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5月25日)
我认为,第9条不合适。人民法庭太弱了。
应当责成各地方卫生局(+劳动人民委员部)
(a)颁布强制性的规章制度
(b)对不讲卫生等行为可以不经法庭审判,处以一个月以内的拘留或两个月以内的强制劳动
(c)组织群众监督住房的卫生(通过苏维埃下设的专门的小分队)。
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