Seinen)的直接的统一体,它必须贯穿着这两种形式;而有意识的观察,则正是观察以存在的形式出现的范畴。其结果,这种观察的意识就以命题的形式把意识本来无意识地确信的东西予以表述。命题是保存于理性的概念里的;自我是一种事物这一命题,乃是无限的判断,这是一种扬弃自身的判断。——通过这个结果,范畴于是取得了新的规定性,它就是这种自己正在扬弃自己的对立了。纯粹的范畴,亦即以存在的形式或直接性的形式出现于意识面前的那种范畴,乃是尚未中介的,仅仅现成已有的对象,而意识是一种同样尚未中介的行为。上述的那种无限的判断,则是从直接性向中介性或否定性过渡的环节。这样一来,现成已有的对象,就被规定为一种否定的对象,而与它对立着的意识,则被规定为自我意识或范畴,范畴在观察里曾以存在的形式出现,而现在则在自为存在的形式之下出现了;意识不再想直接找到自己,而想通过它自己的活动来创造自己。它以它自身为它的行动目的,至于在观察里,它只以事物为目的。

结果的另一个含义,是已经考察过了的、无概念的观察的含义。无概念的观察不是别的,只是一种以骨骼为自我意识之现实的观察,骨骼是自我意识的现实,同时是在意识面前并不丧失其客观性的感性事物。然而当无概念的观察表示骨骼是自我意识的现实时,它对于它之这样表述却无明确的意识,它对它的这个命题,并不是在命题的主词和宾词的规定性以及两者之关系的规定性中理解,更不是在自身消解着的无限判断和概念的意义下理解。——毋宁说,观察利用精神的更深刻的自我意识在这里所显现的那一种天然的诚实性,就在自身中把以骨骼为自我意识之现实的那种无概念的、赤裸的思想的丑恶性隐藏起来,并且还以无思想性自身来粉饰这种无思想的、赤裸的命题,即是说,它将一些在此处毫无意义的因果关系、符号、器官等等都拉扯进来,并利用它们所含的区别来掩盖它的命题的荒唐。

大脑纤维一类的东西,作为精神的存在,已经就是一种设想的、假设的现实,而不是实际存在着的现实,不是感觉得到、看得见的现实,一句话,不是真实的现实。如果它们实际存在[326]在那里,如果它们是看得见的,那它们就是僵死的对象,因而就不再是精神的存在。但是,真正的对象性或客观性必须是一种直接的、感性的存在,因此,在这种死的客观性里的精神(因为骨骼可说是在活的东西自身中的死的东西),就被认为是客观的现实。——这种思想里所含的概念,乃是在说,理性自身是一切事物性,甚至于是纯粹客观的事物性。但是在概念中理性才是一切事物性,或者说,只有这种概念才是理性的真理性;而概念自身愈纯粹,就愈下降而成为愚昧无知的表象,假如它的内容不是概念而是表象的话,或者,假如自我扬弃着的无限判断并不意识到它的这种无限性,而是被当作一种一成不变的命题,而命题的本来应该不分彼此的主词和宾词竟是各为自己的、自我固定为自我、事物固定为事物的话。——理性,本质上亦即概念,直接被分裂为它自身与它对方的对立,而这个对立,正因为是直接分裂出来的,也就同样直接被扬弃。但如果我们把理性视为它自身和它的对方,如果我们把它固定在这个对立的个别环节里,那么可以说,这就是非理性地理解了理性;而这种对立的诸环节愈是纯粹,这种或者只为意识所自觉或者只由意识坦率表述出来的内容,其外在表现就愈是荒唐。——精神从内心里发挥出来的这种深刻性(但仅仅达到它的表象意识为止),和这种意识对它自己所说的东西的那种无知,深刻与无知,乃是高级与低级的结合,就象在生物身上自然所坦率地表现出来的生物最高完成器官、生殖器官与低级的小便器官之结合在一起是一样的。——无限的判断,作为无限的东西,可说是有自我理解的生命的最高完成;但无限判断的停留于表象中的意识,则相当于小便。

二、理性的自我意识通过其自身的活动而实现

自我意识发现事物即是它,它即是事物;这就是说,它明确意识到它自身即是客观现实这一事实了。自我意识已不再是确知它自己即是一切实在的那个直接的确定性,而已是这样的一种确定性:对于它,直接的东西一般具有着一种被扬弃的东西的形式,因而这种直接的东西的客观性〔或对象性〕只还算是个表面,其内在和本质则是自我意识自己。——因此,自我意识与之积极发生关系的对象,就是一个自我意识;这个对象是事物性的,即是说,它是独立的;但自我意识确知这个独立的对象对它说来不是什么外来的东西,它因而知道它自己本来是这个对象所承认了的;因此,它是这样的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具有确定性,确信它与它自身的统一存在于它的自我意识的双重性和两个自我意识的独立性中。现在,这个确定性对于它应该提高为真理性;对它有效准的这一事实:自我意识是自在的并且是在它的内在确定性中的,现在应该进入它的意识,应该成为为它的。

〔Ⅰ.自我意识的直向运动;伦理世界〕

这个实现〔历程〕的一些普遍阶段将是什么样子,一般说来,只要比较一下它以前走过的道路就可以看出来了。从前观察的理性在范畴的要素里重复了意识的运动,即感觉确定性,知觉和理解;现在,这个理性也将重新通过自我意识的双重运动,从独立过渡到它的自由。首先,这个行动的理性,意识到它自己仅是一个个体,而作为一个个体它必须在别的个体中要求并产生出它的现实来;然后,个体的意识既然被提高为普遍性,个体就变成了普遍的理性,并意识到它自己就是理性,意识到它自己就是一种已经自在自为地被承认了的东西,而这被承认了的东西在它的纯粹意识里统一着一切自我意识。个体乃是单一的精神本质,而由于它同时成了意识,它就是以前的各种形式返归于其中的那个现实的实体;各种形式都以此现实的实体为它们的本原,它们都只是本原的发展过程的个别环节,它们虽然互相分离并表现出各自的形态,但事实上它们仅只是由这实体所支持着的实际存在[327]和现实;只当它们存留于实体自身中时,它们才取得它们的真理性。

如果我们把这个终极目标在它的现实里考察——这个目标乃是已经出现在我们前面的那种概念,亦即是取得它自己的确定性于另一个自由的自我意识中,并恰恰在这另一个自由的自我意识中取得其真理性的那个被承认了的自我意识——或者说,如果我们把这个内在而尚未外显的精神呈现为已经发展成具体存在的实体,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在这种概念里,有一个伦理世界展开来了。因为,伦理只不过是各个个体的本质在个体各自独立的现实里的绝对的精神统一,是一个自身普通的自我意识;这个普遍的自我意识意识到它在另一个意识里是这样现实的:以至于这另一个意识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或者说,成了对于它的一个独立事物,并且普遍的自我意识正是在这个完全的独立性里意识到自己与另一意识的统一。它只在它与这个客观本质的这个统一里才是自我意识。这个伦理的实体,在普遍的抽象里,只是思维出来的规律,但它同样直接地即是现实的自我意识,或者说,它就是礼俗伦常。反之,个别的意识,当它在它的个别性中意识到普遍的意识即是它自己的存在时,当它的行动与实际存在[328]即是普遍的伦常礼俗时,它只是这种存在着的一而已。

事实上,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实现这个概念——所谓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实现,即指它在另一意识的独立性中直观自己与这另一意识的完全统一,或者说,是指它将现成地出现于我之前的,而是我自己的否定物的这种自由的事物性,当作我的为我存在,当作我的对象——是要在一个民族的生活里才找得到它的完成了的实在。理性乃是作为流动的、普遍的实体,作为不变的、简单的事物性而出现。这种事物性就象光之散为无数发光体、星星那样散为很多完全独立的存在,而这些独立的存在不仅自在地而且自为地消溶于简单的、独立的实体里。它们意识到,它们所以是这些个别的独立的存在,是由于它们牺牲了它们的个别性,而以这个普遍的实体为它们的灵魂和本质;并且,是由于这个普遍的东西又是它们这些个别的东西的行动或它们所创造出来的事业。

个体的纯个别的行动和作为是与个体作为自然物,即作为存在着的个别性所具有的种种需要关联着的;如果说,就连它这些最普通的机能都不是空无的,而是有其现实性的,那么这就是因为得力于普遍的稳定的媒介,即得力于整个民族的力量。——不过,在普遍的实体里个体所取得的,不仅是它的行动的这个持存的形式一般而已,而且它还同样地取得其持存的内容;一个个体所做的,就是一切个体的普遍的共同的技巧与伦常。个体的行动内容,当其完全个别化了的时候,它是在它的现实里交叉于一切个体的行动中的。个体满足它自己的需要的劳动,既是它自己的需要的满足,同样也是对其他个体的需要的一个满足,并且一个个体要满足它的需要,就只能通过别的个体的劳动才能达到满足的目的。——个别的人在他的个别的劳动里本就不自觉地或无意识地在完成着一种普遍的劳动,那么同样,他另外也还当作他自己的有意识的对象来完成着普遍的劳动;这样,整体就变成了他为其献身的事业的整体,并且恰恰由于他这样献出其自身,他才从这个整体中复得其自身。——在这里,所谓整体,不是什么仿佛非相反相成的东西,在整体里,个体的独立性并非在它的自为存在的消溶中,在它自身的否定中不赋予它自己以积极意义,即是说,并非不肯定它自己是自为而存在着的。为他的存在(或向着事物的转化)与自为的存在的这个统一体,这个普遍的实体,在一个民族的伦常礼俗与法律里述说着它的普遍的语言;但这种持存不变的东西并不是别的,而只是好象与普遍的实体相对立的那种个别的个体性自己的言词表示而已。法律表示着每一个体之所以为个体以及其所作所为;个体不仅认识法律,知道法律就是它自己的普遍的客观事物性,而且同样也在事物性中认识它自己,或者说,作为个别化了的事物性,它同样也在它自己的个体性里和它的每一个同胞那里认识它自己。因此,在普遍的精神里,每人都仅只具有他自己的确定性,即是说,他确知在存在着的现实里所找到的只不过是他自己罢了;每个人又象确知他自己那样确知别人。——我在所有的人那里直观到,他们就其为自身而言仅仅是这些独立的本质,如同我是一个独立的本质一样;我在他们那里直观到我与别人的自由统一是这样的:这个统一既是通过我而存在的,也是通过别人自己而存在的;——我直观到,他们为我,我为他们。

在一个自由的民族里,理性因而就真正得到了实现。它此时是一个现在着的活的精神,在这个活的精神里,个体不仅找到它那表示了出来而作为事物性现存着的规定或使命或它的普遍与个别的本质,而且它自己已经就是这个本质,它也已经达到了它的规定或达成了它的使命。所以,古代最明智的人们曾创出格言说:智慧与德行,在于生活合乎自己民族的伦常礼俗。

〔Ⅱ.自我意识的反向运动;道德世界〕

但是,自我意识,它首先只按概念来说直接是精神,现在它已从它达到了它的规定并按此规定而生活的这一幸运中走了出来;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自我意识根本还没取得过这种幸运;因为这两种说法同样都可以。

理性必须从这个幸运中走出来。因为一个自由民族的生活只自在地或直接地是实在的伦常。换句话说,实在的伦常乃是一种存在着的伦常,因而这个普遍的精神自己也就是一个个别的精神,而伦常和法律的整体就是一个特定的伦理实体。一个特定的伦理实体,只在更高级的环节里,即在关于它自己的本质的意识里才破除了限制,并且也只在这个认识里,而不是直接在它的存在里,它才取得它的真理性。一方面,在它的存在里,它是一个有限制的伦理实体;另方面,绝对限制的含义正是说:精神在这里是具有着存在的形式的。

因此,进一步说,个别的意识,既然它直接以实在的伦常亦即民族的生活为它的生存,它就是一个具有坚实信心的个别意识。精神还并没因这个信心而将自身溶解为它的抽象环节,个别意识因而也就没想到自己是一个纯粹自为的个别性。但是当个别的意识有了这个思想的时候,它是必然要有这个思想的,那么它与精神的这个直接的统一或它在精神中的存在,它的信心,就通统丧失了。此时,个别的意识是自为而孤立的,它就是它自己的本质,而普遍的精神不再是它的本质了。自我意识的这个个别性环节,诚然是存在于普遍精神自身之内,但在那里它仅只是一种不能持存的数量,它一旦自为地出现,也就立即消溶于这个精神之中,并且它只是作为信心而进入意识。由于自我意识的个别性环节这样固定了下来(其实任何环节,既然是本质的环节,自己就必须达到能将自己表现为本质),个体就进而与法律和伦常对立起来了。于是法律和伦常就被认为只是一种没有绝对本质性的思想、一种没有现实性的抽象理论;但是个体,作为这一个特殊的我,在它自己看来乃是活的真理性。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自我意识还没有达到它即是伦理的实体、民族的精神这个幸运。因为,从观察回到自身,精神还没有立即通过它自身的活动而实现为精神,它只被设定为内在的东西,亦即被设定为抽象。——或者说,精神起初是直接地存在着的。但由于是直接存在着的,它是个别的。它是实践的意识,实践意识进入它所找到的现成的世界,目的在于在个别性这个规定性里将自身加以双重化,这就是说,它想将自身创造为既是这个个别性又是它的存在着的对应象,并想意识到它自己的现实与客观世界的这个统一。实践的意识具有关于这个统一的确定性。它认为,这个统一,即它自身与事物性的一致,已是现成就有的,只是在它看来还要通过它自己而予以实现,或者说,它认为它创造这个统一同时也就是它寻获这个统一。由于这个统一又名为幸运,于是这个个体就可以说从它的精神那里被送到世界里去寻找它的幸运。

