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判断   

第二章 判断

  判断是在概念本身中建立起来的概念的规定性。概念规定,或如以前曾指出过的与它是同一个东西的被规定的概念,已经各就它们自身考察过了;但这种考察曾经比一个主观反思或主观抽象更多一些。但是,概念本身就是这种抽象,其规定的相互对立就是它自己特有的进行规定。判断就是被规定的概念通过概念本身而建立。
  在进行判断即概念通过自身而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判断与形成概念相比,是另一种功能,或不如说是概念的另一种功能;判断在判断差异性中的进展就是概念进一步的规定。什么被规定的概念,概念的这些规定又是怎样必然发生的,这都要在判断中来表明。
  因此,判断可以叫做概念最近的实在化,在这种情况下,实在就是指作为一般被规定之有进入实有。更确切地说,这种实在化的本性是这样发生的,即:首先,概念的环节通过概念的自身反思或它的个别性而成为独立的总体;其次,但概念的统一却又作为这些总体的关系。自身反思的规定是被规定的总体,即是本质上在漠不相关的、无关系的长在中,又是通过彼此的互为中介。当进行规定就包含着这些总体及其关系时,进行规定本身也只是总体。这个总体就是判断。——于是,判断第一包含两个叫做主词宾词的独立的项。每项是什么,毕竟还说不出;它们还不曾被规定,因为它们要通过判断才会被规定。当判断是作为被规定的概念那样的概念时,那么,当前便只有相互的一般区别,即:判断包含被规定的概念对还不曾被规定的概念。于是,主词对宾词首先可以被认为是个别对普遍,或也是特殊对普遍,或个别对特殊;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总之只是作为更加被规定的和更普遍的东西而互相对立。
  因此,判断规定之具有主词宾词这些名词,是适当的、需要的;作为名词,它们是某种还有待于获得其规定那样的不曾规定的东西;因此它们还不过是名词。概念规定本身一方面出于这种理由而不能用来作判断的两端;但另一方面,其所以不能,更因为概念规定的本性表露出自身不是一个抽象的、固定的东西,而是在自身中具有并自在地建立其对立物;由于判断的两端本身是概念,亦即概念的规定的总体,所以两端必定贯穿全部规定并在自身中表明全部规定,不论这是以抽象的或是以具体的形式。为了在其规定的变化里仍旧以一般的方式保持判断的两端,最合用的名词是在变化中仍然相同的名词。——但名词与事情或概念是对立的;这种区别出现于判断本身;由于主词总是表示被规定的东西,因此也更是直接的有的东西,但宾词则表示普遍的东西,本质或概念,所以主词本身最初只是一种名词;因为宾词才会表示出主词什么,宾词包含着在概念意义上的。这是什么,这是一株什么植物?等等,所追问的“”,常常仅仅是指名词,假如得悉名词,人们也就满足,并且知道那是怎么一回事了。这是在主词意义上的。但是要概念,或至少要本质和一般普遍的东西,才会给予宾词,它在判断中的意义是就宾词去询问的。——上帝、精神、自然、或不论什么东西,作为一个判断的主词,因此只不过是名词;这样一个主词什么,就概念而言,是要在宾词中才呈现的。假如要找出一个适合于这样的主词的宾词是什么,那么,对于进行判断,就必须已经有了一个概念作基础,但只有宾词才会说出概念。因此,构成主词的事先建立的意义并导致宣布一个名词的,毕竟是一个单纯的表象;在表象那里,一个东西,无论是否以一个名词来了解,都是偶然的,并且是一个历史的事实。关于一个宾词是否适宜于某一主词的许许多多的争论之所以不过是字眼上的争论,是因为这些争论是从这种形式出发;那作基础的东西(Subjectum,ὑποκείμευου) 还不过是名词而已。
  现在第二要更仔细考察一下,主词和宾词在判断中的关系是怎样规定的,它们本身又怎样正是首先由判断规定的。判断总是有总体作它的两端,这些总体最初是作为在本质上独立的。因此,概念的统一才只是独立物的一种关系,还不是具体的、从这种实在回归到自身的、实现了的统一,而是这个统一之外,独立物作为并不在此统一中被扬弃的两端而长在。——对判断的考察可以从概念的原始统一出发,也可以从两端的独立性出发。判断是概念通过自身的分离;因此,这个统一是根据,判断从这根据出发来考察其真正的客观性。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是原始的原始的剖分;判断这个字眼[14]因此自身就与那个是自在自为的东西相关了。但是表象却更多地抓住这个外在性的方面——即概念在判断中作为现象的那个东西,因为概念的环节在现象中达到了独立性。
  因此,主词和宾词都将按照这种主观的考察来考察,即每一个都在另一个之外,各自都是现成的;主词作为一个对象,即使它不具备这个宾词,也还会有它;宾词作为一个普遍的规定,即使它不属于这个主词,也还会有它。按照这一点说来,与判断相联系的,是这样的考虑,即:头脑中的这个或那个宾词,能不能和应该不应该加到本身在外面的对象上去;进行判断本身在于:通过判断,一个宾词才会与主词联系,假如不发生这种联系,那么,主词和宾词就始终是原来的样子,前者是一个存在着的对象,后者是一个在头脑中的表象。——但加到主词上去的宾词,也应该适合于主词,这就是说,应该自在自为地与主词同一。通过这种加上去的意义,进行判断的主观意味和主词与宾词漠不相关的外在的长在,便又被扬弃了。“这行为好的”,这个系词指出了宾词属于主词的,不仅仅外在地与它联系着。在文法的意义上,那种从主词和宾词漠不相关的外在性出发的主观关系,也完全有效;因为这里外在地联系着的是。——这里也可以趁便提一提:一个命题固然在文法的意义上有一个主词和宾词,但因此还不就是判断。一个判断要求宾词按照概念规定与主词相关,即像一个普遍的东西与一个特殊的或个别的东西相关那样。假如那关于个别的主词所说的东西,本身也仅仅表示某种个别的东西,那就只是一个命题。例如亚里士多德是在115 届奥林比亚节第四年、73 岁时死的[15],——就是一个单纯的命题,不是判断。假如上述环境之一,如那位哲学家的死年或年岁被提出怀疑,但又出于某一理由而使上列数字得以维持,只有这样,对主词所说的东西,其中才有某种判断的因素。因为在这一情况之下,上述数字就认为是某种普遍的东西,即:没有亚里士多德之死那个被规定的内容也还长在的、以其他内容来充实的、甚至是空虚的时间。这样,“我的朋友某是死了”这一消息,便是一个命题,只有当他是真死或只是假死成为问题时,这才是一个判断。
  假如判断像通常被解释为两个概念的联系那样,那就当然可以让联系这个不确定的词适用于外在的系词Copula,也还可以让被联系的项至少应该是概念。但另一方面,这种解释当然是极其肤浅的,不仅是例如在选言判断里就有多于两个所谓的概念被联系着,而且所解释的情况比事情本身倒是好得多;因为根本没有所意谓的概念,也很难说有什么概念规定,实际上只有表象规定;在一般概念那里和在被规定的概念那里,我们已经注意过通常叫做概念的东西,一点也不配用概念的名词;那么,在判断中,概念又从何而来呢?——在那种解释中,判断的本质的东西,即概念规定的区别,首先被跳过去了;至于判断对概念的关系,就更加没有顾及。
  关于主词和宾词进一步的规定,已经提到过,它们毕竟要在判断中才会获得它们的规定。但当判断是概念的建立起来的规定性时,那么,这个规定性便直接地抽象地具有所说的区别,作为个别普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总之是概念的实有他有[16],概念自身还没有又恢复为统一,它要通过统一才作为概念,所以也出现了无概念的规定性,和反思或自在之有的对立。但是,由于概念构成判断本质的根据,所以这些规定之漠不相关,至少是这样的,即:当一规定属于主词,另一规定属于宾词时,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同样也很是可以的。主词作为个别的东西,最初按个别的被规定的规定性,表现为有的自为之有的东西,——为一个现实的对象,即使它只是观念中的对象,——例如勇敢、法、和谐等等,——关于它,将加以判断;——反之,宾词作为普遍的东西,则表现为关于对象的反思,或不如说对象的自身反思,它超出那种直接性,扬弃了像单纯有的那样的规定,——为对象的自在之有。——在这种情况下,将是从作为最初的、直接的东西那样的个别物出发,而个别物通过判断便提高普遍性,以及反过来,那在个别物中仅仅是自在之有的普遍的东西则降低到实有,或说变为一个自为之有的东西。
  判断的这种意义必须看作是判断的客观的意义,同时也是以前过渡形式的形式。“有的”物并且变化;有限物没落在无限物里;存在物从根据出来在现象中出现并且走到根据去[17];偶性表现了实体的丰富及其威力;在有中,有到他物里去的过渡;在本质中,有在一个他物里的映现,必然的关系通过这种映现来启示自身。这种过渡和映现,现在过渡为概念原始剖分,当概念把个别物归结为概念的普遍性的自在之有时,它也同样把普遍物规定为现实的东西。个别性被建立在其自身反思中和普遍物被建立为被规定的东西:这两者是一回事。
  但现在属于这种客观意义的,当然也还有以下情况:当所说的区别在概念规定性重又出现时,它们同时仅仅被建立为现象的东西,这就是说,它们丝毫不是固定的,而是同样可以很好地适用于这一个和那一个概念规定。因此,主词固然同样可以看作是自在之有,另一方面,宾词也可以看作是实有主词没有宾词,便是那个在现象中没有特性之物,即自在之物,是一个空的、不曾规定的根据;这样,它便是在自己本身中的概念,这个概念要在宾词里才会获得区别和规定性;这样一来,宾词便构成了主词的实有方面。通过这种被规定的普遍性,主词便处在与外物的关系中,向其他事物的影响开门, 从而进入对其他事物的活动。什么实有,什么便走出它的内在之有,进入联系和关系的普遍因素,进入否定的关系和现实的交互作用,那是个别物在他物中的继续,并因此是普遍性。
