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 注
FN1 卡·马克思《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编者注
注 释
448 指伦敦书商阿尔伯特·佩奇1859年12月11日给马克思的信。他在信中传达了尤赫对马克思的请求,请马克思约定会面的地点和时间。尤赫提出这个请求是由于他希望从马克思那里了解科伦共产党人案件(见注77)的情况,因为在这个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的普鲁士政治警察局长施梯伯,向柏林法院控告了发表揭露施梯伯的文章(见注436)的《海尔曼》周报柏林通讯员艾希霍夫。1860年5月,艾希霍夫被柏林法院判处十四个月徒刑。——第504、506页。
450 弗莱里格拉特和布林德的声明载于1859年12月11日《总汇报》第345号附刊。他们两人在声明中都证明自己与福格特事件毫不相干。关于弗莱里格拉特的立场,见注433。关于布林德的声明,见马克思的抨击性著作《福格特先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4卷第517―519页)。——第506页。
451 马克思指1859年12月17日《海尔曼》周报第50号发表的致《海尔曼》编辑部的信,信上的署名是:“西·路·波克罕”。这封信竭力吹捧卡尔·布林德,说什么“他的名字的政治声誉在曼海姆、海得尔堡和斯图加特并不亚于金克尔的名字在科伦、柏林和施特廷”。——第5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