因此,如果对于我们而言,这个理性的自我意识的真理性就是伦理的实体,那么对于这个自我意识而言,这里只是它的伦理的世界经验的开始。如从理性的自我意识还没有成为伦理实体这一方面来看,这个运动是在向伦理实体推动着;而在这个运动中所扬弃了的,是自我意识认为孤立地有效的那些个别的环节。它们就象是一种直接的意愿或自然冲动,冲动得到了满足,满足自身又成了一个新冲动的内容。——但是如从另一方面来看,认为自我意识已经失掉了它存在于实质中这一幸运,那么这些自然冲动就与它们的目的即真正的使命、规定和本质这一意识关联起来了。伦理实体就下降而成为无主的宾词,这个无主的宾词的活的主词,乃是尚待通过自身以充实其普遍性并必须由其自身来完成其使命的那些个体。——那么在前一种意义下,意识的这些形态都是伦理实体的形成或实现过程,它们走在伦理实体之前;在后一种意义下,它们跟随在伦理实体之后,并向自我意识披露什么是它的使命或规定。按照前一方面说,自然冲动在那向意识揭示它们的真理性的运动过程里丧失掉它们的直接性或朴质性,它们的内容就过渡成一种更高级的内容。但照后一方面说,所丧失掉的是意识的错误表象,意识是把它自己的规定放置到自然冲动里去的。按照前一方面说,它们所争取的目标是直接的伦理实体,但照后一方面说,其目标是对于这种实体的意识,而这个意识是这样的,它意识到这伦理实体是它自己的本质;而且在这个意义下,这个运动应该说是道德的形成或实现过程,所谓道德,乃是一种比伦常更高的意识形态。不过这些形态同时仅只构成道德形成的一个方面,即属于自为存在的那一面,或意识在其中扬弃了它的目的的那一面;它们并不构成道德形成的另一个方面,即道德在其中摆脱伦理实体而独立出现的那一面。由于这些环节还没有取得被当作与已丧失了的伦常相对立的那些目的的含义,它们在这里所以有效就纯然是由于它们的天真的内容;而它们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伦理的实体。但是,既然这些环节在意识丧失了它的伦理生活以后所显现的那种形式,更接近于我们这个时代,而且意识在寻找其伦理生活时所重复的也正是那些形式,那么,这些环节就应该更可以按后一种说法予以表象。

自我意识首先只是精神的概念,它走上这条道路时所具有的规定性是:作为个别的精神,它是它自己的本质;因而它的目的是:将自身作为个别的意识而予以实现,并在这个实现中作为个别的意识而自我享受。

作为自为存在物(Fürsichseindes),自我意识对它自己而言是本质。在这样一种规定之下的自我意识,乃是他物的否定性。因而,在它的意识里,自我意识自己作为一个肯定性,出而与一个虽然存在但自我意识认为不是一自在存在物的东西对立起来;意识于是分裂为两半,既显现于这个现成已有的现实里,又显现于目的里,而目的乃是意识要通过对现实的扬弃而求其实现的,它不是现成的现实,而是要被造成为现实。但自我意识的第一个目的,是要直观它的直接的抽象的自为存在,换句话说,是要直观到自身是在另一个自我意识里的这一个个别的自我意识,或直观到另一自我意识即是自身。关于这个目的的真理性的认识经验,抬高了自我意识,自此以后,自我意识自身就是目的,因为它同时既是普遍的自我意识又直接在它自身中具有着法则。但在实施它内心法则时,它经验到,个别的本质并不能同时被保存下来,只有通过对个别本质的牺牲,善才能得到实行;而自我意识于是变成德行。德行所取得的经验,只能使它认识到:它的目的本来就已经是实行了的,快乐直接就在行动本身以内,而行动本身就是善。这整个领域的概念,即事物性是精神自身的自为存在这个概念,现在对自我意识变成了事实。既然自我意识已经找到了这个概念,于是它就意识到自己是实在,是直接地表现其自身的个体性;这种个体性不再遭有一个对立着的现实的抵抗,对它而言,只有这个自我表现本身才是对象和目的。

(a)快乐与必然性

自我意识,它意识到自己根本就是实在,它的对象就在它自身以内,不过,它所具有的这个对象首先只是自为的,还不是存在着的。存在是作为另一个现实而与它对立着的,因为这现实是属于它的一个现实。自我意识的目的就在于实现它的自为存在,从而将它自身看成为另一个独立的存在。它这第一个目的,是要意识到它自己是在另外一个自我意识里的一个个别的存在,或使另外的这一个自我意识成为它自己;它具有这样的确定性:确信另外的这一个本来或自在地已经就是它自己。——当它从伦理的实体和思维的静止存在中上升而成为它的自为存在时,它已将伦常方面和具体存在里的规律、理性观察所得的知识以及理论等等象一种灰暗的、正在消失着的阴影一样抛到自己身后;因为这些东西,乃是关于这样的一种东西的知识,这种东西,它的自为存在和现实与自我意识的自为存在和现实是另一回事。进入而充实着这个自我意识的,不是天上的精神,不是知识和行动里的普遍性的精神(在这种精神里,个别性的感觉和享受陷于沉寂),而是地上的精神,地上的精神认为只有象个别意识的现实这样的存在,才算是真正的现实。

它蔑视科学和知性,

这人类至高的才能——

它奔降于魔鬼的麾下

而终必归于沉沦。[329]

自我意识投身到生活里去,将它出现时所带来的那个纯粹的个体性予以充分发挥。它并不那么注意去创造它自己的快乐,而毋宁是直接地取而享受之。惟一存在于它与它自己的现实之间的那些关于科学、规律和原理的阴影,象一层气息奄然的薄雾一样正在趋于消散,根本不能与确信其实在的它那种确定性相抗衡;它为自己去取得生活,就如同去摘取熟透了的果实一样,刚动手去摘取,果实自己也已经落到手里来了。

〔Ⅰ.快乐〕

仅只就一个方面来说,自我意识的行动才是一种欲望行动;它的目的不在于消灭整个的客观存在,它的行动只涉及到它自己的他在的形式或独立性的形式,这种形式是一种无本质的假象;因为自我意识认为它的他在本身就是这个客观本质或就是它自己的本性或自我性(Selbstheit)。如果[330]欲望和欲望的对象在一种原素里是各自独立的,这种原素乃是活的具体存在;可是如果这种原素属于欲望的对象,那么当这个欲望获得享受时,原素就被扬弃了。但是现在,使双方分离而各为一个独立现实的这个原素是范畴,是一种存在,这种存在本质上是一种表象的东西;因此,这个原素是对于独立性的意识,不管它是天然的意识也好,或是发展成为一种规律体系的意识也好,总之,保持个体各自为一独立的个体的,就是这个意识。就事情本身来说,这样的一种分离不是对自我意识的,因为自我意识知道别的自我意识即是它自己固有的本性。自我意识于是达到了这些:享受了快乐,意识到了它自己在一个独立显现着的意识里的实现,直观了两个独立自我意识的统一。自我意识达到它的目的,并且正是在它达到目的的时候,它经验到了它的目的的真理性。它理解它自身是这个个别的、自为存在着的本质,但这个目的的实现却要靠这个目的的扬弃;因为它意识到成为自己对象的不是这个个别的自我意识,而毋宁是它自己与别的自我意识的统一体,因而是扬弃了的个别,或是普遍。

〔Ⅱ.必然性〕

享受过了的快乐固然具有肯定意义,即它自己成了客观的自我意识,但也同样具有否定意义,即它已扬弃了它自己。自我意识既然只在肯定意义下理解它自己的实现,那么它在它的意识里所取得的经验就是一个矛盾:在它的经验里,它的个别性所达到的现实性眼看着自己为否定的本质所摧毁;否定的本质虽然毫无现实性地、空泛地与现实性对立着,却是吞食这个现实性的一种力量。这种否定的本质不是别的,就是这个个体性本身的概念。但这个个体性还是自我实现着的精神的最贫乏的形态,因为它对它自己而言才是理性的抽象或自为存在与自在存在的直接统一体;因而它的本质仅只是抽象的范畴。不过,它又不再象在观察的精神面前那样是直接的、简单的存在的形式;在观察的精神面前,它是抽象的存在,或当它被设定为外来物的时候,它是事物性一般。而现在在这里,自为存在和中介性都进入到这种事物性里了。因此,这个个体性就出现而为一个以简单本质性的已经发展了的、纯粹的关系为其内容的圆圈。因此,当我们说这个个体性已获得了实现,这只不过意味着,它已将这一圆圈的抽象性从简单的自我意识的封闭中抛出去,而将它们投入于“为它〔意识〕的存在”或客观扩展的原素里去。因而在享受着的快乐里,对于自我意识而言,作为它的本质而成为对象的,即是这些空虚的本质性,如纯粹统一性、纯粹差别及其关系的扩展;除此而外,个体性当作它的本质而经验到的那种对象,再也没有内容。这个内容就是被称为必然性的那个东西;因为所谓必然性、注定的命运等等,正是无法说其究竟做什么,无法说其特定规律和肯定内容是什么的这种东西,因为这种东西就是绝对的、被直观为存在的、纯粹的概念自身,就是简单而空虚的,但又不可遏止不可阻挠的,只以个别性的虚无为其结果为其事业的那种关系。必然性就是这个坚固结实的关联,因为关联着的东西是纯粹的本质性或空虚的抽象性。统一性、差别、关系都是些这样的范畴,它们各个并不是什么自在自为的东西,它们只存在于与其反面的关系中,因而不能脱离关系而独立。它们由于它们的概念而互相关联起来,因为它们都是纯粹的概念自身;而这个绝对的关系和抽象的运动,构成着必然性。仅仅个别的个体性,即首先仅仅以纯粹的理性概念为其对象的个体性,因而并不是走出了死的理论而投身于生命里去,而毋宁只是投身于对它自己的无生命性的意识里去,它意识到自己只是个空虚的和外来的必然性,只是个死的现实。

〔Ⅲ.自我意识里的矛盾〕

这是一个过渡,从单一的形式过渡到普遍性的形式,从一个绝对的抽象性过渡到另一个绝对的抽象性,从切断与别的存在的一切联系的、纯粹的自为存在,过渡到纯粹的反面,即过渡到因此而同样抽象的自为存在。这种情况因而表现成这个样子:个体干脆地化为无有,而个别性的绝对的脆弱性则在同样坚硬但绵延持续的现实性那里归于粉碎。——既然个体,作为意识,是它自己与它的反面的统一,那么这个过渡就不是这个个体所意识的;而它的目的和它的实现,以及它以前所以为是本质的东西与自在地是本质的东西之间的矛盾,统通还是这个个体所意识的;——个体体验到在它所做的事情里面,即在它已经获得了它的生命这一事实里面,有这样的双重意义:它〔当时〕是去寻求生命,但它所获得的毋宁是死亡。

从它的活的存在走向无生命的必然性这个过渡,因而对它就显得是一个不通过任何中介的逆转。作为中介的东西,一定是被中介的双方在它那里合而为一的那种东西,因而一定是在一个环节中认识另一环节的意识,意识在它的命运里认识它的目的和行动,在它的目的和行动中认识它的命运,在这个必然性里认识它自己的本质。但是这个统一性对于这个意识而言正是快乐自身,或简单的、个别的情感,而从它这个目的的环节到它真正本质的环节的过渡,对它来说则是向其反对方面的一个纯粹的飞跃。因为这两个环节不是包含在并结合于情感里,而只存在于纯粹的自身里的;纯粹自身乃是一个普遍或思维。意识经验到,对它来说它的真理性应该实现;通过它这个经验,于是意识毋宁对它自己变成了一个不可解的谜;它的行为的后果,在它看起来竟不是它的行为自身。在它那里所发生的,对于它而言不是关于它之自在的经验,过渡不是同一个内容和本质的一种简单的形式变换,并不是有时被表象为意识的内容和本质,而另外的时候被表象为它自己的对象或被直观了的本质。这样,抽象的必然性就成了粉碎个体性的那个仅仅否定的、未被理解的普遍性的势力。

这种形态下的自我意识的显现,一直发展到这里。它的存在的最后环节,是它自己丧失于必然性中这个思想,或它自己是一个对它自己来说绝对外来的东西这个思想。但自我意识自身却在这个丧失中得以幸存,因为这个必然性或纯粹的普遍性是它自己的本质。意识的这个自身回复,即知道必然性是它自身,乃是意识的一个新的形态。

(b)心的规律和自大狂

必然性真正在自我意识那里的情况,就是必然性对于自我意识这个新形态的情况;在新的形态里,自我意识知道自己是必然的东西;它知道,它在其自身中直接具有着普遍或规律;而这一种规律,由于它直接存在于意识的自为存在中这一规定性,就称为心的规律。自我意识的这个新形态,自为地,作为个别性,也象以前的形态一样地是本质,但是由于它的规定,它却比以前的形态更为丰富;按照它的规定,这个自为存在对于它而言算是必然的或普遍的。

因此,那直接即是自我意识固有的规律的规律,或在其自身中具有着一个规律的那一个心,乃是这个自我意识所要实现的目的。那么现在有待于看清的是,究竟它的实现是否符合于这个概念,以及究竟它在这个实现中是否意识到它这个规律就是本质。

〔Ⅰ.心的规律和现实的规律〕

有一个现实与这个心对立着。因为在心里的规律首先只是自为的,尚未实现的,因而也就是一种与概念不同的东西。这东西因为与概念不同,于是就把自己规定成一个现实,它是要去实现的东西的反对物,从而是规律与个别性之间的矛盾。这样的现实,于是一方面是一种规律,是个别的个体性受其压制的那一种规律,是与心的规律互相矛盾的那一种强制性的世界秩序[331];而另一方面,它又是在强制性的世界秩序[332]下的人类,人类不是遵守着内心的规律而是屈服于一个外来的必然性的。——这里已经看得很明显,出现于意识的现在的新形态之对面的这个现实只不过是前面所说的那个个体性与它的真理性相分裂的关系、一个残酷的必然性压抑个体性的关系而已。在我们看来,以前的那个运动所以出现而与新的形态对立,因为新形态是从它那里产生出来的,它既然是新形态所自出的那个环节,它就必然是为这个新形态的。不过,在新形态看来,这个环节仿佛是一种它所偶然碰到的东西,因为自我意识的新形态对于它自己的起源毫无意识,它认为它的本质毋宁在于它是为自己的,或在于它是这个肯定的自在存在的否定。

这个个体性于是处心积虑要扬弃这个与心的规律矛盾着的必然性以及必然性所带来的痛苦。个体性因而不再是以前只追求个别快乐的那个形态那样轻浮粗率,而成了一种高尚目的那样的庄严诚挚,它在展示它自己的高贵本质和创造人类福利中寻找它的快乐。个体性所实现了的东西本身就是规律,因而它的快乐同时也是一切人心的普遍的快乐。对它而言,两个东西乃是不可分的:它的快乐就是规律性的东西,而普遍的人类规律的实现又给它提供个别的快乐。因为在它自身以内,个体性和必然性直接就是一个东西;规律乃是心的规律。个体性还没有离开它的位置,两者的统一还没有通过统一应有的中介运动而实现,也还没有通过教养而建立起来。直接的、未受教养的本质的实现,就被当作这种本质的高贵性的展示和人类福利的显露。