  方才指出过,主词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宾词,反之亦然,这种同一却不仅是在我们的观察之内,它不仅是自在的,而且也是在判断中建立的;因为判断是两者的关系;系词表示主词即是宾词。主词是被规定的规定性,宾词是主词的这种建立起来的规定性;主词只是在它的宾词中才被规定,或者说,它只有在它的宾词中它才是主词,它在宾词中是回到自身去,并且在那里是普遍的东西。——但是,当主词现在是独立物时,那个同一便具有这种关系,即:宾词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长在,而只是在主词中有其长在;宾词附属于主词。当宾词尔后与主词相区别时,宾词就只是主词的一个个别化了的规定性,只是主词的特性之;但主词本身是具体物,各种各样规定性的总体,而宾词所包含的,只是其中的一个;主词是普遍的东西。——但另一方面,宾词也是独立的普遍性,反之,主词则仅仅是宾词的一个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宾词蕴含主词;个别和特殊不是自为的,而是在普遍的东西有其本质和实体。宾词以主词的概念表述主词;个别和特殊的东西是在宾词里的偶然的规定,宾词是它们的绝对可能性。假如在蕴含那里,想到主词与宾词的一个外在关系,并设想主词为一独立物,那么,蕴含便涉及上述的主观判断,其出发点是两者的独立性。蕴含尔后只是把普遍的东西应用到个别或特殊的东西上面去;个别或特殊的东西,按照一种不确定的表象,作为品质较低的东西而被安置普遍的东西之
  假如这样来考察主词和宾词的同一,即:一方面,这个概念规定适合于主词,那个概念规定适合于宾词,但另一方面,反过来也是如此,同一性因此才始终还是一个自在自为的东西;由于判断两端独立的差异之故,它们的建立起来的关系也有这最初作为相差异的两端。但无区别的同一毕竟构成了主词对宾词的关系。概念规定本身在本质上就是关系,因为它是一个普遍的东西,所以主词和宾词所具有的规定,与它们的关系本身所具有的规定是同一的。概念规定是普遍的,因为它是主词和宾词两者的肯定的同一;但它又是被规定的同一,因为宾词的规定性就是主词的规定性;再者,它也是个别的同一,因为独立的两端在它之中都作为在自己的否定的统一中那样被扬弃了。——但是,在判断中,这个同一还不是建立起来的;系词是作为一般的[18]还不曾规定的关系:A 是B;因为概念或端的规定性的独立性,是在判断中的实在,概念在判断中具有这个实在。假如系词的“”已经被建立为主词和宾词被规定的和实现了统一,为它们的概念,那就已经是推论了。
  判断的运动的目的,就是恢复,或不如说,建立概念的这种同一。已经在判断中当前呈现的东西,一方面是主词和宾词相互的独立性、但也是规定性,而另一方面则是它们的抽象的关系。主词是宾词,这就是判断首先说出的,但因为宾词应该是主词所是的东西,所以当前便有了矛盾,这矛盾必须在过渡到一结果之中而消解自身。但不如说,既然主词和宾词自在自为地是概念的总体,判断又是概念的实在,那么,判断的向前运动就只是展开;那已经在判断中当前呈现的东西,就是在判断中发生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证明只是指陈,是已经当前呈现在判断两端中的东西的反思作为建立;但这种建立,本身也已经是当前呈现的;它是两端的关系。
  如其判断是直接的,它第一就是实有判断;它的主词直接是一个抽象的有的个别的东西;宾词是主词的一个直接的规定性或特性,是一个抽象的普遍的东西。
  当主词和宾词的这种有质的东西扬弃自身时,一端的规定便映现在另一端中;现在判断第二就是反思判断。
  但这个较多是外在的包括,却过渡到一个实体的、必然的联系本质同一中去;所以判断第三必然判断。
第四,当主词和宾词的区别在这种本质的同一中变成一个形式时,判断就将是主观的;它包含概念及其实在的对立和两者的比较;它是概念判断
  这样的概念的发生,是判断过渡到推论的基础。

甲、实有判断

  在主观判断中,人们是要使同一个对象双重化,对象一方面是在其个别的现实中,另一方面是在其本质的同一中或说在其概念中;个别的东西被提高到它的普遍性之中,或者说,普遍的东西在其现实中个别化了,两者是一回事。在这种方式之下,判断是真理,因为它是概念和实在的一致。但判断的状况最初并不如此;因为最初它是直接的,当其时在它那里还没有发生规定的反思和运动。这种直接性使最初的判断成为一个实有判断,这种判断也可以叫做质的判断,不过只是在以下的情况才可以,即,不仅属于的规定性,而且抽象的普遍性也包括在其中,这种普遍性,由于它的单纯性之故,也同样具有直接性的形式。
  实有判断也是附属判断;因为直接性是它的规定,但在主词和宾词的区别中,主词是直接的东西,从而在判断中是第一和本质的东西,所以宾词具有非独立的形式,以主词为基础。
1. 肯定的判断
  (一)如已经提到过的,主词和宾词最初是名词,其真实的规定要在判断的过程中才会获得。但判断是建立起来的、被规定的概念;作为判断的两端,主词和宾词便具有概念的环节的规定;但由于直接性之故,它们还完全是单纯的,一方面是不曾通过中介而丰富起来,一方面是按照抽象的对立而作为抽象的个别性普遍性。——先说宾词,它是抽象的普遍的东西;但因为抽象物通过扬弃个别或特殊的东西的中介而是有条件的,所以中介在这种情况下只是前提。在概念的领域内,除了自在自为地包含中介的直接性而外,就没有别的直接性,这种直接性并且是由扬弃中介而发生的,即普遍的直接性。所以质的有本身在它的概念里也是一个普遍的东西;但直接性作为,却还没有这样建立起来;它只有作为普遍性,才是概念规定;在概念规定中,它才建立起来,即,否定性在本质上属于它。这种关系呈现在判断中,它在判断中就是一个主词的宾词。——主词同样是一个抽象的个别的东西,或说是直接的东西,它应该是其本身,因此它总之应该是作为一个某物那样的个别的东西。主词在这种情况下构成判断中的抽象方面,按照这个方面,概念在判断里就过渡到外在性中去了。——正如两个概念规定之被规定那样[19],它们的关系,即系词“”,也是如此;它同样也只能具有一个直接的、抽象的的意义。从这个还不包含中介或否定的关系,这种判断就被称为肯定的
  (二)因此,肯定判断其次的纯粹表述,就是:“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这一命题。
  一定不要把这个表述了解为:“甲是乙”;因为甲和乙是完全无形式的、因此也是无意义的名词;但一般判断、因此即使是实有判断,也已经以概念规定为其两端。“甲是乙”既可以设想为每个单纯命题,也同样可以设想为一个判断。但在每一判断中,即使是其形式有较丰富的规定的判断中,有这种规定内容的命题还是说:“个别的东西一般的”;即是在这种情况下,每一判断也是一般抽象判断。关于否定判断,它在多大程度上也同样属于这种表述之下,这将立刻在下面谈到。——每一判断,至少首先是肯定判断,都作了“个别的东西是一普遍的东西”这种主张,假如正是这一点常常不被人想到,那么,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主词和宾词借以相区别的那个被规定的形式被忽视了,——由于以为判断不外是两个概念的关系,——一方面也或许因为“卡尤斯是博学的”或“玫瑰花是红的”这种判断的其他内容浮现于意识,意识忙于卡尤斯等等表象,不去思考形式,——尽管这样的内容,至少像通常拿来作例子的逻辑的卡尤斯,是一个很少兴趣的内容,不如说,恰恰是为了不要把注意力引到那上面去而离开了形式,才选择了这样无兴趣的内容。
  如以上附带提到过的,“个别的东西普遍的”这一命题一方面标示着个别事物的可消逝,另一方面标示着个别事物在一般概念中的肯定长在。概念本身是不朽的,但由概念分出来的东西却从属于变化和到其普遍本身中的回归。反过来,普遍的东西也给自身以实有。正如本质出来而进入其规定中到了映象,根据进入存在的现象,实体进入启示、进入其偶性那样,普遍的东西也开启自身到了个别的东西,判断也是这种自己的启发,是已经自在地有的否定性的展开。——后一种情形是用倒过来的命题:“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来表述的,这个命题也同样是以肯定判断说出的。主词最初是直接的个别物,在判断本身中与它的他物、即普遍的东西相关;它因此被建立具体物;——就有而论,它是被建立为一个有许多质的某物;或者作为反思的具体物,是一个有多种多样的特性的事物;一个有多种多样可能性现实的东西,一个同样有多种多样的偶性实体。因为这些多种多样的东西在这里都属于判断的主词,所以某物或事物等等是在其质、特性或偶性中自身反思的,或者说,是通过了它们而连续自身的,是在它们之中保持自身而又在自身之中保持它们。建立起来之有或规定性,属于自在自为之有。主词因此在本身中是普遍的东西。——反之,宾词作为这种并非实在的或具体的、而是抽象的普遍性,是与主词对立的规定性,并且只包含主词这一总体的一个环节而排除其他环节。这种否定性同时作为判断的端而与自身相关,由于这种否定性之故,宾词是一个抽象的个别的东西。