相反的,与心的规律对立着的规律是与心分离开来、自为而自由的。受制于这种规律的人类,并不是生活在规律与心的那种令人快乐的统一性里的;人类的生活,如果说不是残酷的分裂和痛苦,至少是于服从规律时缺乏对它自身的享受,于逾越规律时缺乏对它自己的高贵性的意识。由于这种强有力的、神的和人的规律是与心分离开来的,它就被心认为是一个假象,而这个假象被认为应该丧失其还与它联系在一起的东西,即应该丧失其力量与现实性。人和神的规律诚然可以在它的内容上偶然地与心的规律互相一致,从而可能被心的规律所赞同或默许,但对于心来说,本质不在于单纯的规律性本身,而在于它在服从规律性中取得关于它自身的意识,在于它在服从规律性中使自己获得满足。但是如果普遍的必然性的内容与心不相一致,则普遍的必然性,就它的内容来说,自身就什么也不是,而必须让路给心的规律。

〔Ⅱ.将心置入于现实〕

个体于是就实施它的心的规律;心的规律变成了普遍的秩序[333],而快乐变成了一个自在自为地合乎规律的现实。但在这个实现过程里,规律事实上已经脱离了心,它直接变成了应该予以扬弃的关系。心的规律恰恰由于它自己的实现而不再是一个心的规律,因为它在这个实现过程里获得了存在的形式,变成了普遍的势力,对于存在的形式或普遍的势力来说,这个〔特定的〕心就漠不相干了。这样,个体正因为是它建立了它自己的秩序[334],发现它自己的秩序不再是属于它的了。通过它的规律的实现,个体因而不是建立了它的规律(因为这个实现就其自身来看可以说是属于个体的,但对于个体来说却是一个外来的),而仅仅是把它自身卷入于现实的秩序里去;而且它被卷入了进去的这个现实的秩序[335]是一个对它既陌生又有敌意的高压势力。——个体通过它自己的行为把自己放进存在着的现实的普遍原素里去,或者更可以说,它把自己当作了存在着的现实的普遍原素;它的行为,即使按照它自己所赋予的意义来说,也应该具有一种普遍的秩序[336]的价值。但是这样,个体就离开了它自己,继续自为地发展成普遍性,并从自身中清除了个别性;个体是只愿意在它的直接的自为存在的形式下去认识普遍性的,因此,它在这个自由的普遍性里就认识不出它自己来,虽然它同时就属于这个自由的普遍性,因为,事实上这个自由的普遍性就是个体的行动。个体的这种行动于是有了颠倒了的含义:一方面,它与普遍的秩序[337]相矛盾,因为个体的行为应该是个体的个别的心的行为,而不是自由的普遍的现实;但同时个体又事实上承认了普遍的现实,因为所谓行动,意思就是要把它的本质变为自由的现实,也就是说,要承认现实就是它的本质。

个体已经通过它的行动的概念详细规定出,它如何使自己隶属于现实的普遍性,而现实普遍性又如何与它相反对。它的行为,作为现实,是属于普遍的;但行为的内容却是它自己的个体性,而个体性由于是个别的,就想保持自身而与普遍性相对立。不过,这里所谈的并不是建立某一个特定的规律问题,而问题是,个别的心与普遍性直接统一这一思想已经提高成了应该遵守的规律,而按照个别与普遍统一这一思想,每个心就必然在普遍规律里认识到它自己。但是这个心,在它的行为里建立起它的现实,使它的行为表示着它的自为存在或快乐,它只是某一特定的个体的心。它的行为只是被它直接看成或当作普遍的东西,这就是说,它本来是一种特殊的东西,仅只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而已:它的特殊的内容,作为特殊的内容,只是被它当作了普遍性的东西。因此,别的个体在这个内容里找不到它们自己的心的规律,所找到的,毋宁只是一个别人的心的规律;而且,正是按照每一个体都应该在普遍规律里找到它自己的心这一普遍规律,别的个体现在转而反对这个个体所建立起来的现实,就象这个个体反对它们的现实那样。个体当初只发现僵硬的规律是可厌恶的,同样,它现在发现别的人们的心本身是与它的高尚意图相反,是可厌恶的。

因为这种意识首先只认识在直接的普遍性形式下的普遍性,只认识在心的必然性形式下的必然性,它就根本不懂实现性和有效性的性质;它根本不知道,有效的实现,作为存在物,真正讲来,乃是自身普遍的东西;它根本不知道,意识的个别性本来为了能够作为这一特定的直接的个别性而存在,将自己委托给实现,竟反而在这个自身普遍的东西里把自己毁灭掉了;它因而并未达到它的这种存在,而毋宁是在存在里完成了它自身的异化。不过,意识在其中认识不出它自己来的那种现实,并不是死的必然性,而是通过普遍的个体性而成为活生生的必然性。这种神的和人的秩序[338],现在意识发现它是有效的,〔以前,〕意识却把它当作是一种死的现实,在这种死的现实里不仅它自己(它将自身确定为这个特定的自为存在着的、与普遍对立着的心),而且同样隶属于这种法则的别人,都不具有关于其自己的意识;但是现在,意识却发现这个死的现实因一切人的意识而成为活生生的了,发现它成了一切心的规律。于是意识通过这样的经验而认识到,现实即是活生生的法则,而它取得这一经验,正是由于它实现了它自己的心的规律。因为这不意味着别的,而恰恰就是说,个体性变成了它自己的以普遍的形式出现的对象,而在这个对象中它却认识不出它自己来。

〔Ⅲ.个体性的自大狂〕

因此,自我意识的这种形态根据它自己的经验认为是真理的东西,是与这种形态本来的或自为的情况互相矛盾的。但是当它的自为的情况被当作具有绝对普遍性的形式时,这就是心的规律与自我意识直接地合而为一。同时,持存的活的秩序[339]又同样是自我意识自己的本质和事业,自我意识所创造的不是别的,正是这种持存的活的秩序[340];这种秩序[341]与自我意识有直接的统一性。这样一来,自我意识就分属于两种相反的本质性,就在其自身中发生了矛盾,而且在它最深的内部瓦解了。这一特定的心的规律本来只是自我意识在其中认识出它自己来的那种规律,但由于这种规律的实现,普遍的、有效的秩序对于自我意识来说也同样变成了它自己的本质和它自己的现实;因而在它的意识里自相矛盾的两方面,对它来说,都是以它的本质和它自己的现实的形式而出现。

自我意识既然宣示了关于它的自觉的毁灭这个环节,并从而表达了它的经验的结果,那么它就表明它自身乃是它自己的这个内在的颠倒,乃是意识的疯狂[342];对于这种疯狂的意识,它的本质直接地成为非本质,它的现实直接地成为非现实。——在这里,可不能把疯狂理解为这样:仿佛一般地将非本质的东西当作了本质的,将非现实的东西当作了现实的;因而对于此一人是本质的或现实的东西对于另一人会不是本质或现实的,以及关于现实性的和非现实性的意识或关于本质性的和非本质性的意识会互相分离开来。——如果事实上某种东西对于意识一般是现实的和本质的,而对于我不是这样,那么我在对它的非现实性的意识里同时也就具有对它的现实性的意识,因为我也就是意识一般——而既然它们两者都是〔在我之中〕固定了下来的,那么这就是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即是疯狂一般。不过在这个状态下,颠狂了的只是意识的一个对象,而不是自在自为着的意识自身。相反的,在已经在此显现了出来的经验的结果中,意识是在它的规律里意识到了它自身即是这种现实性的;而且同时,由于这同一个本质性、同一个现实性对它来说已经异化了,那么它,作为自我意识,作为绝对的现实性,就意识到它自己的非现实性了;换句话说,这两方面,在它们的互相矛盾之下,对于它都直接算是它的本质,而它这个本质于是在它最深的内部里颠狂错乱了。

为追求人类福利的那种心情的跳动,因而转化为疯狂自负的激情,转化为维护它自己不受摧毁的那种意识的愤怒,而所以发生这种转化,乃因为意识自己本是颠倒,而现在却不承认自身就是这种颠倒,反而竭力把它视为并说成一个另外的东西。于是意识就把普遍的秩序[343]说成是对它的心的规律和它的幸运的一种颠倒歪曲(Verkehrung),说这种颠倒歪曲是由狂热的传教士们、荒淫无度的暴君们以及企图通过屈辱和压迫以补偿它们自己所受到的屈辱的那些臣仆们为了致使被欺压的人类陷于无名的苦难而发明出来的。——意识在它自己的这个颠狂错乱中将个体性表述为颠倒的和被颠倒的东西,但这是一种外来的和偶然的个体性。但是,心或意识的直接想变成普遍的那种个别性自身,即是这个现在颠倒的又被颠倒了的东西自身,并且它的行动仅只是使得心自己意识到这个矛盾。因为在它看来,真的东西首先是心的规律——这是一种单纯臆造的东西,它不象持续不变的秩序[344]那样经历得住天日的考验,而它毋宁是一遇天日就归于毁灭。它这个规律是应该具有现实性的;成为现实、成为有效秩序的规律,对它来说乃是目的和本质;但另一方面,现实以及成为有效秩序[345]的规律,对于这个心毋宁直接是个虚无、非现实。——同样的,它自己的现实,亦即意识的个别性的心自身,对它自身来说成了本质;但它的目的是要使这个个别性成为存在着的;于是那非个别性的它的自身就毋宁对它来说直接是本质,或者说,那作为规律或普遍性(在它的意识自身看来,它即是普遍性)的它的自身毋宁对它来说成为了目的。——它这个概念〔即以为它自身即是普遍性这一想法〕,通过它的行动变成了它的对象;它于是经验到它的自身反而是不现实的东西,而非现实的东西却是它的现实。于是,颠倒的和被颠倒了的东西,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和外来的个体性,而从一切方面看来,这个心的本身恰恰就是那颠倒的和被颠倒了的东西。

不过,直接普遍的个体性既然是颠倒的和被颠倒了的东西,那么这种普遍的秩序[346],作为一切心的规律,即作为颠倒了的意识的规律,其自己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东西,正如愤怒的疯狂所宣布的那样。一方面,在一个特定的心的规律在其他的个体那里所遇到的抵抗里,这种普遍秩序[347],证明自己是一切心的规律。持存的规律总受到保护,以反对任何个体的规律,因为持存的规律并不是空的、死的、无意识的必然性,而是精神的普遍性和实体;精神的普遍性所赖以作为它自己的现实的那些东西,都作为个体而生活在它里面,并在它里面意识它们自己。因此,即使它们抱怨这个普遍的秩序[348]违反了它们的内在的规律,即使它们违背着这个普遍秩序[349]而坚持它们的心的意见或愿望,事实上,它们终究是和它们的心一起附着在这个普遍法则上并以之为它们的本质的,如果从它们那里去掉这个普遍秩序[350]或它们自己置身于这秩序[351]以外,它们就失掉一切。既然这是公共秩序[352]的现实性和力量,那么公共秩序[353]自身就是本质,就是自身等同而普遍的活生生的本质,而个体性就是这公共秩序[354]的形式。——但另一方面,这公共秩序[355]同样又是颠倒了的东西。

因为,既然公共秩序[356]是一切心的规律,而一切个体直接就是这种普遍秩序[357],那么在此情况之下,这种秩序[358]就仅只是一种自为存在着的个体性或心的现实。这样,当意识建立它自己的规律时,它就经验到从别的意识那里来的抗拒,因为它的规律与它们的心的同样个别的规律发生矛盾;而这些别的意识在它们的抗拒中所做的,恰恰也就是建立它们的规律并使之生效。现成已有的那个普遍,因而只不过是大家相互之间的一种普遍的抗拒和搏斗而已,在这一团混战中,大家各自努力维护其自己的个别性,但大家同时又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每个个体性都受到同一样的抗拒并相互地为别的个体性所消溶。一般人所看到的公共秩序[359]于是就是这样的一个普遍的混战,在这场混乱里各人各自夺取其所能夺取的,对别人的个别性施以公平待遇以图巩固其自己的个别性,而他自己的个别性则同样因别人的公平待遇而归于消失。这个秩序[360]就是世界进程(Weltlauf),它看起来好象是一种持存的进程,实则仅只是一个臆想的普遍性,它的内容毋宁是个别性的建立与消溶的无本质的游戏而已。

如果我们把普遍秩序[361]的这两方面对照起来考察,我们就看到,后一种普遍性是以不安静的个体性为它的内容,而对不安静的个体性来说,意见或个别性是规律,现实是非现实,非现实是现实。但它同时又是普遍秩序[362]的现实性方面,因为个体性的自为存在属于这个方面。——前一方面的普遍秩序,乃是一种静止的本质,但唯其如此,它是一种内在的东西;它并非什么都不是,但毕竟不是现实性;而且它只有扬弃了曾经自称为现实性的那个个体性,自己才能变成现实的。这个形态的意识,已经确知在规律里,在自在的真与善里,它自己不是个别性而仅只是本质,但另一方面它知道个体性是颠倒的和被颠倒了的东西,因而它必须牺牲意识的个别性;这个形态的意识,就是德行。

(c)德行与世界进程

〔Ⅰ.自我意识与普遍的关联〕

在活动的理性的第一种形态下,自我意识自觉它自身是一个纯粹的个体性,与纯粹的个体性对立着的是一个空虚的普遍性。在第二种形态下,对立的双方面各自具有着规律和个体性这两个环节;不过心这一对立面是两个环节的直接统一,而另外一个对立面是它们两者的对立。而现在,在德行与世界进程的关系里,两个关系者中的每一个则同时是这两个环节的统一和对立,或者说,都是规律与个体性之间的运动,却是两个相反对的运动。对于德行的意识来说,规律是本质的东西,个体性是要扬弃的东西,而且既要在德行意识自身里又要在世界进程里予以扬弃。在德行的意识那里,各人私有的个体性必须接受普遍、自在的真与善的训练约束。但仅仅授受训练约束,它仍然是私人的意识;只有整个人格的牺牲、舍弃才是真正的训练约束,才足以保证自我意识已不再执着于个别性了。而通过这种个别的舍弃,个体性也就同时从世界进程里清除了,因为个体性也是一个简单的、双方共有的环节。——在世界进程里,个体性的态度与它在德行意识里的态度恰好相反,它现在把自己当成本质而使自在的善和真屈服于自己之下。——而且,同样的,对于德行来说,世界进程也不仅仅是这个被个体性颠倒了的普遍法则而已,绝对的秩序[363]同样也是共有的环节;只是,在这个共有的环节上,世界不是现存于意识之外的存在着的现实,而是意识的内在本质。因此,真正说来,绝对的秩序[364]不是通过德行才显露出来的,因为所谓显露,作为一种行动,乃是个体性的意识,而个体性却是要被扬弃的东西。然而惟有通过个体性的扬弃,世界进程的本体或自在仿佛才有它自在自为地进入实际存在的行动余地。

现实的世界进程的一般内容已经将其自身显现出来了;如果仔细考察起来,那么它还只不过是前面那两种自我意识的运动罢了。德行这一形态就是从那两种运动里发展出来的;既然它们是德行的来源,它们就先于德行而存在;但德行的目的,在于扬弃它的来源而实现其自身,或者说,在于变成自为的。这样,世界进程,从一方面说,是寻求快乐和享受的个别的个体性,个体性在寻求快乐和享受的过程中找到了它自己的复灭,并从而满足了那普遍的东西。但这个满足自身,以及这个关系的其余的环节,乃是普遍的东西的一个颠倒了的形态和运动。现实性只是快乐和享受的个别性,至于普遍的东西,则是与这个个别性对立着的,它是一个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仅只是普遍的东西的空虚形态,只是一种消极的反作用和无内容的行动。——从另一方面说,世界进程的另一环节乃是这样的一种个体性,它想要自在自为地成为规律,并且由于这种妄想而破坏着现存有效的秩序[365]。普遍的规律实在可以说成功地避免了这种狂妄自大的破坏,因为它不再出现为一种与意识对立的东西和空的东西,它不再出现为一种死的必然性,相反,它出现为在意识自身中的必然性。但是,当它作为在意识中的绝对矛盾的现实关系而存在时,它是疯狂;当它作为对象性的[366]现实而存在时,它是一般的颠倒。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固然都是把它自己呈现为致使它们运动的力量,但这种力量之表现或存在所采取的形式,则仅只是一种普遍的颠倒[367]

〔Ⅱ.世界进程是普遍[368]在个体性里的现实性〕

现在,普遍应该从德行那里取得它真正的现实性,即通过对个体性的扬弃亦即通过对颠倒原则的扬弃以取得其现实性。德行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扬弃而将颠倒了的世界进程重新颠倒过来,并从而显露出它真正的本质。这种真正的本质,在世界进程那里,还只是潜在的,它还不是现实的,因此德行对于这种真正的本质仅只有一种信仰罢了。德行要把这种信仰提高为直观,而不享受它自己的工作和牺牲的果实。因为德行,当它是个体性的时候,它是它对世界进程的斗争行动,但它的目的与真正本质,则在于克服世界进程的现实性;可是因克服了世界进程的现实性而使善取得其现实存在,这就同时使德行的行动或个体性的意识归于停止。——这种斗争的结果如何,在斗争中德行取得什么经验,是否由于德行已作了牺牲因而世界进程就战败而德行就胜利,所有这一切,都必须由斗争者双方所使用的活的武器的性质来决定。因为武器不是别的,只是斗争者自身的本质;而这种本质,仅只对斗争者双方相互呈现。所以它们的武器的性质,从这种斗争本身所包含的性质里就已经显现出来了。

对于德行的意识,普遍[369]只在信仰中或潜在地是真的,但它还不是现实的普遍性,还是一个抽象的普遍性。它在这种德行意识自身那里,是作为目的而存在,在世界进程那里,是作为内在的东西而存在。正是由于它的这个规定性,普遍于是即使在德行那里也显示它自己是为世界进程而存在的;因为德行刚刚才想去实行善,它自己还并未认为善已是现实。这个规定性也还可以这样地予以考察:善,既然它出现于对世界进程的斗争中,它就已经把它自己呈现为另一个善而存在着的东西,它就已经把它自己呈现为一种不是自在而存在,也不是为其自己而存在的东西,因为否则它就不会想通过它对它的对立面的克服才去建立它自己的真理性。当我们说,善首先仅只是为另一个的,这话的意思与以前从相反的方向对善进行考察时所得到的那个结论是一样的,那个结论是说,它首先是一个抽象,这抽象自在自为地就没有实在性,只在关系中才有实在性。

善或普遍,照它现在所呈现的情况说,就是被称为天赋、才能、能力的那种东西。这是一种方式下的精神性事物,在这种方式下,精神性的东西被表象为一种普遍的东西,这种普遍的东西为了它自己取得生命,能够运动,就需要个体性原则,并在个体性原则中取得它的现实性。可是当这个原则在德行意识那里时,这个普遍的东西就是被这个原则正确地应用着,而当这个原则在世界进程那里时,这个普遍的东西就是被这个原则错误地使用着;——这个普遍的东西乃是一个被动的工具,它被掌握在自由的个体性的手里,无论个体性怎样使用它,它都漠不关心毫无所谓,甚至于它可以被误用去创造一种意味着它自己的破灭的现实;它是一种无生命的、缺乏自己独立性的质料,这种质料可以被做成这个形式,也可以被做成另外一个形式,甚至可以被做成一个使它自己归于败坏毁灭的形式。

既然这种普遍的东西同样地听从德行意识和世界进程使用,那么就不能预料究竟这样武装起来的德行是否将战胜罪恶。武器都是同一样的;它们都是这些才能和能力。诚然不错,由于德行相信它的目的与世界进程的本质两者的原始统一性,德行的确已经把它对这统一性的信仰暗自埋伏了下来,以便这信仰在战斗期间从敌后进行攻击,使它自己的目的得以自在地完成;可是这样一来,对于德行的武士来说,他自己的行动和斗争事实上真正只是一种假装的战斗罢了。对于这一假装的战斗,他不能够认真进行,因为他把他的真正实力建筑在:他相信善是自在而自为的,即善会完成其自身。对于这一假装的战斗,他也不可以任其弄假成真,因为他所用以投掷敌人以及发现敌人用以投掷自己的那种东西,和他在其自己以及敌方都有可能使之用坏和受损的那种东西,不应该就是善本身;因为他的战斗,正是为了保全善和完成善。他冒着损坏危险而被用于战斗的,只是那些无所偏袒的才能和能力而已。可是事实上这些才能和能力又不是别的,正就是要通过战斗以求保全和实现的那种无个体性的普遍。——但是这个普遍同时又通过战斗这个概念本身而直接地已经实现了;它是潜在、普遍;而它的实现,只意味着它同时又是为对方而存在的普遍。上面谈过的那两个方面,即普遍曾分别地在它们那里变成一个抽象性的那两个方面,现在不再是分开来的了,现在,在战斗里,并通过战斗,善同时在两种方式下被建立起来。——但当德行意识出来与世界进程开始战斗的时候,它是把世界进程当作一种与善对立的东西的,而在战斗期间,它发现世界进程是一个普遍,并且不仅仅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一种因个体性而取得了生命的、为对方而存在着的普遍,或者说,就是现实的善。于是当德行去和世界进程作斗争时,它到处所遇到的地方尽是善本身的一些具体存在;善,作为潜在于世界进程里的东西,是不可分解地交织在世界进程的一切现象里,并在世界进程的现实里取得了它自己的实际存在。德行因而发现世界进程是不可损害的。而善的这样一些具体存在以及种种不可损伤的关系正就是德行自己所要孤注一掷地予以牺牲舍弃的那一切环节。因此,这种战斗只能摇摆于保全与牺牲之间,或者说得更确切些,这种战斗既不能牺牲自己也不能损伤敌人。德行不仅象是这样的一位斗士,他在决斗中所唯一关心的是保持其宝剑的光亮,而且德行所以要开始决斗,也正是为了要保全武器;并且,它不仅能够不使用它自己的武器,它还必须使敌人的武器也不受折损,并保护敌人使其不受它自己的攻击,因为所有这一切都是它为之而奋起作战的那个善的高贵的部分。

相反,这个敌人却不以潜在性而以个体性作为本质。这个敌人的力量因而是一种否定的原则,对于这否定原则而言,没有东西是永恒不变,没有东西是绝对神圣的,而且这否定原则能够冒一切事物的任何危险并承担一切事物的任何损失。这样一来,它的胜利是一定了,它一定会取得胜利,这既是由于它自己的本性,也同样是由于它的敌人所纠缠着的那种矛盾。凡在德行那里是自在〔或潜在〕的东西,在世界进程这里就仅只是自为或现实的东西;世界进程摆脱了一切固定的与德行密切结合着的环节。只有一种环节是被世界进程掌握在它的权力之下的,那只是因为这样一种环节对于它来说是既可以被它扬弃也同样可以保留下来;因此,与这环节牢牢结合在一起的道德武士也同样被掌握于它的权力之下。道德武士不能象脱掉一件外衣那样把这环节解开丢掉,从而取得自己的自由,因为这环节是它抛弃不了的本质。

最后谈一谈埋伏问题。据说善的自在〔或潜在〕会狡诈地从埋伏里出来袭击世界进程的侧背,其实这个希望本身就是空的。世界进程是确知其自己的、觉醒的意识,它决不容许从它背后偷袭,而是处处面对着敌人的;因为世界进程是这样的东西:一切都是为它的,一切都立于它的面前。但潜在的善呢,如果它是为它的敌人而存在的,那么它就存在于我们已经谈过了的那种斗争中;可是当它不是为它的敌人而是潜在着的时候,它是才能和能力的被动工具、无现实性的质料。而如果把它设想为具体存在,那它就该是一种昏睡的、呆在后面谁也不知是什么地方的意识了。

〔Ⅲ.个体性是普遍的实在性〕

德行于是被世界进程克服[370]了,因为事实上德行的目的是抽象的非现实的本质,并且因为从现实性看来,它的行动是以仅只表现于言词里的区别为根据的。德行当初想舍弃个体性而使善成为现实性,但现实性根本不是别的,本身就是个体性。善本来被当作是自在或潜在的东西,与存在着的东西相对立,但自在或潜在,从它的实在性和真理性上看,毋宁就是存在本身。潜在首先是与现实性相反对的本质抽象性;但抽象性却正是那种不真正地存在,而仅只为意识而存在的东西,而这也就是说,它本身就是现实的东西,因为现实的东西就是那种本质上为一他物而存在的东西,或者说,它就是存在。但德行的意识是以自在与存在的这个区别为根据的,而这个区别并没有真理性。——世界进程本来被当作是善的反面,因为它以个体性为它的原则;但个体性是现实性的原则,因为恰恰个体性是这样的一种意识,通过这种意识,自在存在的东西同样也是为他存在的东西。世界进程把不可变化的东西加以颠倒或转化,但它事实上是把它从抽象性的无颠倒成为现实性的有或存在。

世界进程于是战胜了与它自己对立着的德行,战胜了以无本质的抽象性为本质的德行。但是,它并没战胜什么实在的东西,相反,它只战胜了本来不是差别的差别虚构,战胜了一些堂皇的议论,如什么人类的至善,什么人性的压抑,什么牺牲为善,什么误用才能,如此等等;——象这样的一些理想和目的,归根结蒂,只是一些空话,它们使心地高尚,使理性空疏,它们努力建设,但是毫无建树;这些夸夸之谈,只说出了这样的一个内容:那自以为其行为符合于这样高贵目的的、沉溺于使用这样优美词句的个体,是把它自己当成了一个优秀的本质——这是一种吹嘘,这使自己和别人都为之冲昏头脑,而冲昏头脑总是出于一种空的傲慢自负。——古代的德行,本有它一定的可靠的含义,因为它在人民的实体里有它内容丰富的基础,并以一种现实的善,已经实际[371]存在着的善作为它的目的;因而它当时也不是旨在反对现实性,并不是把现实性当作一种普遍的颠倒错乱来反对,也不是旨在反对一个世界进程。但现在所考察的德行却与此不同,它已脱离了实体,它是一种无本质的德行,它是一种只属于缺乏任何内容的观念和词句的德行。——这些与世界进程进行斗争的议论,只要请它们说出它们的词句究竟有什么含义,它们的空洞性就会立即暴露出来;正因为这样,所以这些含义总是被假定为众已熟知。对于请说出这种熟知的东西来的要求,其应付的办法是,或者另提出一批新的词句来,或者反过来要求大家诉之于自己的内心,说内心会以内在的方式说出它们的含义;这两种办法,其实等于说它们已经供认它们没有能力以行动或从实际上说出含义来。——我们这个时代有教养的人,显然已经,即使是不自觉地,确信这些高谈宏论是空虚无物,因为对于这整堆词句的内容以及其发表的方式,谁也不感到任何兴趣;人们之对它们失掉兴趣,这具体表现在,它们成了仅仅令人无聊的东西。

于是,从这种对立中产生出来的结果是:意识摆脱了它关于一种潜在的、还没取得现实性的善的想法,就象它脱去一件外衣那样。意识在它的斗争中已经取得经验,知道世界进程并不象它当初看起来那样坏;因为世界进程的现实性就是普遍的东西的现实性。这个经验同时又表明,通过牺牲个体性以求善的显现这种办法是行不通了;因为个体性正就是潜在着的或普遍的东西的现实化;而颠倒也就不再可以说是对于善的一种颠倒,因为这种颠倒勿宁恰恰是把善从一种单纯的目的转化为现实性;个体性的运动就是普遍的东西的实现。

但事实上,这样一来,作为世界进程而当初与自在存在亦即德行的意识相对立着的那种东西,现在也同样地被克服而消逝了。个体性的自为存在当初在那里是与本质或普遍对立着并作为一种与自在存在分开来的现实性而出现的。但既然现在已经表明,现实性与普遍的东西是在分不开的统一体里,那么世界进程的自为存在也就证明自己只不过是〔统一体的〕一个方面(Ansicht),正如德行的潜在或自在存在(Ansich)也仅只是一个方面。世界进程的个体性很可能以为自己的行为是自为的或自私的;但它比它所以为的那样是好些的,因为它的行动同时就是自在存在着的、普遍的东西的行动。如果说它是自私自利地行动,那只是它不知道它的所作所为;而如果它肯定一切人都自私自利地行动,那它只是肯定了一切人对于他们的行动都毫无所知而已。——而如果它是自为地行动,那么,这正是使那仅只才自在存在着的东西变为现实。于是,自为存在(自为存在以为自己与自在存在相对立)的目的,它的挖空心思的诡计,以及它到处去指明一切人都自私自利所用的那些精致的说明,也就象自在存在的目的和自在存在的高谈宏论那样,终都归于消逝。