——例如“玫瑰花是香的”这个命题只表述了玫瑰花许多特性之,那个在主词中和其他特性一起生长的特性就个别化了,正如在事物的消解中,当那些附属于事物的多种多样的特性独立化为物质时,它们便个别化了。因此,判断的命题就这方面便说: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当我们把主词和宾词这种相互规定列比一下,就发生了这样双重的东西:1)主词诚然直接是作为有的或个别的东西,而宾词则是普遍的东西。但因为判断是两者的关系,主词又通过宾词而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所以主词是普遍的东西;2)宾词是在主词中被规定的;因为它不是一个一般的规定,而是主词的规定;玫瑰花是香的,这种香气不是任何一种不曾规定的香气,而是玫瑰花的香气;所以宾词是一个别的东西。——因为主词和宾词现在处于判断关系之中,它们便应该仍然依照概念规定而对立;正如在因果性的相互作用中那样,在因果性达到其真理之前,两个方面[20]对它们的规定之等同说,仍然应该还是独立和对立的。因此,假如主词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那并不是要从宾词那里把它的普遍性规定也接受下来,——那样就会不成其为判断,——而是只要接受它的个别性规定;当主词被规定为个别的东西时,宾词便必须当作是普遍的东西,情况也是如此[21]。——假如对那种单纯的同一性思考一下,便会发生以下两个同一性的命题:
  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东西,
  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在这两个命题中,判断规定全然各自分离,只表述了它们的自身关系,但它们的相互关系却消解了,从而判断也扬弃了。——至于两个命题,“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这一命题所表述的判断,是就其内容说,那个内容在宾词中是个别化了的规定,在主词中是规定的总体;“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另一命题表述了形式,形式是由命题本身直接提供的。——在直接的肯定判断中,两端还是单纯的,因此,形式和内容也还是联合起来的。换句话说,判断不是由两个命题组成;在判断中所发生的双重关系直接构成一个肯定判断。因为它的两端是:1)作为独立的、抽象的判断规定,2)借助于使它们相关的系词,每一方面都被另一方面规定。但因此其结果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在判断中自在地呈现着,而且“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这前一命题所包含的东西属于形式,因为这命题表述了判断的直接规定性。反之,“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或说,主词被规定为普遍的,而宾词则被规定为特殊或个别的东西,这另一命题所表述的关系,却涉及内容,因为它的规定由于自身反思才得提高,直接规定性由于自身反思也被扬弃,从而形式把自身造成是一个进入自身与形式区别对立而长在的同一,即内容。
  (三)现在,假如形式和内容这两个命题:
  (主词) (宾词)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
  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因为它们都包含在一个肯定判断中而联合起来,那么,无论主词和宾词两者便都被规定为个别和普遍的统一,这样,两者都会成为特殊的东西,必须承认特殊的东西自在地就是两者的内在规定。不过这种联系一方面只是由于外面反思而来,另一方面由此而来的结果:“特殊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这一命题,正如前已发现的命题:“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那样,不再是判断,而是空洞的同一性命题。——个别和普遍还不能联合为特殊,因为它们在肯定判断中还是作为直接物而建立的。——或者说,判断还必须按照其形式和内容而区别,因为主词和宾词还恰恰是作为直接性和有中介的东西而相区别,或者说,判断就其关系说,同是两者,即关系者的独立性反其互相规定或中介。
  于是,判断第一就其形式看来,就是: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但不如说,这样一个直接的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它的宾词有更广的范围,所以宾词与它不符合。主词是一个直接的自为之有的东西,因此是由中介建立的普遍性那种抽象的对立面,这个普遍应该关于主词有所述说。
第二,判断就其内容来看,即“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这一命题,这样,主词就是各种质的一个普遍的东西,一个无限地被规定的具体物,并且由于它的规定性才只是质、特性或偶性,所以它的总体是质、特性或偶性等的坏的无限的多。因此,这样一个主词毕竟不是如像它的宾词所述说的那样一个个别的特性。因此,两个命题必须合而为一,而肯定判断反倒被建立为否定的
2. 否定的判断
  1. 上面已经谈到普通观念以为由于逻辑的真理所涉及的不过是形式,所要求的不过是内容不得自相矛盾,所以判断之真与不真,只系于判断的内容,对于判断形式本身,所要估计到的,不过是两个概念的关系而已。但是已经发生以下情况,即这两个概念不单纯具有一定数目的无关系的规定,而是作为个别普遍的东西那样地相关。这些规定[22]构成真正逻辑的内容,而且在这种抽象中构成肯定判断的内容;至于在一判断中出现的其他内容太阳圆的西塞罗曾罗马城中一个伟大的演说家现在白天等等),却与判断本身毫不相干;判断只说出这样一点:主词宾词,或者说,既然这些都是名词,更确切地,即: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以及反过来说。——由于这种纯逻辑的内容之故,肯定判断便真的,而是在否定判断中有其真理。——人们所要求的,只是内容在判断中应该不自相矛盾;但在肯定判断中,却表明了内容是自相矛盾的。——把那种逻辑的内容也称为形式,而对于内容则仅仅指其他的经验的充实,那到底是完全无关宏旨的,这样的形式并不仅仅包含空洞的同一,而内容规定则处于这种同一之外。于是,肯定判断由于它作为肯定判断那样的形式,便不具有真理;谁要是把一个直观知觉正确,表象和对象的一致,也都叫做真理,至少是对于那成为哲学对象及目的的东西,便再无法表达了。人们至少是不得不称后者为理性的真理,并且当然还得承认“西塞罗曾是一个伟大演说家”,“现在是白天”等等并非理性的真理。但这些命题之所以不是,并不因为它们好像偶然具有一个经验的内容,而是因为它们只是肯定判断,肯定判断除了能够并且应该以一个直接的个别物和一个抽象的规定性为内容而外,就更无别的内容。
  肯定判断之有其真理,首先是在否定判断中,即:个别的东西不是抽象地普遍的,——而是个别的东西的宾词本身是一个被规定的东西,其所以如此,因为它是这样的宾词,或者说,因为它只就自身而不就对主词的关系看,是一个抽象=普遍的东西;所以个别的东西首先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再者,就包含在肯定判断中的另一命题说,否定判断即普遍的东西不是抽象地个别的,而是这个宾词已经因为它是宾词,或者说因为它处于对一个普遍的主词的关系之中而是一个比单纯个别性更广泛的东西,并且普遍的东西也因此同样首先是一个特殊的东西。——由于这个普遍的东西,作为主词,本身是在个别性的判断规定之中,所以两个命题都归结为一个命题:个别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
  这里可以注意,1)特殊性在这里表明了是宾词,这一点以前也已经谈到;不过它在这里不是由外在反思建立的,乃是借助于判断中得到证明的否定关系而发生的。2)这种规定在这里表明只是为了宾词的。在直接判断中,即实有判断中,主词是作基础的东西,因此,规定似乎最初在宾词中便消耗尽了。但实际上这第一次否定[23]还不能是规定,或说毕竟还不能是个别物的建立,因为后一种情形,只有第二个否定,即否定物之否定才是的。
个别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这是否定判断的肯定表述。这种表述由于以下情况,并不是肯定判断本身,即,肯定判断由于它的直接性之故,只具有抽象的东西作它的两端,但特殊的东西却恰恰是通过把判断关系建立为第一个有中介的规定而产生的。——但是必须把这种规定不仅当作是判断一端的环节,而且也把它当作是关系的规定,像它最初本来所是的东西那样;换句话说,必须把判断也看作是否定的