所以,个体性的行动和作为就是自身的目的;通过力量的发挥运用,向外表现,自在性或潜在性就不是死的,而是活的,有生命的。自在性并不是一种尚未展开的没有具体存在的抽象的普遍,它本身直接就是个体性的历程的现在和现实。

三、自在自为地实在的个体性

现在,自我意识已经把握到了它自己的概念,即把握到了当初只是我们对它所有的那种概念;它现在确信它自身即是一切实在,而它的目的与本质则是普遍(天赋与才能)与个体性的一种运动着的渗透或统一。——这个完成和渗透过程的各个个别环节,在它们汇合于统一性以前,就是前此所考察的那些目的,现在它们作为抽象和幻想都一律消逝了;这些抽象和幻想本来是属于精神的自我意识最初的那些外表的形态方面的东西,它们的真理性只存在于心、想象、言词等等臆造的存在之中,而不在理性之中。这个理性现在则自在自为地确知它自己的实在,它不再把自己当作与直接存在着的现实相对立的目的然后才设法使自己得到实现,相反,它现在是以范畴本身为它的意识对象了。——这是因为,理性当初出现于其中的那种自为存在着的或否定的自我意识的规定性,已经得到了扬弃;当初摆在这个自为存在着的意识面前的那一种现实[372],好象是它自己的否定物,它必须通过对这种现实的扬弃,才能实现它自己的目的。但是,既然现在目的和自在存在已经显示其自身即是为他的存在和在当前的现实,那么真理性就不再与确定性彼此分开,我们可以把设定的目的当作关于目的的确定性,而把目的的实现当作真理性,我们也可以把目的当作真理性而把现实性当作确定性。但无论如何,自在自为的本质和目的自身就是直接的实在的确定性自身,就是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普遍性和个体性的渗透或统一;行动本身即是它的真理性和现实性,而对个体性的发挥或表达,就是行动的自在自为的目的。

达到了这样的概念,于是自我意识就从相反的规定性里返回到自身,而这些相反的规定性,乃是自我意识起初作为观察的自我意识和后来作为行动的自我意识时,范畴对它所呈现的以及它与范畴的关系中所具有的那些规定性。自我意识现在以纯粹范畴本身为它的对象,或者说,它现在就是这种已经意识到它自己的范畴。这样一来,自我意识跟它以往的各种形态的账目就结算清楚了。前此各种形态已被置入于遗忘之宫,不再作为它的现成的世界呈现于它的对面,而只还作为一些透明的环节在自我意识自身中发展着。不过在它的意识里,它们倒是仍然作为一种包含着不同环节而还没有结合成为统一实体的运动而各自分离开来。但在所有这些环节里,自我意识总坚定把捉住存在与自身两者的简单的统一,这个统一乃是它们的类。

意识摆脱了所有的对立和一切限制其行动的条件以后,就轻松愉快地从自身开始做起,不再骛心于他物,而专诚致力于自己。因为个体性自身既然就是现实,那么,个体的活动实质和行动目的就全在行动自身之中。因此,行动就好象是一个自身循环的圆圈运动,这个圆圈在太空之中自由旋转,无拘无束,时而扩大,时而缩小,而以游戏于自身为无上愉快,以只与自身遨游为至高满足。所以,个体性借以显现它自己的形态的原素,没有别的意义,只不过是对这个形态的一种纯粹的摄取;这种原素可以说是白昼,意识想借此白昼的日光把自己显露出来。行动并不改变什么,也不反对什么;它只是一种使没被看见的东西变成被看见的东西的纯粹的翻译形式,而它所揭露出来和显示出来的内容,也不是别的,只是这个行动在其自身中潜在地本有的东西。这种本有的东西是潜在的,因为它以思维中的统一为形式;它也可以说是现实的,因为它以存在着的统一为形式;至于说它自身就是内容,这是只就它的简单性的规定而言,而不是就它的过渡与它的运动的规定而言。

(a)精神动物的王国和欺骗,或事情自身

上述的这种本身实在的个体性,首先又是一种个别的和特定的个体性;个体性知道自身是绝对的实在,这种绝对的实在,由于已为个体性所意识,于是就成为抽象的普遍的实在,它没有充实内容,只是这个范畴的空洞的思想。——我们应该看看,本身实在的个体性这一概念究竟是怎样地在它的诸环节中规定着它自己,个体性所有的这个关于它自身的概念究竟是怎样进入个体性的意识。

〔Ⅰ.个体性的概念作为实在的个体性〕

这个个体性,当它自身自为地即是一切实在时,它的概念首先还只是一种直接的结果;它还没有将它的运动过程和实在呈现出来,它在这里是被直接地建立为简单的自在存在。但是否定性既然就是显现为运动的那种东西,那么它就是这简单的自在存在的规定性;而存在或简单的自在,就成了一个规定了的存在范围。因此,个体性就出现而为一种原始的规定了的本性;说它是原始的本性,乃因为它是自在地存在着的,说它是原始地规定了的本性,乃因为否定物即在自在里面,而在自在里的否定物就是一个质。不过,存在方面的这个限制并不能限制意识的行动,因为意识的行动在这里是一个完全的对自身的关系;而可以限制行动的那种对他物的关系则已经扬弃掉了。因此,本性的原始规定性只是一种简单的原则,只是一种透明的普遍原素,在这种原素里,个体性既是自由地保持其自身同一,又畅行无阻地发展着它的差别,还于它的自身实现中与它自身进行着纯粹的交互作用。这种情况,正如无规定的动物生命一样,动物生命将它的生命嘘气灌输在比如说水、空气或土等等原素里,并且进一步灌输到这些原素以内的更加分化的原则里,以便生命的每一环节都浸润于其中,各得以特定的原素具体呈现出来,但是,尽管有原素方面的限制,生命却仍然将它的环节控制于它自己的势力之下,保持其自身为一个单一体,并且作为这种特殊的有机结构而始终不失为同一个普遍的动物生命。

意识的这种特定的原始的本性,即意识在其中保持自由和完整的那种特定的[373]原始的本性,显示其自身就是个体的目的所具有的那种直接的唯一的和独特的内容。这个内容诚然是特定的内容,但当我们孤立地考察自在存在时,它也只一般地是内容而已。但是,真正说来,它是一种充满了个体性或为个体性浸透了的实在,它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它只初步被设定为存在着的,还没有被设定为行动着的,如同个别意识自身所有的那种现实一样。但对于行动来说,本性的原始规定性并不是行动总想逾越的那样一种限制,其所以不是这种限制,一部分因为被视为是存在着的质的那种规定性,乃是行动活动于其中的那种原素的单纯色彩,但另一部分因为否定性只是在存在中的规定性,而行动自身不是别的,正就是否定性。因此,在行动着的个体性那里,规定性就消溶而成为一般的否定性,或一切规定性的总和。

简单的原始的本性现在按照行动本身的差别,区别出行动和行动的意识来。行动最初出现为对象,当然还是一种属于意识的对象,亦即是说,最初出现为目的,因而,是一种与现存着的现实对立的东西。行动的第二个环节是被想象为静止不动的目的的运动,是目的的实现。即是说,是目的与纯形式的现实之间的关系,因而也可以说是一种过渡,或达取目的的手段。最后,第三个环节是那已经不再是目的的对象,这种对象,不再是行动者的意识中的目的,它已经离开了行动者,而成了行动者的一个他物。——但这几个不同方面,必须按照这种意识的概念这样地确定下来:这几个方面虽说不同,但它们的内容仍然是同一个内容,在内容上它们没有任何差别。无论个体性与一般存在,或是目的与作为原始本性的个体性与现存的现实,或是手段与绝对目的,或是创造出来的现实与目的或原始本性或手段,都没有差别。

因此,最初,个体性的原始规定性亦即它的直接的本质,还没被设定为发生行动的东西,因而只称为特殊的能力、才能、品质等等。精神的这种独特的色彩,应该被视为是目的本身的唯一内容,唯一的实在。如果有人把意识想象为一种跨过这种内容而想实现别的内容的东西,那么他就是把意识想象为一种由虚无出发向虚无追求的东西。——而且,这个原始的本质不仅是目的的内容,而且潜在地也就是实现,它通常表现为行动的一种给与了的质料,表现为现成存在的但须在行动中予以铸成的现实。由于行动只是从尚未显现的存在的形式向显现了的存在的形式的一种纯粹的过渡,与意识相对立的那种现实的自在存在,因而就下沉而成为单纯的空虚的假象。这种意识,既然规定自己要行动,于是就不受现存的现实的空虚假想所迷惑,并且必然地不再在空虚的思想和目的中兜圈子,而集中于它自己的本质的原始内容上。——不错,这个原始的内容,最初只是一种为意识而存在的东西,因为是意识把它实现了的;但是,这样一种为意识而只在意识内部存在的东西,与一种在意识以外而自在的存在着的现实之间的差别根本已经破除掉了。——单单为了要使自己的潜在性成为现实性,意识就必须行动,或者说,行动正是作为意识的精神的生成过程。所以说,意识要根据它的现实性,才知道它自己的潜在性。因此,个体在通过行动把自身变成现实以前,不可能知道它是什么。——但这样一来,似乎个体在行动以前不能规定它的行动目的,但是同时,既然它是意识,它又必须在行动未发生以前就已经有这个行为摆在自己面前,当作完全是它自己的行为,或者说,当作它自己的目的。因此,要开始去行动的个体,好象处于一个圆圈之中,在这个圆圈中,每一个环节都已假定别的环节为前提,因而好象不可能找到起点;因为,它的目的必然即是它的原始本质,它只能从行为里认识出它的原始本质,但是它为了要行动,又必须先有目的。但唯其如此,它又必须立即开始,而不管情况如何,不考虑什么是起点、中点[374]、终点,直接进入行动;因为它的本质和自在存在着的本性乃是起点、中点、终点一切归一。作为起点,这个自在存在着的本性已经现存于行动的环境里了;而个体对某种事物所发生的兴趣,也已经是该时该地应否和如何行动的问题的现成答案。因为看起来好象是一个外在现实的那种东西,本来就是它的原始本性,只不过具有一个存在的假象罢了;这种假象,本是包含在自行分裂的行动这一概念里的,但它却在个体在原始本性中所感到的兴趣里把自身表示为个体自己。——同样,如何表示自己或用什么手段表示自己,也是本身自在就规定了的。才能,就其为内在的手段或从目的到现实的过渡来说,也同样不是别的,只是规定了的原始的个体性。但现实的手段和真实的过渡,却是才能与现存于兴趣中的事物本性的统一体;在手段里,才能被认为属于行动的一面,本性被认为属于内容的一面,两者都是渗透着存在与行动的个体性本身。因此,最初出现的是外在的环境,环境是外在于个体的,但潜在地却是个体的原始本性;其次出现的是兴趣,兴趣把环境恰恰当作属于它自己的东西或当作目的;最后则是这两个对立面在手段中的结合和扬弃。这个结合本身还是发生在意识以内的,刚才考察的那个全体还是一个对立的一个方面。还有待于消除的这个对立的假象,现在通过过渡自身或手段于是得到了扬弃;因为手段是内在与外在的统一,是规定性(规定性是手段自己的内在手段,亦即才能)的反面;手段于是扬弃这个规定性,并将其自身,即将这个行动与存在的统一体同样地建立为外在的东西,成为现实了的个体性,即是说,这个个体性被建立为为个体性自身的一种存在物。这样,这整个的行动,无论作为环境,或作为目的,或作为手段,或作为所完成的作品或[375]事业,始终没超出它自身以外。

不过,随同着事业或作品,似乎就出现了原始本性的差别。作品正如它所表示着的原始的本性一样,是一种特定的东西,因为它被行动解放出来,并成为存在着的现实,而否定性,作为一种质,便包含在作品里面。但意识把自身规定成一种与作品相对立的东西,它所具有的规定性是否定性一般,是行动。因此,意识乃是与作品的规定性相对立的普遍;它于是能将一个作品与另外的作品进行比较并从而认识到诸个体性自身是不同的个体性;比如,它能理解到在其作品中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大的个体是比较坚强的意志力,或比较丰富的本性,即是说,这种本性,其原始规定性所受的局限比较小;而相反,它理解到另外一个个体是一个比较软弱、比较贫乏的本性等等。

与大小〔分量〕所表示的这种非本质的差别相反,好坏应该会表示出一种绝对的差别来;但绝对差别在这里并不发生。不论采取哪一方式去行动,行动总同样是一个行动,总同样是一个个体性的自身呈现和自身表示,因此,总是好的;而且真正说来,也许根本就不能说什么是“坏”。可以叫做坏作品的东西,乃是那将其自身实现于这个作品中的一个特定的本性的个别的生命;它只是由于比较的思想才被败坏为一个坏的作品,而比较的思想是一种空洞的东西,因为它撇过作品本质(这是个体性的一种自身表示),而另外去寻求谁也不知其为何物的别的东西。——比较对照的思想,只能产生出前面谈过的那种差别来;而那种差别,作为大小或数量的差别,按其本性说,是一种非本质的差别;它在这里所以确定地是非本质的,乃因为那互相比较的是一些不同的作品或不同的个体性,它们各不相涉,它们各自只与其自身相关。只有原始的本性,才是自在的东西或可以被当作判断作品之尺度的东西,反过来说,只有作品才是判断原始本性的尺度。但两者互相配应:没有哪一种为个体性而存在的东西而不是通过个体性的,或没有哪一种现实不是个体性的本性和行动,同时反过来说,也没有哪一个个体的本性和行动不是现实的。只有这些环节可以互相比较。

因此,在这里根本既没有发生激怒,也没有发生抱怨,也没有发生悔恨的余地;因为这类不愉快的情感都出自于这样的一种思想,即总以为在个体的原始本性及其在现实中的表现以外,还有另外一种内容和另外一种自在。其实,说个体自在地是什么,不外乎指它的动作行为是什么,而个体所面临的外在环境,也不外乎是它所作所为的后果,并且可以说就是个体自身。个体所意识到的,只能是它自身的纯粹的转变,即从可能性的黑夜到现实性的白昼、从抽象的自在到现实存在的意义的那一纯粹的转变或翻译;而个体所确信的,只能是确信在白昼里显现于它自己面前的东西都是本来就在黑夜里昏睡着的那种东西。对这个统一性的意识,诚然也同样可以说是一种比较,但是,被比较的东西却只具有对立的假象;这种对立是一种关于形式的假象,它对于理性的自我意识而言,只不过是虚假的对立罢了,因为理性的自我意识知道个体性在其自身即是现实性。那么个体,既然它知道它在现实里所能找到的只不过是它自己与现实的统一性,或它自己即在现实的真理性中的确定性,同时它知道它因而总能达得到它的目的,所以个体就只能在它自身体验到愉快。

〔Ⅱ.事情自身与个体性〕

这就是确信它自己即是个体性与存在的绝对渗透的那个意识所构成的关于它自身的概念。现在让我们看看,究竟这个概念是否已通过意识的经验而证实了自己,究竟意识的实在是否与这个概念一致。完成了的事业或作品,是意识为它自己所创造的实在。惟有在作品里,意识才意识到个体自在地存在着时是什么情况,并且这样一来,意识到个体即在作品之中的那个意识,已不是特殊的意识而是普遍的意识了;因为它已经将它表现于作品中的自身根本转移到外面,置入于普遍性的原素里,置入于存在的无限规定性的领域里了。这个从自己的作品中超脱出来的意识,作为普遍的意识(因为它是绝对的否定性亦即行动这一对立面),事实上已与它的作品,作为特定的意识,互相对立。这个意识因而超越作为作品的它自身,本身就是那个没经它的作品充实过的无规定性的领域。如果说以前在概念里意识和作品曾保持过统一,那么须知其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作品,作为存在着的作品,当时已被扬弃了。但作品应该存在着,而我们现在应该看看,在作品的存在中个体性将如何取得其普遍性,将如何满足它自己。

首先,必须从其自身来考察已完成了的作品。作品吸取了个体性的整个本性,因而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行动,在这种行动中一切差别都互相渗透而归于消溶。作品于是就变成为一种持续的存在,在这种持续存在中,事实上,原始本性的规定性就转而与其他的规定性相对抗,与它们互相干犯,而终于作为消逝的环节在这个普遍的运动中自己归于消失。如果说在自在自为地实在的个体性的概念以内,一切环节如环境、目的、手段和实现过程等都彼此是一样的,如果说原始的特定的本性只算是一种普遍的原素,那么与此相反,这种原素既然变成了客观存在,它的规定性本身就在作品里显现出来,并在它的消溶中取得它的真理性。更确切地说,这个消溶是这样的:在这个规定性里,个体作为这一特定的个体,是变成现实的了;但这个规定性不仅是现实的内容,而且也同样是现实的形式,或者说,这个现实本身根本就恰恰是这个规定性,即是说,这个现实正是一个与自我意识相对立的东西。从这一方面来看,这个现实显然是从概念里消失了的、只被发现为现成存在着的一种外来的现实。所谓作品存在着,意思是说,作品为别的个体性存在着,而且它对于别的个体性而言是一个外来的现实,而别的个体性必定要建立它们的现实来代替这个现实,以便通过它们的行动使自己意识到它们与现实的统一。换句话说,它们由于它们的原始本性的缘故对这个作品所发生的兴趣,是不同于这个作品自己的兴趣的,而这样一来,作品也就被理解为一种不同于作品本身的别的东西了。因此,作品可以说是一种变幻不居的东西,它因别的力量与兴趣的敌对作用,可以归于消灭,它所呈现的个体性的现实勿宁是不能持存的,不是最后完成了的。

意识于是在它的作品中感觉到发生了行动与存在的对立,在意识的前此各种形态下,这个对立同时既是行动的起点又是它的结果,而现在则只是一个结果。不过,当意识作为自在地实在的个体性开始行动的时候,这个对立事实上也已经被当作行动的根据了;因为行动假定特定的原始本性是自在的东西,而且为实行而实行的那个纯粹的实行是以这个原始本性为内容的。可是纯粹的行动是自身同一的形式,因此它与原始本性的规定性是不一致的。当然,在此处象在别处一样,两者之中谁被称为概念谁被称为现实,是无所谓的事情。我们可以说,原始的本性是与行动相对的思想的东西或自在的东西,而只有行动才赋予它以现实性;或者也可以说,原始的本性既是个体性本身的存在又是作为作品的个体性的存在,至于行动则是原始的概念,是一种绝对的过渡或变成过程。在意识的本质里包含着的概念与实在之间的这个不相配称性,意识现在在它的作品里体验到了;这样,意识在它的作品里意识到它真正是个什么东西,而它所具有的、关于它自身的空洞概念就消失了。

由于作品是自在地真实的个体性的真理性,于是,在作品的这种基本矛盾里,个体性的一切方面又显现出来而互相矛盾着。这就是说,作品是整个的个体性的内容发出为行动而表现为存在的结果,而行动是一个否定的统一,它曾包含过一切环节,所以现在作品就把这些环节都释放出来;在持续存在的原素里,这些环节就彼此各不相干。概念与实在因而互相分离,分别成为目的和原始本质性。至于目的之能具有真正本质,或自在存在之被当成目的,则都是偶然的事情。同样的,概念与实在又互相分离,分别成为转入现实的过渡和目的;换句话说,选择什么以为达到目的的手段,也是偶然的事情。而且最后,这全部内在的环节(不管它们是否会结合成为一个统一体),即整个的个体行动,跟一般的现实之间的关系,也是偶然的;一个决定坏了的目的和选择坏了的手段,固然可以招致不幸,也同样可以遇到幸运。

如果现在说,在意识的作品里所含着的意愿与实行、目的与手段,以及这全部内在的东西与外在现实自身之间的对立,已经在意识面前显现出来了(一般说来,这个对立本身代表意识的行动的偶然性),那么应该说,这行动的统一性和必然性也已同样地在意识面前显现出来了;而且这后一方面还超过那前一方面,所以关于行动的偶然性的经验本身只是一种偶然的经验而已。行为的必然性在于:目的本来就是与现实关联着的,而且目的与现实的这个统一性就是行动的概念;行为之所以发生,乃是因为行动自在自为地即是客观现实的本质。作品里诚然是有偶然性,这是已完成的东西之不同于意愿与实行的地方;而这个关于偶然的经验,看起来好象必然是真理,实则与我们上述那个关于行为的概念互相矛盾。而且,如果我们从这个经验内容的完满性来考察,我们就发现这个经验的内容是消逝着的作品;自身保持不是消逝,相反,消逝本身是现实的,是与作品结合着的,并随作品之消逝而消逝的;否定物是肯定物的否定,而否定物自身却与肯定物同归于尽。

这种消逝之消逝,是包含在自身真实的个体性的概念本身的。因为,作品消逝于其中的,或者说,在作品中所消逝了的那个东西,就是客观的现实〔或对象性现实〕,而且使前面被称为经验的那种东西得以胜过个体性所具有的个体性概念的,也就是这个客观的现实。但客观的现实就在这个意识中也已是一种不再具有独立自为的真理性的环节。真理性只存在于意识与行动的统一性中,而且真正的作品只是行动与存在、意愿与实行的统一体。因此,由于意识的行为所根据的意识确定性的缘故,意识就觉得那个与意识确定性相对立的现实本身就是一种只为意识的东西。对于返归自身的自我意识来说,一切对立都已消逝,所以当意识是自我意识的时候,对立就不能再以现实与自为的意识相对立这一形式而出现了;相反,出现于作品中的对立和否定性,却不仅涉及作品的内容或者还涉及意识的内容而已,它并且涉及现实本身,更从而涉及只通过现实只在现实那里才呈现出来的对立,以及作品的消逝。这样,意识就从它的变幻不居的作品里返回于其自身,并肯定它的概念和确定性是与关于行动的偶然性的经验相反的一种存在着的和持存的东西,事实上意识经验到了它的概念,在它的概念里现实只是一个环节,只是一种为意识的东西,而不是什么自在自为的东西;它经验到现实是一种消逝的环节,因而对于它来说现实只是一般的存在,一般存在的普遍性与行动乃是同一个东西。这个同一体,这个统一体,就是真正的作品,真正的事业;真正的作品或事业乃是事情自身,事情自身在一切情况下都坚持其自身并令人感觉到它是独立不改的持存的东西,它完全不受事情的影响,即是说,它与个体行动本身的偶然性以及环境、手段和现实的偶然性没有关系。

事情自身,只当这些环节被当作孤立地发生作用的东西时,才跟这些环节互相对立,但本质上它作为现实性与个体性的渗透者乃是这些环节的统一体。同样,事情自身又是一个行动,并且就其为行动而言,它既是纯粹的行动一般,又因此而同样是特殊个体的行动;而且既然它还是属于个体而与现实对立的,它就又算是目的。同样,事情自身又是从这一规定性转向相反的规定性的过渡,而最后,它又是一个现存于意识面前的现实。这样一来,事情自身就表示了精神的本质性,在这种精神的本质性中,这一切自为地孤立地发生作用的环节都被扬弃掉了,因而发生作用的只有那些普遍的环节;在这种精神的本质中,意识对其自身的确定性,本身成了意识的一个事情,一个对象性的东西;而这个因自我意识而诞生的、属于意识的对象,仍然不失其为一个〔不属意识的〕自由的、真正的对象。——现在,属于感性确定性和知觉阶段的事物,对于自我意识才有它的意义,而且仅仅通过自我意识才有它的意义。一个事物和一个事情的区别就在这个地方。——这里所通过的这个运动过程与感性确定性和知觉阶段的运动过程是相应的。

自我意识于是在事情自身中意识到了它对它自身的真正概念,或者说,它在事情自身中,即在已经对象[376]化了的个体性与对象[377]性的渗透或统一中,意识到了它的实体。同时,自我意识,就它现在的情况而言,乃是对它的实体的一个刚才达到的因而是直接的意识;而这是个特定的方式,在此方式下,精神的本质是呈现出来了,却还没达到真正实在的实体。事情自身在这个对实体的直接意识里,是以一种简单的本质的形式而出现的,这种简单的本质,作为一种普遍性的东西,包含着它的一切不同环节于其自身并隶属于它们,但它同时又漠不相干地对待它们这些特定环节而保持自身于独立自由,而且它,作为这个自由的简单的、抽象的事情自身,就成了〔它们的〕本质。各种的环节,包括特定个体的原始规定性或事情,它的目的、手段、行动和现实在内,就一方面说,对于这个意识,都是个别的环节,所以意识可以为了事情自身而舍弃它们;但另一方面,它们所以都把事情自身当作本质,乃是因为它可以作为它们的抽象的普遍而遍在于它们这些不同环节之中并可以是它们的宾词。事情自身还不是主词;而那些环节却被当作主词,因为环节都属于个别性那一边,而事情自身现在才仅只是简单的普遍性。事情自身是类,类遍在于作为它的种的这一切环节里,而同样又独立于它们之外。

〔Ⅲ.相互欺骗与精神实体〕

意识被称为诚实的意识,这是因为一方面它达到了事情自身所表述的这种理想主义,另一方面它又以事情自身这个形式普遍性为真理。诚实的意识永远只求达到事情自身,因而总在事情自身的各个环节或种里反复追寻;而当它在一个环节里或在一个意义下没得到事情自身时,它却恰恰由于在这一个环节里没得到而能在别一个环节得到,因此事实上它永远享有着这个意识按其概念所应该享有的满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它总是完成和达到了事情自身,因为事情自身,作为各环节的普遍的类,是所有各环节的宾词。

举例说吧,如果意识没能把一种目的变成现实,那末在这种情况下它毕竟是曾想把它变成现实,而这就是说,它已经使目的成为目的,已经使什么也没做的纯粹行动成为事情自身,并且它还可聊以自慰地说无论如何总算已经做了点什么了。因为普遍既然连否定或消逝都包含在内,那么作品的自身扬弃或否定也就算是它的行动了。它促使对方来否定它的现实,而它却在它的现实的消逝中感到满足,如同调皮捣乱的小孩在被打耳光时还满心高兴,得意其自己是使人打耳光的原因。或者让我们另举一种情况为例,比如说,它甚至从来也没有试图去实现事情自身,并且根本什么事也没做过,那么这就是它没有想望或愿意这样去做;而事情自身对它来说同样是它的决意与实在的统一;在它看来现实不是别的,正就是它自己的愿望。——最后,假定竟然没经过它参与行动也出现了什么对它有兴趣的东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它在其中感到了兴趣,这个现实对它来说就是事情自身,虽说这个现实根本不是由它产生出来的;它适逢其会地遇到的这个现实如果是一件令人满意的事情,它固然要认定是它自己的事业和功绩,而即便是一件与它完全不相干的普通事件,它同样也可以当成是属于它自己的,因为它把一种没有参加任何行动的兴趣当成它赞成或反对和支持和[378]抵制的一种表示立场的行动。

由此可见,意识的这种诚实性,以及它在任何地方都感到的那种满足,显然是由于它没把它关于事情自身的各个思想结合在一起。在意识看来,事情自身,或者是它自己的事情,而完全不是一种作品,否则就是纯粹的行动和空虚的目的,再不然就是一种不行动的现实;它把一个接一个的意义当成这个宾词的主词,并且把它们一个接一个地忘掉。现在我们看到,在仅仅愿望过(或者也包括没曾愿望过)的情况下,事情自身,在意识看来,就是那种空虚的目的和愿望与现实在思想里的统一。另外,在虽然愿望过或者说采取过纯粹行动而目的没能实现的情况下,意识所以能得到慰藉,以及它所以能因促使别人采取行动从而得到满足,则在于它把纯粹的行动或完全坏的作品或事业当成了本质,因为根本不是作品的那种作品,只应该叫做坏的事业或作品。最后,在幸运的情况下,即是说,当它遇到了现成的现实的时候,这个没经它参加任何行动而出现的存在就是事情自身。

但这个诚实性并不象它看起来那样真正是诚实的。因为事实上它不可能那么无思想地觉得这些不同环节真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干的,相反,它必然直接意识到诸环节的互相对立,因为这些环节是绝对地互相关联着的。纯粹的行动本质上就是特定的个体的行动,而这种行动本质上又同样是一个现实或一个事情。反过来说,现实本质上只是个体的行动和行动一般;并且个体的行动同时也仅只是行动一般,因而它同样也是现实。因此,当个体看起来好象是只与作为抽象的现实的事情自身打交道时,它同时会发现这个事情自身也就是它自己的行动。但同样,当它觉得只与行动发生关涉的时候,它会意识到这不是认真的情况,反之,它知道与它发生关涉的真正说来是一个事情,并且是它自己的事情。最后,当它似乎只愿望它自己的事情和它自己的行动时,它所愿望的却又是事情一般或自在自为地持存的现实。