  这种过渡根据两端的对比及其在一般判断中的关系。肯定判断是直接的个别的和普遍的东西的关系,所以这两者中一个同时是另一个所是的东西;关系因此在本质上也同样是分离否定的;肯定判断因此就必须建立为否定的。因此逻辑学家也不曾起来抗议把否定判断的“”连到系词上去。那在判断中是端的规定的东西,同时也是很有规定的关系。判断规定或端并不是直接的“有”的纯质的规定,后者仅仅和之外的一个他物相对立。它也不是反思规定;反思规定依照其普遍形式而肯定地或否定地对待自身,其每一项都建立为排他的,仅仅自在地与其他规定同一。判断规定作为概念规定,在本身中就是一个普遍的东西,被建立为在自己的他物中连续自身的东西。反之,判断的关系也是和判断两端所具有的同样的规定,因为它正是两端的普遍性及其在彼此中的自身连续;由于两端是相区别的,它也就在自身中有了否定性。
  上述从关系形式到规定形式的过渡,造成以下的直接后果,即:既必须把系词的“”加到宾词上去,同样也必须把宾词规定为非普遍的东西。但非普遍的东西也由于一个同样直接的后果而是特殊的东西。——假如否定的东西按照直接非有完全抽象的规定而固定下来,那么,宾词便只是完全不曾规定的非普遍的东西。关于这种规定,在逻辑中将在矛盾概念[24]那里加以讨论,并且作为某种重要的东西加以强调,即:就一个概念的否定物而论,应该仅仅在否定物上固定下来,并且应该认为它单纯是肯定概念的他物不曾规定的范围。所以单纯的非白既可以红、黄、蓝等,也可以是黑。但本身是无概念的直观规定;白的“”也同样是无概念的非有,在逻辑一开始[25]就考察了那种抽象,并认识到其最近的真理就是。假如在考察判断规定时,使用从直观和表象里拿来的这样无概念的内容作例子,把反思的规定当作判断规定,那么,这和依照康德那样,把知性概念应用到无限的理性理念或所谓自在之物上面去,是同样非批判的办法;概念,从概念出发的判断也属于概念,它是真正的自在之物理性的东西,但那些规定则属于本质,而且就其状态而论,还不是发达了的形式,像在它们的真理中、即在概念中那样。——假如停留在白、红等感性的表象上面,那就会像通常一样把仅仅是表象规定的某种东西叫做概念,于是非白、非红当然也不是肯定的东西,至于非三角便尤其是一个完全不曾规定的东西;因为依靠数和一般定量的规定,本质上就是漠不相关的、无概念的东西。这样的感性内容,和非有本身一样,也应该形成概念,并失去那种漠不相关和抽象直接的性质,这种性质是感性内容在盲目的、无运动的表象中所具有的。那个无思想的无已经在实有中变为界限某物由于界限而毕竟与一个在它以外的他物相关。但某物在反思中却是否定物在本质上却与一个肯定物相关,从而被规定了;一个否定物已经不再是那个不曾规定的非有,它只有在一个肯定物与它对立时才建立起来,一个第三者便是两者的根据;否定物因此便保持在一个封闭的范围之内,在这个范围里,那个有的东西便是某种被规定了的东西。——但在概念及其规定绝对流动的连续性中,这个“不”还更加直接是一个肯定物,否定也不仅是规定性,而且被接受到普遍性之中,并被建立起来与普遍性同一。因此,非普遍的东西也就是特殊的东西
  2. 由于否定涉及到判断的关系,否定判断还被看作是这样的判断,所以它首先还是一个判断;因此这里呈现着主词和宾词或个别和普遍的对比以及它们的关系,即判断的形式。主词作为基础那样的直接物,依然不被否定所摇动,所以它保持着它具有一个宾词那样的规定,或说保持着它对普遍性的关系。那因此而被否定的东西,并不是宾词中的一般普遍性,而是宾词的抽象或规定性,这种抽象显现为内容而与那个普遍性对立。——所以否定判断不是全面的否定;宾词所包含的普遍范围还仍然长在;主词与宾词的关系因此在本质上还是肯定的,还余留下来的宾词规定也同样是关系。——假如说玫瑰花是红的,这样被否定的,只是宾词的规定性,并且与那也同样属于宾词的普遍性分离了;普遍的范围,即颜色,仍旧保持;假如玫瑰花不是红的,那就是假定了玫瑰花有一种颜色,而且有另一种颜色;就这种普遍的范围说,判断还是肯定的。
个别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否定判断的这种肯定形式,直接表述了这样一点,即特殊的东西包含着普遍性。它此外也表述了宾词不仅是一个普遍的东西,而且也还是一个被规定了的东西。否定的形式也包含同样的东西;因为例如玫瑰花虽然不是红的,它却应该不仅保持颜色这一普遍范围为宾词,而且也应该有某一其他被规定的颜色;所以只是红这一个别规定性被扬弃了,不仅普遍的范围留了下来,而且规定性也保持下来了,但却成了一个不曾规定的、一个普遍的规定性,从而成了特殊性。
  3. 特殊性,其结果是作为否定判断的肯定规定,是在个别与普遍之间进行中介的东西;这样,否定判断现在便总之到了第三步[26],是实有判断自身反思本身进行中介的东西。就其客观意义说,它只是偶性变化的环节,或者在实有中,它就只是具体物个别化了的特性的环节。由于这种变化,便出现了宾词的完全规定性或作为建立起来的那样的具体物。
个别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依照否定判断的肯定表述这样说。但个别的东西又是特殊的东西;因为特殊比个别的范围更广;所以它是一个与主词不符合的宾词,在宾词中,主词还不具有其真理。个别的东西只是个别的东西,即否定性无论肯定地或否定地,都不与他物相关而只与自身相关。——玫瑰花任何一个有颜色的东西,而是它只有规定了的颜色,即玫瑰色。个别的东西不是一个不曾规定的被规定的东西,而是规定了的被规定的东西。
  从否定判断的这种肯定形式出发,判断的这个否定重又仅仅显现为第一个否定。但它又不是这样的。否定判断不如说已经自在自为地是第二个否定、或否定之否定,这个自在自为的东西须要建立起来。就是说,它否定了肯定判断宾词的规定性,即这个宾词的抽象普遍性,或者说,它所包含的主词的个别的质看作是内容。但规定性的否定已经是第二个否定,即个别性无限的自身回归。这样一来,便出现了主词的具体的总体之恢复,或者不如说,它现在才被建立为个别的东西,因为它通过否定和否定的扬弃,变成以自身为中介了。宾词就它的方面说,因此是从第一个普遍性过渡到了绝对规定性,并且自身与主词相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即是: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从另一方面说,当主词同样被假定为普遍的东西时,并且在否定判断中宾词与主词的那种规定对立而是个别的,又扩大为特殊的情况下,而现在这种规定性的否定也同样是宾词所包含的普遍性的纯净化时,那么,这样的判断也就是说: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
  上述的两个判断,是以前外在反思的结果;在这两个判断中,宾词已经在它的肯定性中表述出来。但否定判断的否定,本身必须首先在一个否定判断的形式中显现出来。上面指出过,主词与宾词的一种肯定关系以及宾词的普遍范围还是在否定判断中留下来了。所以从这方面说,宾词所包含的普遍性,比起肯定判断来,是清除了限制性的,因此宾词更加要被那作为个别东西的主词所否定。以这样的方式,宾词的整个范围就被否定了,在宾词和主词之间也不再有肯定的关系。这就是无限判断
3. 无限判断
  否定判断和肯定判断一样,并不是真的判断。但无限判断应该具有它的真理,就其否定的表述而论,它是否定的无限的;这一判断,其中连判断的形式也扬弃了。——但这是一个荒谬的判断。它应该是一个判断,从而应该包含一个主词与宾词的关系,但同时在这个判断里又应该有一个这样的关系。——无限判断这个名词诚然经常在普通逻辑书中被提出来,但它是怎么一回事却并不清楚。——假如各规定是否定地联结到主词和宾词上面去的,一个规定不仅不包含另一规定的规定性,而且也不包含自己的普遍范围,那就很容易有关于否定的无限判断的例子;譬如精神不是红的、黄的等等,不酸、不咸等等,玫瑰花不是一头象,知性不是桌子以及诸如此类。——尽管人们也把这些判断叫做是正确的真的,但这样的真理并不受重视,这些判断也是荒谬的、无聊的。——或者不如说,它们并判断。——无限判断较实在的例子,就是恶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某物只有作为另一方的财产时才被否定;假如另一方对此物有权利,便必须承认此物是另一方的,但此物也只是在法的名义下才被提出要求的;所以普遍的范围,即法,在上述的否定判断里也是得到承认和保持的。但犯罪却是无限判断,它不仅否定了特殊的法律,而且同时否定了普遍的范围,即否定了作为法那样的法。它也诚然具有正确性,因为它是一桩现实的行为,但因为这一行为是完全否定地与构成其普遍范围的伦理相关,所以它是荒谬的。
  无限判断即否定之否定,其肯定的东西就是个别性的自身反思,个别通过自身反思才被建立为被规定了的规定性。“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就曾是个别的东西按照那种反思的表述。在实有判断中,主词是直接的个别的东西,在那种情况下,仅仅作为一般的某物。通过否定的和无限的判断的中介,主词才建立为个别的东西。
  这样,个别的东西就建立为与它同一的宾词连续自身;因此,普遍性也同样不再作直接的普遍性,而是作为相区别之物的总括。肯定=无限判断也同样是说: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所以它也同样是建立为自身回归。
  通过判断规定这种自身反思,判断现在便扬弃自身;在否定=无限判断中,就它仍然还是一个判断说来,区别可以说是太大了;主词和宾词毫无相互的肯定关系;反之,在肯定=无限判断中,又只呈现着同一,并且它由于完全缺乏区别之故,就不再是判断了。