事情自身和它的各个环节既然在这里表现为内容,它们同样也就必然在意识里表现为各种形式。它们之作为内容而出现,只是为了消逝,每一个环节都要消逝以便让位于别的环节。因此,它们出现时的规定性必然是一种被扬弃了的东西的规定性,但惟其如此,它们就是意识自身的诸方面。事情自身就呈现为自在或意识的自身回返;而诸环节之互相排除,在意识里的表现就是:它们之被建立在意识里,不是自在地,而只是为了另外的意识。意识把内容的环节之一显露出来,将它表象为为他的;但同时意识就从这个环节里返回其自身,而在它自身中同样把相反的环节呈现出来,并保留为它自己的环节。不过同时必须注意到,意识并不是把任何一个环节单独地只放置于外,而把某一别的只保留于内;相反,意识是轮流交替着对待它们,因为意识必须把它们每一个都造成为既是自为的又是为他的本质。整体乃是个体性与普遍性互相渗透的运动;但由于这种整体在这个意识看来只是简单的本质并因而只是事情自身的抽象,于是这个整体的环节作为分别的环节就落于事情自身之外,而且此一环节落于彼一环节之外;而整体自身则全靠它的环节的轮流更替地呈现与保留才能全部表现出来。由于在这个呈现与保留的更替过程中意识只把一个环节当作为它自己的,当作它的自身返回中的本质的东西,而其他环节虽说也存在于它自身却是外在的或为他的,于是在个体性与个体性之间就出现了一种互相欺骗的游戏,每个个体性都自欺也欺人,都欺骗别人也受人欺骗。

因此,一个个体性,总在设法实现些什么东西,它好象也确乎因此而把某种东西搞成了事情;它有行为动作,而就在它的行为动作里它成了为他的;并且好象它与之打交道的是一种客观现实。因此,其他的个体也就把这个个体的行动当作是对事情本身的一种兴趣,并且以为它的行动目的在于使事情自身得以实现,至于由上述那一个个体还是由它们这些其他个体使之实现,是无关重要的事。可是,当其他的个体指出这个事情早已由它们弄成为现实了的时候,或者如果它们还没弄成为现实的话,那么当它们提供它们的援助并实际进行援助以求这个事情实现的时候,它们竟发现上述的那一个意识已经不在它们以为它所在的那个地方,换句话说,那一个意识在事情中感到兴趣的,〔并不是事情本身,〕而是它自己的行为动作;而当它们知道了它的行为动作就是当初的事情自身时,它们于是就觉得自己受了欺骗。——但事实上,它们当初之急忙去援助,也不是为了别的,只不过想看看和表现一下它们自己的行动,而并不是为了事情自身;换句话说,它们当时正是想以它们所抱怨的那种受骗的方式去欺骗别的意识。——现在既然已经真相大白,充当事情自身的是意识自己的行为动作,是它自己的力量的游戏,或表演,于是好象意识对它自己的本质的所作所为就纯然是为它自身的,而不是为其他意识的,好象它只关心它自己的行动而不关心作为别人的行动的那一种行动,因而好象它对别人的行动绝不过问,听任它们自由行事。但是它们是再度看错了,意识已经不在它们以为它所在的那个地方。意识所关心的,已不是作为它的这个个别的事情的事情,而是作为事情的事情,而是为一切意识所共有的一种普遍。因此,意识是在干涉别人的行动和事业,而如果说它现在已不再能直接左右已在它们别人手里的事业或作品,那么至少它表示对此感兴趣,通过它有兴趣于对别人的作品下判断来进行干涉;因为,如果它给作品打上赞成和赞扬的烙印,那么这意味着它不仅赞扬作品本身,并且同时也赞扬它自己的慷慨大度和自我克制,因为它竟然没用它自己的非难疵议而使作品为之败坏。当它喜欢某一作品时,它固然从中享受它自己;同样,当它不赞成一件作品时,它也欢迎这个作品,因为它可以通过它对作品的非难而享受它自己的行动。然而那些自认为或自称是因这种干预而受骗了的意识,自己当初却曾想以这同样方法去欺骗别人。它们自称它们的行为动作是一种只为它们自身的东西,它们的行动只以它们自身和它们的本质为目标。但当它们做出或实现了某种东西,从而表现了自己,将自己显露于日光之下时,事实上它们就直接与它们的自许矛盾起来,因为按它们自许,它们是想排除日光自身,排除普遍的意识,并排除一切人的参与,而所谓实现则可以说正是将属于它自己的东西陈列于普遍的原素之中,以便它自己的事情变成并且一定变成一切人的事情。

因此,如果有人自称他只与纯粹的事情有所关涉,那他就既是自欺,又是欺人。一个意识,当它展出或实现了一件事情时,它自己就会经验到,其他的意识都象苍蝇之群趋于新挤出来的牛奶那样急忙凑拢过来想插手参与这件事情;而这些其他的意识也会从它那里经验到,它所展出的,不是作为对象的事情,而是它自己的事情。反之,当这个意识行动的时候,如果它自以为本质的东西只是行动自身,只是力量与才能的发挥运用,或只是这一特定个体性的自我表现,那么它们其他意识也会反而经验到:它们每一个都是心情激奋,准备随时应邀参与其事,而且知道原来那个意识所展出或实现出来的,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行动,或一种个别的独有的行动,而勿宁同样是一种为他的东西或一个事情自身。上述两种不同情况,发生的结果是相同的。即是说,意识经验到的意义都不同于当初所设想的和认以为真的那种意义。意识经验到,事情与行动这两个方面同样是本质的环节,事情自身按其本性来说,既不只是事情也不只是行动,因为事情仿佛与一般行动和个别行动相对立,而行动则作为独立于它的种的环节之外的类而与持续存在相对立;事情自身勿宁是这样一种本质,这种本质的存在是个别的个体和一切个体的行动,这种本质的行动是直接为他的存在或是一种事情,因为只有事情才可以说是每个个体和一切个体的行动;这种本质,是一切本质的本质,是精神的本质。意识经验到,上述的那些环节都不是主体,它们都消溶于普遍的事情自身之中;个体性的诸环节,在这个意识的无思想阶段曾经先后充当主体,现在则结合成为简单的个体性,而简单的个体性,作为某个特定的个体性,同时又直接是普遍的。这样一来,事情自身就丧失了它作为宾词的关系以及它作为无生命的抽象普遍性的规定性:它勿宁是为个体性渗透了的实体;它就是主体,在这种主体中个体性既是作为它自己,换句话说作为某个特定的个体,又是作为一切的个体;它就是普遍,普遍作为每个个体和一切个体的这种行动时乃是一个存在;它就是现实,每个意识都知道这种现实是它自己的现实,又是一切意识的现实。这样,纯粹的事情自身就是上面被规定为范畴的那种东西,即是说,它是存在,而这个存在即是自我(Ich),或它是自我,而这个自我即是存在;但这样它就等于被规定为一种与现实的自我意识还有所区别的思维;不过在这里我们须知,现实的自我意识的诸环节,如目的、行为、现实既然被我们称为意识的内容,而自为存在与为他存在又被我们称之为意识的形式,那么现实的自我意识的环节就已经与简单的范畴本身合而为一,即是同一个东西,所以简单的范畴同时即是一切内容。

(b)立法的理性

精神的本质,就其简单的存在来说,是一种纯粹的意识和某个特定的自我意识。个体的原始的特定的本性已经丧失了它的积极意义,已不再潜在地是个体活动的原素和目的;它仅仅是一扬弃了的环节,而个体则是一个自我(Selbst),一个普遍的自我。反过来看,形式的事情自身却在行动着的自身区别着的个体性那里获得了它的充满实现;因为这个个体性的诸差别构成那个普遍自我的内容。范畴是自在的,因为它是纯粹意识的普遍;它又是自为的,因为意识的自我同样也是它〔范畴〕的环节。范畴是绝对的存在,因为它的那个普遍性乃是存在的简单的自身等同性。

这样,凡对意识而言是对象的东西,就意味着是真实的东西,真实的东西是存在着的和有效准的,意思是说它自在而自为地存在和有效;它是绝对的事情,它不再受确定性及其真理性、普遍与个别、目的及其现实等等的对立所困惑,它的具体存在就是自我意识的现实和行动;因此,这个事情就是伦理的实体;而对这个事情的意识就是伦理的意识。对伦理的意识而言,它的对象同样也是真实的东西,因为它把自我意识与存在在一个统一体里统一了起来;它成了绝对的东西,因为自我意识不能也不想再去超越这个对象,因为在对象中自我意识就是在其自身中。自我意识所以不能,乃因为对象是一切存在和一切力量,它所以不想,乃因为对象是自我,或自我的意愿,对象在作为对象的它自身那里,是真实的对象,因为它自身里含有着意识的区别;它将自己划分成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就是绝对的本质的一些特定的规律。但这些集团并不使概念模糊不清,因为存在、纯粹意识和自我这种种环节都继续包含在概念之内——概念是一个统一体,它构成这些集团的本质,并且在这种区别中不让这些环节再分离开来。

伦理实体的这些规律或集团都是直接被承认了的;人们不能去追问它们的起源和论据,也不能去寻找一种别的起源和论据,因为一种不同于这自在而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的东西,只能是自我意识自身;但自我意识不是别的,只是这个本质,因为它自身就是这个本质的自为存在,而这个自为存在之所以是真理,恰恰因为它既是意识的自我又是意识的自在或纯粹的意识。

由于自我意识知道自己是这个实体的自为存在这一环节,于是它就把在它自身中的规律的实际[379]存在表述为:健康的理性直接知道什么是对的和什么是好的。健康的理性是直接知道规律,同样,规律对健康的理性也是直接有效准,理性直接地说:这个是对的和好的。而且它所着重说出的是:这;这是指那些特定的规律,这是指充满了内容的事情自身。

这样直接地给予的东西,必须同样直接地予以接受和考察。对于感性的确定性,我们曾经考察它所直接表述为存在物的东西是什么性质,现在对于这个伦理的确定性,也同样必须考察它所直接表述的存在,亦即伦理实体的直接存在着的各个集团,是什么性质。为了了解这种情况,我们只要分析几个这类规律的例子就够了。至于它们作为直接的道德规律所必须具备的那种环节,由于我们承认它们都是健康的理性自己明白知道的诫律,我们在这里就无须再先行提出讨论的。

“每个人都应该说真话。”——在这个无条件地宣布了的义务里,我们须立即承认这样一个条件:如果这人知道什么是真话。因此,这条诫命现在就得这样说:“每个人都应该按照当时他对真理的知识和信心来说真话。”健康的理性,即这个伦理的意识,既然直接知道什么是对的和什么是好的,它也就将声明这个条件本来就是和它的普遍诫律密切联合着的,因而它心目中的诫命实在从来就是象后来说的这个样子。但这样一来,它毋宁等于事实上承认在它宣布这个诫命的同时已经直接地破坏了这个诫命;它说的是每个人都应该说真话;但它心中想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按照他对于真理的认识和信心来说真话;这就是说,他所说的与他所想的不同;而说不同于其所想的话,这就叫做不说真话。这句假话或笨话,加以改善,现在就得这样说法:每个人都应该按照他当时对真理的认识和信心来说真话。——但这样一来,命题所想表述的那自在地有效准的东西,普遍的必然性,就转化为一种纯粹的偶然性了。因为我说的是否是真话,全视我是否对真话有认识和是否我能对它深信无疑这个偶然事实而定;而这只不过是说,一个人所说的真话和假话是分辨不清的,真假决定于这个人对于它的认识、看法和理解。内容上的这种偶然性只在那表示偶然内容的命题形式上具有普遍性,但是,作为伦理的诫律,一个命题必须具有一种普遍和必然的内容,而由于它的内容的偶然性,于是它就与自身矛盾起来。——最后,如果我们把命题再加以改善:把认识和信心这两个偶然性的条件从命题里除去,另外加上说真话的人应该知道它是真话等字样;可是,这样,命题就变成一个与当初出发点正相矛盾的诫律了。当初说,健康的理性应该首先直接能够说出真话来,而现在却说,健康的理性应该知道真话,这就等于说,它并不会直接地说出真话来。——如果从内容方面来考察,那么在“人应该知道真理”这个要求中内容已经被撇掉了;因为人应该知道真理里的知道是一般的知道:人应该知道;因而这里所要求的,毋宁是一种摆脱了一切确定内容的东西,而我们当初讨论的原是一种确定的内容,原是伦理实体里的一种差别。不过伦理实体的这种直接的规定是这样的一种内容,这种内容本来只是一种完全的偶然性,而当我们把它提升为普遍性和必然性之后,即当我们根据知道〔对内容的认识〕来创立规律的时候,它毋宁已完全消逝。

另一条著名的诫律是“爱你的邻人如爱你自己”。这条诫律是对那与别人发生交往关系的个别的人而说的,而这种关系则被理解为一种个别的人对个别的人的关系,或一种情感上的关系。一种有所作为的爱——因为一种无所作为的爱是没有存在的,所以也不是这里所讨论的——无非是要减除人的痛苦而增加人的安适。为此,就必须辨别什么是他的痛苦,什么是这种痛苦的反面,他的安适,以及什么是他一般的福利之所在;这就是说,我必须以理智来爱他;非理智的爱也许比恨对他更为有害。但理智的、本质的善行,在它最丰富和最重要的形式下,乃是国家的有理智的普遍善行;与国家的这种普遍行动比较起来,一个个别的人的个别行动根本就显得渺乎其小,微不足道。而国家的行动则具有极其巨大的威力,一旦个人的行动跟它发生抵触,那么无论是由于自己有所贪图而径直地违法乱纪,或者是为了偏爱于某人而想对法权的普遍性以及法权加之于那个人的义务进行欺骗,这种行动就一定无用并且不可抗拒地被它摧毁。因此,属于情感关系的一切善行,仍然都只具有一种纯粹个别性的行动或一种临时的援助的意义,它既是偶然的又是一时的。不仅这种善行的时机取决于偶然,而且究竟这种善行是不是一个事业,以及是否不立即复归于消溶甚至变为过恶,也都取决于偶然。这样,这种有益于别人的行为,虽被说成是必然的,事实上都是这样:它也许能够成立,但同样也许不能;如果偶然地成立了,它也许是一事业,也许是好的,但同样也许不是。这种规律因而也象前面讨论过的那第一条同样不具有普遍的内容,它同样不象一条绝对的道德律所应该做的那样表述出一种自在自为的东西。或者换句话说,这样的一种规律只停留于应该,而并没有现实;它们不是规律,而仅只是诫命或诫律。