  更确切些说,扬弃自身的,就是实有判断;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就是判断系词所包含的东西,即:质的两端在其同一中扬弃了。但由于这种统一就是概念,所以它同样又直接分离为两端,而作为判断,其规定就不再是直接的,而是自身反思的了。实有判断就过渡为反思判断了。

乙、反思判断

  主词在现在发生的判断中是个别的东西本身;同样,普遍的东西也不再是抽象的普遍或个别的特性,而是建立为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即它通过相区别之物的关系把自身统括为,或者说,就一般相差异的规定的内容看来,它是自身与各种各样的特性和存在之融合。——假如要提供反思判断宾词的例子,那么,它们就必须与实有判断另是一种。一个规定了的内容,即总而言之成其为一个内容,要在反思判断中才会呈现;因为内容是在同一中反思的形式规定,与成为区别的规定性的那种形式不同,——后一种形式那时还是作为判断。在实有判断中,内容只是一个直接的、或说抽象的、不曾规定的内容。——因此,“人是会死的”,“事物是可消逝的”,“此物是有益的有害的”等可以用来作反思判断的例子;物体的硬度、弹性,幸福等都是这类特别的宾词。它们表述了一种本质性,但这个本质性是在对比中的一个规定,或一个总括的普遍性。这个普遍性将在反思判断的运动中进一步被规定,它与概念本身的普遍性还有区别;它虽然不再是质的判断的抽象的普遍性,但仍然具有它由之而来的直接物的关系,并且以直接物为其否定性的基础。——概念最初把实有规定为对比规定,规定为那些规定本身在各种各样的存在中的继续,——这样,真正的普遍的东西固然是那些规定的内在本质,但又是在现象之中,而且这种相对的性质,或者说亦即那些规定的标志,还不是它们的自在自为之有的东西。
  反思判断似乎很显然可以规定为的判断,就像实有判断曾被规定为质的判断那样。但正如直接性在质的判断中曾经不仅是有的、而且在本质上也是有中介的和抽象的直接性,在这里被扬弃的直接性也同样不单纯是被扬弃的质,即不单纯是;正如质是最外在的直接性,这里被扬弃的直接性倒不如说也以同样方式是属于中介的最外在的规定
  关于规定在反思判断中怎样显现于它的运动里,还须要说一说:在实有判断中,规定的运动表现在宾词里,因为这种判断曾经是在直接性规定之中,所以主词显现为基础的东西。在反思判断中,也出于同样的理由,进行规定的向前运动在主词里就耗竭了,因为这种判断以反思的自在之有为其规定。所以本质的东西在这里是普遍的东西或说宾词;因此,它构成了作基础的东西,主词必须在这个作基础的东西里来衡量,并必须规定得与它符合。——然而宾词也由主词形式更加发展而获得进一步的规定,但却是间接的规定;反之,主词的形式则出于上述理由,表现为直接的进一步的规定。
  至于判断的客观意义,那就是个别的东西通过其普遍性而进入实有,但这却是作为进入一个本质的对比规定之中,即进入一个通过现象的多样性而保持自身的本质性之中;主词应该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东西;它在它的宾词中具有这种规定性。另一方面,个别的东西反思成为它的这样的宾词,即宾词是个别东西的普遍本质;主词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存在的和现象的东西。宾词在这种判断中不再附属于主词;它不如说是自在之有的东西,那个别的东西作为一个偶然物而在这自在之有的东西之下被蕴含着。假如实有判断也可以被规定为附属判断,那么,反思判断就不如说是蕴含判断了。
1. 单称(个别)判断
  直接的反思判断现在又是:“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但主词和宾词却是在上述意义之中,因此可以更确切地这样来表述这种判断,即:“这个是一个在本质上普遍的东西”。
  但一个“这个”却并是一个在本质上普遍的东西。那个就其普遍形式说是一般的肯定判断,却必须认为是否定的。但由于反思判断不单纯是肯定的,所以否定不直接涉及这样的宾词,即它并非附属而是自在之有的东西。主词不如说是可变化和需要规定的东西。所以这里的否定判断必须这样来把握,即:并非一个这个是反思的普遍的东西;一个这样的自在的东西,比仅仅在一个这个中,具有更普遍的存在。这样,单称判断就在特称(特殊)判断中具有其最近的真理。
2. 特称(特殊)判断
  主词的非个别性就是特殊性,它必须在最初的反思判断中代替主词的单一性(个别性)。但个别性在反思判断中被规定为本质的个别性;所以特殊性不能是单纯、抽象的规定,而只是个别的东西在外在反思中的扩大(在单纯、抽象的规定中,个别的东西就会扬弃,存在的东西就会消灭);因此,主词是:一些这个一特殊数量的个别的东西
  “一些个别的东西是一个反思的普遍的东西”——这一判断首先表现为肯定的判断,但又同样是否定的;因为“一些”包含着普遍性;按照这个普遍性,它可以被看作是总括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特殊性,与普遍性又不适合。主词由于单称判断的过渡所获得的否定的规定,如以前指出过的,也是关系、即系词的规定。在“一些人是幸福的”这个判断中,就隐含着“一些人不是幸福的”这一直接后果。假如一些事物是有用的,那么,一些事物正因此而是有用的。肯定和否定的判断不再各自分立,而是正因为特称判断是一个反思判断,它就同时直接包含两者。——但特称判断却因此而是不曾规定的
  我们再在这样一个判断的例子里,考察“一些人、兽”等等主词,那么,主词除了“一些”这个特称形式规定而外,也还包含“”等等内容规定。单称判断的主词可以说:这个人,一个本来属于外在标示的单称;它因此倒是应该譬如说:卡尤斯。但特称判断的主词却不能再是:一些卡尤斯;因为卡尤斯应该是一个个别的本人。因此,一个普遍的内容,譬如人、兽等等要附加到“一些”上去。这不单纯是一个经验的,而且是通过判断形式来规定的内容;即它是一个普遍的东西,因为“一些”包含普遍性,并且因为反思的个别性作了基础,同时就必须使普遍性与个别的东西分开。更确切地说,普遍性也是普遍的本性,人、兽;——那种普遍性是反思判断的结果,它预示着成为实有判断的结果那种规定,正如肯定判断以个别的东西为主词时所曾预示的那样。
  个别的东西的关系成为特殊,主词包含这些个别的东西和对特殊性的关系及普遍的本性,在这种情况下,主词已经被建立为概念规定的总体。但这种观察毕竟是一个外在的观察。在主词中已经通过主词形式而在相互关系之内首先建立的东西,是“这个扩大成为特殊,但这个普遍化对“这个”并不适合;“这个”是一个完全规定了的东西,“一些这个”则是不曾规定的。扩大应该适用于“这个”,即与“这个”相符,是完全规定了的;这样一个扩大就是总体,或首先是一般普遍性
  这一普遍性以“这个”为基础,因为这里个别的东西是自身反思的东西,所以它的其他规定对它是外在地经过的;并且特殊性因此而规定自身为“一些”,这样,达到了主词的那个普遍性就是全称,特称判断就过渡为全称判断。
3. 全称(普遍)判断
  当普遍性在全称判断的主词中时,它就是外在的反思普遍性,即全称是全个别的东西;个别的东西在中并不曾改变。因此,这种普遍性只是各自长在的个别的东西的总括;它是共同性,这个共同性只是在比较中才适用于个别的东西。——当谈起普遍性时,首先来到主观观念中的,却常常是这个共同性。为什么一个规定应该被看作是一个普遍的规定?“因为它适用于多数”,就被举出来作为最明显的理由。在数学解析中,主要也是这种普遍性概念在浮现着,例如在展开一个多项式中的一个函数时,就认为这比展开一个二项式中的一个函数更普遍些,因为多项式二项式表示出更多的个别的项。要求函数以它的普遍性来表示,这实际上是在要求一个全项式,即穷尽了的无限;但那种要求的限制在这里自动插进来了,表示无限的数量便不得不满足于数量的应有,从而满足于一个多项式。但在那些情况下,即,方法规则只涉及一项对另一项的依赖,而更多的项对其先行诸项的依赖也并未使这种依赖特殊化,而是同一个函数仍然在作为基础,那么,二项式在事实上已经就是全项式。方法规则被看作是真正普遍的东西;它只是在继续展开中或在展开一个多项式中重复而已,所以它通过增多了的项对于普遍性丝毫没有赢得什么。已经谈到过坏的无限及其幻影;概念的普遍性是达到了的彼岸;但那个无限当它始终是单纯无限进展时,它就始终带着一个达不到的彼岸。假如在普遍性那里,心目中只浮现着,这种普遍性又应该穷尽于作为个别物那样的个别物之中,那就是倒退到那个坏的无限里去了;或者说,那只是把当作了全了。然而多,无论它多么大,始终也完全只是特称,不是全称。——但在那里也朦胧地浮现着概念的自在自为的普遍性;是概念强烈地超越出表象所抓住的僵硬个别之外,超越出个别的反思的外在之外,把全称暗中换作总体或不如说是直言的自在自为之有。
  在别处,以上这一点也在那里表明了,全根本就是经验的普遍性。假如个别的东西作为一个直接物事先建立起来,从而是现成的并且外在地被接受,那么,反思把它总括为,这种反思对它也同样是外在的。但因为个别的东西作为“这个”,对这种反思全然漠不相关,所以普遍性和这样的个别的东西不能联合成为一个统一。因此,经验的全仍然是一个课题,一种应当,所以它不能表现为。一个经验的普遍命题,因为这终究是要提出来的,它现在便依靠默许,即:只要不能举出相反的情况多数的事例便应该当作是全体,或者说,主观的全体,即已经知道的事例,可以被认为是客观的全体。
  较仔细地观察一下我们现在来到的全称判断,那么,主词就如以前曾说过的,包含着自在自为的普遍性作为事先建立的普遍性,它现在也在自身中具有普遍性作为建立起来的普遍性。第一,“一切人”表述人这个第二,这个类是在其个别化之中[27],但这样一来,诸个别就同时扩大为类的普遍;反之,普遍由于与个别的连结,也同样是完全规定了的,即是个别;这样一来,建立起来的普遍性就变成和事先建立的普遍性相等了。
  但需要事先考虑的,毕竟不是事先建立的东西,而需要就其自身加以观察的,却是形式规定中的结果。——个别,当它把自身扩大为全体时,就被建立为否定性,这个否定性就是同一的自身关系。它因此就不仍然是那个最初的个别,譬如一个卡尤斯那样的个别,而是与普遍同一的规定,或普遍的绝对规定性。——单称判断最初的个别,不曾是肯定判断直接的个别,乃是由于一般实有判断的辩证运动而发生的,它已经被规定为实有判断诸规定的否定的同一。这一点是反思判断中的真正的事先建立(前提);个别的最初规定性,对在反思判断中进行的建立说来,曾是个别的自在;所以,个别自在地是的东西,现在通过反思判断的运动,就是建立的了,即作为被规定者同一的自身关系那样的个别。把个别扩大为全体的那种反思,因此对于个别就不是一个外在的反思,只不过个别已经自在地是的东西,由于反思就变成自为的而已。——所以结果真正是客观普遍性。在这种情况下,主词便抹去了反思判断经过的从“这个”由“一些”而到“全体”的形式规定;现在不说“一切人”而说“”。
  由此而产生的普遍性就是;这种普遍性本身就是具体的东西。类不附属于主词,或说不是主词的一个个别的特性或任何一种特性;类所包含的一切个别化的规定性,都消除在它的实体性的坚实之中了。——它之所以在本质上是主词,是因为它被建立为否定的自身同一;但它也不再被蕴含于它的宾词之中。于是反思判断的本性总之现在就起了变化。
  反思判断在本质上也曾是蕴含判断。宾词对于它的主词说来,也曾被规定为自在之有的普遍的东西;就它的内容说,它曾可以被认为是本质的对比规定或标志;——这一规定,主词依照它,便只是一个本质的现象。但被规定为客观普遍性之时,主词就不再是在这样的对比规定之下,或说不再为总括的反思所蕴含;这样的宾词对于这种普遍性,反倒是特殊的东西。主词与宾词的关系于是便颠倒了,在这种情况下,判断首先就扬弃了。
  这种判断的扬弃和系词规定变成的东西消融在一起,系词规定以后还要考察;判断规定的扬弃和它们的过渡为系词,是同一回事。——即当主词把自身提高为普遍性时,它在这一规定中就变为和宾词相等了,宾词作为反思的普遍性,自身也包括特殊性;因此,主词和宾词是同一的,即它们都消融于系词之中了。这个同一就是类,或说是一事物自在自为之有的本性。当这个本性又在一判断中分裂时,主词和宾词彼此借以相关的,就是内在的本性,——即必然的关系;在这关系中,那些判断规定只是非本质的区别。那适合于一个类的一切个别者的东西,由于类的本性也适合于类,——这是以前发生的情况(即主词,例如“一切人”,抹去了它的形式规定而改为说“”)的一个直接后果和表述。——这个自在自为之有的关联,构成一种新的判断——必然判断的基础。

丙、必然判断

  普遍性自身发展而成的规定,如它自己所表明的那样,是自在自为之有的客观的普遍性,相当于本质领域中的实体性。它与实体性的区别,由于它属于概念,也由于它不仅是它的诸规定的内在的必然,而且也是建立起来的必然,或者说区别对于它是内在固有的;反之,实体只是在其偶性中有其区别,而不是在自身中以其区别作为原则。
  现在这个客观普遍性在判断中建立了,因此,第一,它所具有的这个本质的规定性,对于它是内在固有的,第二,这个规定性对于作为特殊性的它,又是差异的,那个普遍性以这一特殊性来构成其实体性的基础。它以这种方式就被规定为
1. 直言判断
类分为属,或说类在本质上把自身排斥为属;类只有在它把属包括在自身之下时,它才是类;属只有在它一方面存在于个别中,另一方面又在类中是一较高的普遍性时,它才是属。——于是直言判断就以这样一个普遍性为宾词,在这宾词里,主词有其内在固有的本性。但它本身还是最初的或直接的必然判断;因此,主词的规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外在存在的直接性,主词由于这种规定性,对于类或属说来,就是特殊或个别的东西。——但客观普遍性同样只是在这里才具有它的直接的特殊化;一方面,它因此本身是一规定了的类,对此还有更高的类;——另一方面,它并不恰好就是最近的类,即这个类的规定性并不恰好就是主词的属差原则[28]。但在那里的必然的东西,就是主词和宾词的实质的同一;主词借以区别于宾词的特有的东西,和这种同一相比,就只是一个非本质的建立起来之有,——或者说,只是一个名词而已;主词在它的宾词中,就反思成为它的自在自为之有。——一个这样的宾词不应当和以前各种判断的宾词列在一起;假如把
  玫瑰花是红的,
  玫瑰花是一种植物,
  或,这只指环是黄的,
  这只指环是金的,
等判断都混为一谈,并且把一个如此外在的特性,如一朵花的颜色,也认为等于一个具有花的植物本性的宾词,那就会忽视了连最庸俗的观点也不得不加以注目的区别。——因此,直言判断与肯定和否定判断,是有明确区别的;在后者中,关于主词所说的东西,是一个别的、偶然的内容,在直言判断中,内容是自身反思的形式的总体。因此,在直言判断中,系词具有必然的意义,而在肯定和否定判断中,系词便只有抽象的、直接的的意义。   主词的规定性最初还是一个偶然的东西,由于这个规定性,主词和宾词相比,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主词和宾词不是通过形式规定性而必然相关;必然性因此还是内在的。——但主词只有作为特殊的东西,才是主词,当它具有客观普遍性时,它也只是依照那种直接规定性,才会具有这种普遍性。客观普遍的东西,当它规定自身时,即建立自身为判断时,它本质上就是在与这个从它排斥出去的规定性本身的同一的关系之中,即这个规定性在本质上必须不是作为单纯偶然的东西来建立。直言判断要通过它的直接的“”的这种必然,才符合它的客观普遍性,并且以这种方式就过渡为假言判断
2. 假言判断
假如有甲,那么就有乙;或者说,甲的有不是它自己的有,而是另一个、即乙的有。——在这个判断中所建立的东西,是直接规定性的必然关联,这种关联在直言判断中还没有建立。——在这里有两个直接的存在,或说外在的偶然的东西,而在直言判断中却只有一个,即主词;但当一个对于另一个是外在的之时,这另一个对于前一个也直接是外在的。——按照这种直接性说来,两方面的内容还是一个彼此漠不相关的内容;因此,这个判断最初还是一个形式空洞的命题。现在直接性虽然第一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具体的,但第二那个的关系却是本质的东西,那个有因此同样是作为单纯的可能性;假言判断不包含“甲”或“乙”,而仅仅指:假如有一个,那么就有另一个;被建立为有的,仅仅是两端的关联,不是两端本身。在这种必然中,倒不如说每一个都同样被建立为另一个的有。——同一命题说:甲只是甲,非乙;乙也只是乙,非甲;在假言判断中,则正相反,有限物的有依照它们的形式的真理,由于概念而建立,即:有限物是它自己本身的有,但同样又不是它的有,而是一个他物的有。在“有”的领域里,有限物自身变化,它变为一个他物;在本质的领域里,有限物是现象并且这样建立起来,即:它的有在现象中长在,一个他物在它那里映现,必然性则是内在的关系,本身还没有建立起来。但概念却是这样,即:这样的同一建立起来了,“有”的东西不是抽象的自身同一,而是具体的同一,并且在本身中又直接是一个他物的有。
  假言判断在更详细的规定性,通过反思对比,可以被认为是根据结论条件有条件的东西、因果性等等的对比。正如直言判断里的实体性是在其概念形式中那样,假言判断里的因果关联也是在它的概念形式之中。这个对比和其他各对比全都在因果关联之下,但在这里却不再作为独立方面的对比,而是在本质上仅仅作为一个和同样的同一性的环节。——然而那些对比在因果关联里还不是依照像个别或特别与普遍那样的概念规定对立起来,而只不过是一般环节。假言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倒更多地具有一个命题的形态;正如特称判断具有不曾规定的内容,假言判断也具有不曾规定的形式,因为它的内容并不在于主词和宾词的规定。——可是,有既然是他物的有,正因此,有就自在地它本身他物的统一,从而是普遍性;有因此同时也毕竟只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东西,并且在其规定性中不单纯是自己与自己相关的东西。但建立起来的,并不是单纯的抽象的特殊性,而是由于各规定性具有直接性,特殊的环节便是相区别的;同时,特殊的统一构成那些环节的关系,由于这个统一,特殊性又是那些环节的总体。——因此,在这一判断中真正建立起来的东西,是作为概念的具体同一那样的普遍性;概念的规定并没有自为的长在,而只是在普遍性中建立的特殊性。所以这个判断是选言判断
3. 选言判断[29]
  在直言判断中,概念是作为客观普遍性,并且是一外在的个别性。在假言判断里,概念以其否定的同一性出现于这种外在性中;通过这个同一,概念的各环节便获得了现在选言判断中建立的规定性,而它们在假言判断中却是直接具有这种规定性。选言判断因此是客观普遍性,同时是在与形式的联合中建立的。于是它第一包含在单纯形式中的具体普遍性或类,作为主词;但第二,这个具体普遍性又作为自己的有区别的规定的总体。甲或是乙,或是丙。这是概念的必然性,在这个必然性中,第一,两端无论在范畴、内容和普遍性上,都是同样的;第二,它们依照概念规定的形式而有区别,但这样,形式便以那种同一性之故而是单纯的形式。第三,同一的客观普遍性与非本质的形式相比,因此便显得是自身反思的东西,是内容,但这内容在本身里具有形式的规定性,一方面作为的单纯规定性,另一方面正是这种规定性发展为它的区别,——它以这种方式就成为的特殊性和总体,成为类的普遍性。——特殊性在其发展中构成了宾词,因为特殊性包含主词的整个普遍范围,但又以特殊的各自分立来包含这个普遍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较普遍的东西。