不过事实上,事情自身的性质已经显然地表明,我们非放弃其对一种普遍的绝对的内容的要求不可。因为对于简单的实体而言——它的本质恰恰就在于是简单的——任何外加给它的规定性都是不适合的。规律自身,在它的简单的绝对性中,表述着直接的伦理存在;在这种存在里呈现着的差别,是一种规定性,因而是一种内容;不过这种内容是掩盖在这种简单的存在的绝对普遍性底下的。而我们既然必须放弃一切绝对内容,那么诫律所能有的就只有形式的普遍性了,即是说,它只是与其自身不相矛盾了,因为无内容的普遍性就是形式的普遍性,而一个绝对的内容就等于一种没有差别的差别,或等于无内容。

除掉一切内容之后,剩下来用以创立法律的就只还有普遍性的纯粹形式,或者说,就只还有意识的同语反复。意识的同语反复是与内容对立的,它是一种知道,但不是知道存在着的或真正的内容,而只是知道内容的本质或内容的自身同一性。

因此,伦理的本质自身并不直接是一种内容,而只是一种尺度,它根据是否自相矛盾来判定一种内容能否成为规律或法律。创立法律的理性,于是下降而为一种仅仅审核法律的理性。

(c)审核法律的理性

简单的伦理实体里的任何一种差别,对于实体来说都是一种偶然性,我们在特定的诫律里曾看到它出现为知道、现实和行动种种方面的偶然性。我们曾把那简单的存在跟与之并不对应的规定性进行了比较,在这种比较中,简单的实体被表明为形式的普遍性或纯粹的意识,它不含有内容,而与内容对立,它是关于一定内容的一个知道。这样,这种普遍性就仍然是当初的事情自身,但到了意识里以后,它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它不再是无思想无行动的类,而与特殊关联在一起,并构成特殊的力量和真理。——这个意识起初好象在进行着与我们以前所进行的相同的审核,它的行动好象也不外乎如以前已做过的那样,把普遍与特殊作一番比较,从而指出它们彼此的不相对应性。但在普遍已取得另外一种意义之后,内容与普遍的关系就与前不同了;普通现在是一种形式的普遍性,这是特殊内容只可能具有的一种普遍性,因为我们考察内容只是在这种形式普遍性中考察内容的自身关系罢了。当我们以前审核比较的时候,存在着的普遍的实体是一方,已经发展成为实体意识的偶然性的那种规定性是另一方。现在,比较的一方已经消失;普遍已不再是存在着的和有效准的实体或自在自为的法权,而是一种简单的知道或形式,这种知道,在比较一种内容时只比较它与它自身,在考察一种内容时只看它是否是一个同语反复。法律或规律现在不再是被制定,而仅只是被审核;对于审核的意识而言,法律是已经制定了的;审核的意识只按照其本来的简单状态把法律的内容接受下来,不象我们以前所做的那样去考察那与实际内容相结合着的个别性和偶然性,相反,审核意识的审核工作,止于诫律本身,它对待这种诫律的态度是简单的,正如诫律之简单地即是它自己的尺度那样。

但这样一来,这种审核工作就不能深入下去,因为审核的尺度既然是同语反复,既然与内容漠不相干,那么它就不仅适用于某一正面的内容,也同样能适用于反面的内容。——假定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财产私有制应该不应该无条件地成为法律呢?这里所谓无条件地,意思是说,不管它对其他目的有用与否;其实伦理的本质性正是说,伦理规律只与其自身同一,并因此以自己的本质为根据而不以他物为条件。我们看,财产私有制本身并不自相矛盾;它是一个孤立的规定性,或者说,它是一个被设定为仅与自身等同的规定性。财产非私有制、财产无主制或财产公有制,也同样完全不自相矛盾。因为说某种东西不属任何人所有,或说属于任何使用它的人,或说按照需要或平均分配的原则而属于一切人,这都是一种简单的规定性,一种形式的思想,正如它的对立面财产私有制那样。——但如果我们真正把这种无主的事物理解为生活必需品那样的东西,那么这无主之物就一定要成为某一个个人的所有物;因而如果要想把这样的东西的自由〔或无主〕建立为规律,那就会是矛盾的。所谓事物的无主,当然也不是说绝对的无主,它还是应该按照个别人的需要而归人所有,只是归人所有并非为了保存起来,而是为了直接被使用罢了。但是,这样完全偶然地满足需要,则与这里所讨论的这种有意识的存在的本性又是互相矛盾的,因为有意识的存在必然把它的需要想象为普遍性的需要,必然关心它的整个生存,它所争取的必然是一种持久的财产。而这样一来,认为一个事物将按照需要偶然地被分配给最需要它的那个有自我意识的生物所有的那种想法,也是自相矛盾的。——在财产公有制之下,各人的需要应该是以普遍和持久的方式来满足,各人的配给额,应该不是按照各人的需要,就是按照平均原则;可是如果按需要分配,那么这种不平均性就与那以个人平等为原则的意识在本质上互相矛盾;而如果按后一原则平均分配,那么配给额就与需要不发生关系,而配给额这一概念却恰好是建立在它与需要的关系上的。

不过,如果说照这样看来,非私有财产显然是自相矛盾的,那么它所以自相矛盾,完全是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规定性。私有财产,如果我们把它分解为环节,它也同样是自相矛盾的。比如说,某一个别的东西是我的私有财物,既然说是我的私有财物,这就表示它具有一种普遍的、固定的、持存的东西的价值,而这就与它的本性相矛盾,因为就其本性来说,它是一种要被使用掉的、自行消逝的东西。同时,我的东西也是自相矛盾的。说属于我的,这表示一切别人都承认是我的,它排除了一切别人,是别人所不得染指的东西。但是,在我被别人所承认这一事实里也就包含着我与一切别人的同一性,而同一则是排除的反面。——我所占有的东西总是一个事物,事物是一种一般地为他的存在,因而它只是完全一般地无规定地是为我的存在;因此,说我占有一个事物,这就与事物的一般事物性发生矛盾。所以私有财产和非私有财产,从一切方面看都同样是自相矛盾的,它们在自身中都具有个别性和普遍性这两个互相反对互相矛盾的环节。但是私有财产和非私有财产,如果简单地予以表象,只当成两个规定性而不进一步发展,则它们两者同样是简单的规定性,都不自相矛盾。——因此,理性自身所有的那种用以审核规律的尺度,就同样适合于任何规律,因而事实上等于不是尺度了。——同语反复,矛盾律,对于理论的真理的知识来说,既然已被认为是一种纯粹形式的标准,即是说,一种对真理与非真理完全不相干的东西,那么如果有人说它对于实践的真理的知识还会是比形式标准更多点价值的什么东西,那将也是一件希奇的事情。

在上面所讨论的、填充本来空虚的精神本质的那两个环节里,那种想在伦理实体中建立直接规定性的企图,以及想知道究竟这些规定性是不是规律的企图,都已扬弃了自己。因此,结果似乎是,既不能产生一定的规律或法律,也不能得到关于法律的知识。然而伦理实体是自知其为绝对本质性的那种自我意识,因而它既不能舍弃本质性里的差别,也不能舍弃其对于差别的知识。法律的创立与法律的审核,都已扬弃了自身,这件事实意味着,这两个环节个别地和孤立地说来都仅只是一种捉摸不定的伦理意识,而两者赖以呈现其自身的这个运动过程,则具有形式的意义,因为通过这个运动过程,伦理实体已表明其自身为意识。

如果这两个环节是事情自身的意识的两个比较确切的规定性,那我们就可以把它们视为是诚实性的两个形式;诚实性以前总是悉心从事于它的形式环节,现在,则竭力寻求其据说是善良而公正的内容环节,并对这样的固定真理进行审核,它以为伦理诫律的力量和效力就在健康的理性和理智的洞见之中。

但没有这种诚实性,法律就不成其为意识的本质,法律的审核也不成其为意识内部的行动;而且毋宁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当这两个环节各自直接地出现而为现实时,其一所表示的是实际法律的一种无效力的存在,其另一所表示的是实际法律的一种同样无效力的自由或解脱。法律,作为一定的法律,总有一个偶然的内容——这话的意思是说,它总是根据对一个任意的内容所生的一个个别意识而制成的法律。因此,直接出现的立法,乃是一种武断的胡作非为,它把任意武断当成为规律,把伦理道德说成为对那些仅只是法律而不同时是伦理诫律的规律的一种服从。同样,第二个环节,亦即法律的审核,如果它孤立地出现,则是好象认为不能动的东西在运动那样的一种武断的认识,这种武断的认识,硬说自己已摆脱了绝对规律,并把绝对规律都当作与它自己毫无关涉的外来的一种任意武断。

在这两种形式下,这两个环节都是对于伦理实体或者说对于真实的精神本质的一种否定关系;换句话说,在这两种形式下,伦理实体还没有取得它的实在性,它还只包含在意识自身的直接性里,它还刚才是这个个体的一种意志和意识,或者说,它还刚才是一个不现实的诫命里的应当和对形式的普遍性的一个知道而已。但是,既然现在这些方式都已被扬弃了,那么意识就返归于普遍,而那些对立也就消失了。精神本质所以是现实的实体,正是因为这些方式已经不再是存在着的个别的方式而只是已被扬弃的方式了,这些方式都只作为环节而属于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就是意识的自我:意识的自我于是在精神本质里被建立了起来,使精神本质成为现实的、充实了的和有自我意识的东西。

这样一来,首先,精神本质对自我意识来说是一种自在地存在着的规律;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那种形式的并非自在地存在着的普遍性,已经被扬弃了。其次,精神本质又是一个永恒的规律,永恒规律不以某一特定的个体的意志为基础,它独立自存,具有直接存在的形式,是一切个体所共有的绝对的纯粹意志。而这种绝对的纯粹的意志又不是一种诫律,因为诫律仅只应当存在,它则实际存在着并且具有实际效力;它是范畴的普遍的自我,普通的自我直接就是一个现实,并且世界也仅只就是这个现实。但既然这种存在着的规律是绝对有效的,那么自我意识对此规律的遵从也就算不得是对于一个主人的服役——因为如果是服从主人的命令,则在主人任意武断的命令中自我意识就认识不出自己来。恰恰相反,这些规律乃是自我意识自己的绝对意识本身所直接具有的一些思想。自我意识并不相信它们,因为信仰不免也要直观本质,但被直观的总是一种外来的本质。伦理的自我意识,由于它的自我的普遍性的缘故,是直接与本质合而为一的;而信仰则从个别的意识开始,它是个别意识永远趋赴于这个统一而又永远达不到它自己的本质的那个运动过程。——但这样的个别意识,已经由它自己扬弃掉了,这种合而为一的中介已经完成了,而且只因为已经完成了这种中介,个别意识才成为伦理实体的直接的自我意识。

因此,自我意识与本质之间的差别是一种完全透明的差别。而这样一来,本质自身中的差别也就不是些偶然的规定性,相反,由于本质与自我意识(这里是唯一也许有可能发生不同一性的地方)的统一,它们就都是从那个被它们自己的生命渗透了的统一体中划分出来的集团(Massen),都是些自身清彻的未曾破裂的精灵,都是些毫无瑕疵的天上的形象,这些形象在它们的差别中包含着它们的本质的纯洁无辜与和谐一致。——不仅本质如此,自我意识也同样是对这些差别〔不同的法律〕的一种简单的清彻透明的关系。它们存在着,就只是存在着——这就是自我意识就它自己与它们的关系所具有的意识。所以索夫克勒[380]所写的《安提贡》把它们当作神立的、虽不成文而明确可靠的法律。

可以说,它不是今天和昨天,而是从来和永远生活在那里,没有人知道,它是从何时开始出现。

它们存在着。如果我追问它们的发生并把它们限制于它们的起源上,那么我自己,则已经在那里超越了它们,因为此时我是普遍的,而它们则是被制约的和有限制的东西。如果说它们应该得到我的意见的赞同,这就等于说我已经动摇了它们的坚定不移的自在存在,并把它们视为一种对于我也许真也许不真的东西。而伦理的思想,正在于毫不动摇地坚持于正确的对的东西,而避免对合法的对的东西作任何变动、动摇和变更。——让我们假定,由我代人保管一项存款。这项存款是别人的所有物,〔或者说,它作为别人的所有物存在着,〕而我所以承认它是别人的所有物,因为它是如此存在着,并且我毫不动摇地保持着我与存款的这种关系。可是如果我把这代人保存的款项据为己有,那么按照我的审核原则、同语反复来说,我也丝毫不发生什么矛盾;因为到这时候我已经不再把它视为一个别人的所有物了;把我并不视之为别人的所有物的东西据为己有,是完全说得通的。看法上的改变并不是矛盾;因为这里所说的不应该自相矛盾,只是指对象和内容而不是指看法。正如我在赠送东西给别人时能把我的观点从这是我的所有物改变成这是别人的所有物,而并不因此自陷于矛盾那样,我也能反过来把我的观点从这是别人的所有物改变为这是我的所有物。——所以,某种事物是对的,并不是由于我发现它有什么不自相矛盾的东西,它所以是对的,就因为它是对的。某种东西是别人的所有物,或它作为别人的所有物存在着,这个是或存在,乃是一切的基础;对于它,我既不必去进行讨论,也不必去寻找各种各样的思想关联;我固然不必去考虑法律的制定,同样,我也不必去考虑它们的审核;通过我的这样一些思维活动,我曾颠倒过那种关系,因为事实上我曾完全可以随意使关系的反面同样良好地适合于我那无规定的同语反复的知识,并从而将其建立为法律。但这个规定和与它相反的规定究竟哪一个是对的,这是自在而自为地规定了的;就我来说,我完全可以把我所愿意的一切东西都立为法律,同样我也可以说不能把任何东西立为法律,而且,当我开始审核的时候,我已经是走上不合伦理的道路。我所以居于伦理的实体之中,是因为对的事情对我来说是自在而自为存在着的;所以,伦理的实体是自我意识的本质;而自我意识则是伦理实体的现实和实际存在,是它的自我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