  更仔细地考察一下这种特殊化,那么,第一,类就构成了属的实质的普遍性;主词因此是乙,是丙;这个“彼”标示着特殊和普遍的东西肯定的同一;这个客观普遍的东西,在其特殊性中,完全获得了自己。第二,诸属互相排除;甲或者是乙,或者是丙;因为它们是普遍范围的规定了的区别。这个“彼”是诸属的否定关系。但它们在这种关系中也和以前在肯定关系中一样是同一的;类是它们作为规定了的特殊的东西的统一。——假如类像在实有判断中那样是一个抽象普遍性,那么,诸属便会认为仅仅是差异的,彼此漠不相关的;但类不是那种外在的、仅仅由于比较省略而发生的普遍性,而是诸属的内在固有的和具体的普遍性。——一个经验的选言判断是没有必然性的,甲或是乙、或是丙、或是丁等等,因为乙、丙、丁等属是现成的;究竟不能够因此便说出一个“彼”来,因为这样的属仅仅构成某种主观的完整性;一个属虽然排除另一个属,但“彼”却排斥任何其他的属,并且在自身之内封闭了一个总体的领域。这个总体以客观普遍的东西否定的统一为其必然性,这个客观普遍的东西把个别的东西消解在自身中,并把它作为内在固有的单纯的区别原则,诸属由此原则而规定相关。反之,经验的属则以某一偶然性为其区别,这种偶然性是一个外在的原则,或者说,因此并不是诸属的原则,从而也不是类的内在固有的规定性;因此诸属也并非按照其规定性而彼此相关。——但诸属又通过它们的规定性的关系,构成了宾词的普遍性。——所谓相反的矛盾的概念,本来应该是在这里才找到它们的位置,因为本质的概念区别是在选言判断中建立的;但概念在这判断中同时也有了它们的真理,即:相反和矛盾的东西本身既是相反地、又是矛盾地相区别的。当诸属仅仅是差异的,即它们通过类作为它们的客观本性而具有一个自在自为之有的长在时,它们便是相反的;当它们相互排除时,它们便是矛盾的。但这些规定每一个就其自身说,都是片面而没有真理的;在选言判断的“彼”中,它们的统一建立为它们的真理;那个独立的长在作为具体的普遍性,依照它们的真理,本身也是否定统一的原则,它们借这一原则而相互排除。
  方才指出,主词和宾词依照否定的统一,便同一了;通过这个同一,类在选言判断中便被规定为最近的类。这种说法最初是指一个普遍的东西,与一个在它之下的特殊性相比,所包含的规定较多较少这样单纯的量的区别。就此而论,究竟什么是最近的类,仍然是偶然的。但当类被认为是一个单纯由省略规定而形成的普遍的东西之时,它毕竟不能形成选言判断;因为是否在类中还剩下什么规定性来构成“彼”原则,是偶然的事;类就根本不会依照它在诸属中的规定性来表现,诸属也只能具有一个偶然的完整性。在直言判断中,类最初只是以这种抽象的形式与主词对立,因此并不必然地是主词的最近的类,在这种情况下,类就是外在的。但当类作为具体的、在本质上规定了的普遍性之时,那么,它作为单纯规定性,就是概念环节的统一,这些概念环节只是在那种单纯性中被扬弃了,但在诸属中却具有自己的实在区别。因此,当一个属在一个类的本质规定性里有其属差,一般诸属又在类的本性中有它们的区别规定作为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类就是那个属的最近的类。
  方才考察过的那个方面,构成了主词和宾词依照一般被规定之有的方面之同一;这个被规定之有的方面是由假言判断建立的,假言判断的必然性是直接的和差异的东西的同一,因此在本质上是作为否定的统一。分裂主词和宾词的,根本就是这个否定的统一,但它现在本身也被建立为有区别的东西,在主词中作为单纯规定性,在宾词中作为总体。主词和宾词的那种分裂,就是概念区别,但宾词中诸属总体正因此便不能够是任何其他的区别。——于是分离[30]的诸项的规定便相互由此而发生。这种规定归结为概念的区别,因为只有这种区别才会分离自身,并以它的规定来启示它的否定的统一。此外,“属”在这里只有就其单纯的概念规定性,而不是就它从理念出来而进入其他独立实在那样的形态来考察;这个形态总之是在类的单纯原则中丢掉了,但本质的区别的进行却必须是概念的环节。在这里所考察的判断中,概念的分离本身是由概念自己的进一步规定而建立的,即在概念那里作为它的自在自为之有的规定那样的东西,结果却把它区别为规定了的诸概念[31]。——因为概念现在是普遍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肯定的和否定的总体,所以它本身正因此也直接是它的分离的诸项之一;但别的项则是这种普遍性消解为它的特殊性,或说是概念的规定性作为规定性;正是在这种规定性中,普遍性把自身表现为总体。——假如一个类分离为属,还没有达到这种形式,那就证明了这个类还没有把自身提高到概念的规定性,并且不是从概念发生的。——颜色不是紫、靛蓝、浅蓝、绿、黄、橘黄,就是红;——对于这样的分离,必须立即看到它的经验的混杂不纯;从这一方面就其自身来考察,已经需要叫它是野蛮的。假如颜色作为光明与黑暗的具体统一而形成概念,那么,这个便在自身中具有这样的规定性,这规定性构成类特殊化为诸属这一原则。但这些属中必须有一个属是全然单纯的颜色,这颜色所包含的对立物同样浮现,被包括在这颜色的内含之中并且被否定了;和这颜色相比,光明与黑暗的对比的对立,必须表现出来,因为这里涉及自然界的现象,还必须加上对立的漠不相关的中和。——把混合的颜色如紫和橘黄、色度区别为靛蓝和浅蓝,都当作属,其理由只能是处理时毫不思考,即便是对于经验主义说来,这也是表明太不用脑筋了。——此外,这种分离依照它在自然或精神的因素中所表现而具有的相区别的和更详细规定的什么形式,这里却不须加以阐释。
  选言判断最初在它的宾词中具有分离的各项;但这个判断本身也同样分离了,它的主词和宾词是分离的项,它们是概念环节,在它们的规定性中建立起来,同时又被建立为同一的:1)在客观普遍性中,它们是同一的,这个客观普遍性在主词中即作为单纯的类,在宾词中又作为普遍的范围及概念环节的总体;2)在否定的统一中,即在发展的必然关联中,它们是同一的;按照这种关联,主词中的单纯规定性,分离为各属的区别[32],并且恰恰是在区别中,这种规定性便是各属的本质关系和自身同一的东西。
  两端由于它们的同一,便消融于这种统一之中,即这种判断的系词之中,所以这种统一就是概念本身,并且是作为建立起来的;于是单纯的必然判断便把自身提高为概念判断

丁、概念判断

  懂得发出“玫瑰花是红的”、“雪是白的”之类的实有判断,这很难说是表现了很大的判断力。反思判断还不如说更是命题;在必然判断中,对象诚然是在它的客观普遍性中,但要在现在所考察的判断中,才会呈现对象与概念的关系。概念在其中是基础,并且因为它在与对象的关系中是作为一个“应当”,实在对这个“应当”可以适合,也可以不适合。——因此,只有这样的判断才包含一个真正的判断;善、劣、真、美、正确等宾词表示事情在其普遍概念里,即在全然事先建立的“应当”里,得到衡量,是与概念一致或不是。
  人们曾经称概念判断为模式判断,并且认为它所包含的形式,即主词和宾词的关系在一个外在的知性中的情况怎样,它所涉及的系词的价值也只是在对思维的关系之中。照这样看来,或然判断就在于人们认为它的肯定或否定是随意的可能的;——实然判断在于人们认为它是真的,即现实的;确然判断在于人们认为它是必然的。——很容易看出,为什么在这种判断里,判断很明显地要退出判断本身,并且它的规定也必须看作是某种单纯主观的东西。即在这里重又出现于判断中并与一直接现实相关的,是概念这个主观的东西。不过这个主观的东西却必须不要和外在的反思相混,外在反思当然也是某种主观的东西,但其意义却与概念本身不同;从选言判断那里重又出现的概念,不如说是单纯方式方法的反面。以前的判断,就这种意义说,便只是主观的东西,因为它们依靠抽象和片面性,概念在其中消失了。和那些判断相比,概念判断倒是客观的,是真理,这正是因为概念之为这种判断的基础,是以它作为概念那样的规定性,而不是以外在的反思或以一个主观的东西、即偶然的思维的关系。
  在选言判断中,概念曾被建立为普遍的本性及其特殊化的同一,于是判断的关系扬弃了自身。普遍性和特殊化的这个具体物最初是单纯的结果;它现在必须进一步发展成总体,因为它所包含的环节首先在其中消失了,并且还没有以明确的独立性来相互对立。——这个结果的缺点,也可以更明确地这样来表述:在选言判断中,客观普遍性诚然是在其特殊化中变成完整的,但特殊化的否定的统一却只是退回为普遍性,还不曾规定自身为第三者,即个别性。但当结果本身就是否定的统一时,那么,它固然已经是这个个别性,但它却只是这样一个规定性,即现在必须建立自己的否定性,把自身分裂为各端,并且终于以这种方式发展为推论。
  这统一的第一个分裂,就是判断,它在判断中先把自己建立为主词,为直接个别的东西,尔后又建立为宾词,为它的环节的规定了的关系。
1. 实然判断
  概念判断最初是直接的,这样,它就是实然判断。主词是一般的具体个别的东西,宾词表述主词,作为它对其概念现实关系、规定性或状态。(这所房子是坏的,这种行为是好的。)更仔细看来,它包含:1)主词应该是某物;它的普遍的本性把自身建立为独立的概念;特殊性不仅由于它的直接性,而且由于与它的独立的普遍本性显明的区别之故,是作为状态外在的存在的;后者由于概念的独立性之故,就自己方面说,也是对普遍的东西漠不相关的,对它可以适合,也可以不适合。——这种状态是个别性,它超出了普遍的东西在选言判断中的必然规定,这一规定只是作为的特殊化和作为类的否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从选言判断里发生的具体普遍性,便分裂为实然判断中的各端;就各端而言,还缺少概念本身作为建立起来的、使它们相关的统一。
  所以判断才只是实然的;它的保证是一个主观的断言。某物之是好或坏、正确、合适与否等等,都以一个外在的第三者为其关联。但这个关联之是外在建立的,和它之只不过是自在的内在的,是同一回事。假如某物是好或坏等等,当然不会有人因此而以为:它只在主观意识中是什么好的,但本身也许是坏的,或者说:好和坏、正确、合适等等不是对象本身的宾词。所以,这个判断所断言的单纯主观的东西就在于:主词和宾词自在之有的联系还没有建立,或者说,这个联系只是外在的,系词还是一个直接的、抽象的有,也是一样。
  因此,相反的断言有同等的权利和实然判断的断言对立。假如断言:这个行为是好的,那么,相反的断言:这个行为是坏的,也有同等的正当权利。——或者就其自身看来,因为判断的主词是直接个别的东西,它在这种抽象中自身还没有建立起包含它与普遍概念的关系那样的规定性,所以它还是一个偶然的东西,无论它对概念是否符合。因此,这判断在本质上是或然的。
2. 或然判断
  当实然判断必须认为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之时,或然判断就是实然。——就质的这一方面说[33]特称判断同样是一个或然判断,因为它适用于肯定,又适用于否定;——同样,在假言判断里,主词和宾词的有,也是或然的;——通过以上事例,也建立起这样的情况,即:单称和直言判断还是某种单纯主观的东西。但在或然判断本身里,这种建立比在上述判断中还更是内在固有的,因为在或然判断里,宾词的内容是主词对概念的关系,从而在这里当前呈现着像一个偶然物那样的直接物的规定
  无论宾词应否与某一主词连结,判断最初只显现为或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性便落在系词之内。就宾词而论,从那里是不能发生什么规定的,因为它已经是客观、具体普遍性。于是或然的东西涉及主词的直接性,从而这个直接性被规定为偶然。——但不因此就要抽掉主词的个别性;清掉了个别性,就会只有一个普遍的东西;宾词恰恰包含这一点,即主词的概念应该建立在对它的个别性的关系之中。——不能说“这房子”或“一所房子”是好的,而是要按照其状态如何。——主词的或然的东西在本身里构成其偶然性作为环节,即与其客观本性或概念对立的事情的主观性,亦即单纯的样式和方式或说状态
  因此,主词本身区别为它的普遍性或客观本性、即它的“应当”和实有的特殊状态。于是它便包含着它是它所应该是那样的根据。它以这种方式便与宾词均等了。——主词已经自在地是作为普遍和特殊的东西的统一,当或然的东西的否定性指向主词的直接性时,这个否定性就只意谓着主词的原始的剖分为它的环节;——这一剖分就是判断本身。
  还可以说,主词的两个方面,即它的概念和它的状态,每一方面都可以叫做它的主观性概念是一事情的进入自身的普遍本质,是它与自身的否定统一;这个统一构成事情的主观性。但一事情在本质上也是偶然的,并具有外在的状态;状态也同样意谓着事情的单纯主观性,与那种客观性对立。——事情本身也正是这样的,即它的概念作为概念本身否定的统一,否定了概念的普遍性,并把自身转移为个别的外在性。——判断的主词在这里便建立为这个双重的东西;那种主观性的对立意义,就其真理而言,便成为一个了。——主观的东西的意义因此便本身变成了或然的,即:它失去了它在直接判断中所具有的直接规定性和它与宾词的明确对立。——同样也出现于普通思考的论据中那种主观东西对立的意义,就其自身说,至少可以注意到在一个这样的意义中并没有真理。双重意义来自这样的现象,即每一种意义,单独就其自身而论,都是片面的。
  或然的东西,这样被建立为事情的或然的东西,被建立为事情连同其状态时,那么,判断本身就不再是或然的,而是确然的了。
3. 确然判断
  确然判断(这房子在状态如何如何时是好的,这行为在状况如何如何时是对的)的主词,自身具有第一,普遍性,即它应该是的东西,第二,它的状态;状态包含这样的根据,即,一个概念判断的宾词为什么适用或不适用于整个主词,这就是说,主词是否符合它的概念。——这个判断现在是真正客观的;或者说它是一般判断的真理。主词与宾词符合,并具有相同的内容;这个内容本身就是建立起来的具体普遍性,即它包含两个环节:一是客观普遍的东西或,二是个别化的东西。所以这里是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它是它本身,并通过它的对立面来延续自身,而且要作为与对立面的统一才是普遍的东西。——一个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如好、适合、正确等宾词,具有一个“应当”作基础,同时又包含实有的符合;不是那个“应当”或类本身,而是这个符合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构成确然判断的宾词。
  主词在作为事情的那个直接统一中,也同样包含这两个环节。但这个统一的真理却是这样的,即它自身破裂为它的“应当”和它的“”;这就是超出一切现实之上的绝对判断。——这个原始的剖分是概念的万能,它也同样是回归到概念的统一和“应当”与“有”彼此的绝对关系,所以它使现实的东西成为一个事情;它的内在关系,即具体的同一,构成事情的灵魂
  从事情的直接单纯性过渡到符合,这种符合是事情的应当和有被规定了的关系——或说系词;这个过渡现在更确切地表明是在事情的特殊的规定性之中。类是自在自为之有的普遍的东西,它在这种情况下显现为不曾相关的东西;但规定性则是这样的东西,即它在那个普遍性中把自身既反思为自己,同时又反思为一个他物。因此,判断在主词状态里有其根据,从而是确然的。所以当前便呈现着规定了的充实了的系词,它以前在于抽象的“”,但现在则进而发展为一般的根据。系词首先在主词那里作为直接的规定性,但又同样是对除了符合以外更无其内容的那个宾词的关系,或说主词对普遍性的关系。
  所以判断的形式便消灭了,第一,因为主词和宾词自在地是相同的内容;但第二,因为主词通过它的规定性指向自身以外并与宾词相关;而第三,这种相关又同样过渡为宾词,唯有它构成宾词的内容,这样并且是建立起来的关系或说是判断本身。——这样,概念的具体同一性便整个儿恢复了,这个同一性曾经是选言判断的结果,而且构成概念判断的基础,这基础最初只是在宾词中建立的。
  更仔细地观察一下使判断过渡为另一形式这种结果的肯定的东西,那就如我们所曾看到的,在确然判断中的主词和宾词,每一个都表明自身是整个的概念。——概念的统一,作为构成使主词和宾词相关的系词的那种规定性,同时又与主词和宾词相区别。最初,系词只是站在主词的另一方,作为它的直接状态。但当系词在本质上是相关的东西时,它就不仅是这样的直接状态,而且是贯通主词和宾词的和普遍的东西了。——另一方面,由于主词和宾词具有相同内容,所以形式关系就由那个规定性建立了,即作为一个普遍的东西特殊性那样的规定性。——所以它自身包含两端的形式规定,并且是主词和宾词的规定了的关系;它是充实的或有内容的判断的系词,是曾经消失于判断两端之中而又从判断发生的概念的统一。——通过系词的这样充实,判断就变成了推论
[1]德语判断Urteil,就字面说,即原始的剖分。——译者注
[2]按亚里士多德卒年,史家公认为公元前322 年63 岁时,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所说亦同(见商务印书馆版第2 卷第278 页)。此处当系黑格尔故意多说十岁,以表明这句话只是命题而非判断。——译者注
[3]即上文所说一个人之死是真或假。——译者注
[4]德语走到根据去zu grunde gehen,即消灭之意,见前本质论中对“根据”的阐述。中文的“返本归原”有时也指死亡。——译者注
[5]黑格尔这里利用“有”和“是”在德语中同是一字来解释系词。——译者注
[6]“两个概念规定”,指主词和宾词,“被规定”,指被规定为抽象的。——译者注
[7]两个方面指因与果。——译者注
[8]意谓否则不成其为判断。——译者注
[9]规定指个别和普遍的东西。——译者注
[10]指上文的规定。——译者注
[11]这是指形式逻辑的矛盾概念。——译者注
[12]这个逻辑的开始,指本书“有论”中对“有”“无”的论述,不是指上文的普通形式逻辑。——译者注
[13]第三步,指由个别、普遍而到达特殊。——译者注
[14]指在人类中仍是一个个的人。——译者注
[15]属差是亚里士多德以来形式逻辑下定义的一条重要原则,如“人是会造工具的动物”,“动物”是最近的类,即属;“会造工具”是人所独有的特性,即差。——译者注
[16]选言判断,就disjunktiv 字义说,应为“分离”判断,故下文许多地方都就“分离”意义上发挥,兹因选言判断习用已久,故不另译。——译者注
[17]分离,见前关于选言判断注。——译者注
[18]按黑格尔曾反复阐明过概念是总体,概念的环节也是总体,即也是概念。——译者注
[19]即属差。——译者注
[20]形式逻辑通常以肯定、否定为判断的质,单称、特称、全称为判断的量。——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