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乐意,人可以使用强力,换句话说,把它拿走。(37)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38)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占有者而存在。在研究进程中我们会看到,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
商品占有者与商品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对商品来说,每个别的商品体只是它本身的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95和昔尼克派96,它随时准备不仅用自己的灵魂而且用自己的肉体去换取任何别的商品,哪怕这个商品生得比马立托奈斯还丑。商品所缺乏的这种感知商品体的具体属性的能力,由商品占有者用他自己的五种和五种以上的感官补足了。商品占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拿到市场上去。他的商品对别人有使用价值。对他来说,他的商品直接有的只是这样的使用价值:它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而是交换手段。(39)所以,他愿意让渡他的商品来换取 其使用价值为他所需要的商品。一切商品对它们的占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占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可见,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
另一方面,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但是,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
每一个商品占有者都只想让渡自己的商品,来换取另一个具有能够满足他本人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商品。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只是个人的过程。另一方面,他想把他的商品作为价值来实现,也就是通过他所中意的任何另一个具有同等价值的商品来实现,而不问他自己的商品对于这另一个商品的占有者是不是有使用价值。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是一般社会的过程。但是,同一过程不可能同时对于一切商品占有者只是个人的过程,同时又只是一般社会的过程。
我们仔细看一下就会发现,对每一个商品占有者来说,每个别的商品都是他的商品的特殊等价物,因而他的商品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物。但因为一切商品占有者都这样做,所以没有一个商品是一般等价物,因而商品也就不具有使它们作为价值彼此等同、作为价值量互相比较的一般的相对价值形式。因此,它们并不是作为商品,而只是作为产品或使用价值彼此对立着。
我们的商品占有者在他们的困难处境中是象浮士德那样想的:起初是行动97。因此他们还没有想就已经做起来了。商品本性的规律通过商品占有者的天然本能表现出来。他们只有使他们的商品同任何另一个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相对立,才能使他们的商品作为价值,从而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分析已经表明了这一点。但是,只有社会的行动才能使一个特定的商品成为一般等价物。因此,其他一切商品的社会的行动使一个特定的商品分离出来,通过这个商品来全面表现它们的价值。于是这个商品的自然形式就成为社会公认的等价形式。由于这种社会过程,充当一般等价物就成为被分离出来的商品的独特社会职能。这个商品就成为货币。
作者原注
(37) 在以虔诚著称的12世纪,商品行列里常常出现一些极妙之物。当是一位法国诗人所列举的朗迪市场94上的商品中,除衣料、鞋子、皮革、农具、毛皮等物以外,还有“淫荡的女人”
(38) 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顺便说一下,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即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如果一个化学家不去研究物质变换的现实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解决一定的问题,却要按照“自然性”和“亲和性”这些“永恒观念”来改造物质变换,那么对于这样的化学家人们该怎样想呢?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各种“永恒真理”,那么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87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
(39) “因为每种货物都有两种用途。——一种是物本身所固有的,另一种则不然,例如鞋,既用来穿,又可以用来交换。二者都是鞋的使用价值,因为谁用鞋来交换他所需要的东西,例如食物,谁就是利用了鞋。但不是利用鞋的自然用途,因为它不是为交换而存在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册第9章)
(40) 依此我们判断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滑头了。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既想使商品生产永恒化,又想废除“货币和商品的对立”,就是说废除货币本身,因为货币只是存在于这种对立中。这么说,我们同样也可以废除教皇而保存天主教了。关于这个问题详见我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61页及以下几页。99
(41) 只要不是两种不同的使用物品相交换,而是像在野蛮人中间常见的那样,把一堆混杂的东西当作第三种东西的等价物,那么,连直接的产品交换也还处于它的初级阶段。
(42) 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35页。102“贵金属……天然是货币。”(加利阿尼《货币论》,载于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第3卷第137页)
(43) 详见我的上述著作中《贵金属》一节。103
(44) “货币是一般商品。”(韦里《政治经济学研究》第16页)
(45) “我们可以统称为贵金属的金银本身,是……价值……时涨时落的……商品…… 当重量较小的贵金属可以购买数量较大的本国农产品或工业品等等时,我们可以认为贵金属的价值较高。”([西·克莱门特](论货币、贸易、汇兑的相互关系的一般概念》,一个商人著,1695年伦敦版第7页)“银和金,已铸币的或者未铸币的,虽然被用作计量其他一切物的尺度,但是它们和酒、油、烟、布或毛织物一样,也是商品。”([乔·柴尔德]《论贸易,特别是东印度的贸易》1689年伦敦版第2页)“王国的财产和财富严格地说不能只限于货币,金和银也不能被排除在商品之外。”([托·帕皮隆]《东印度的贸易是对王国最有利的贸易》1677年伦敦版第4页)
(46) “金银在成为货币以前,作为金属就具有价值。”(加利阿尼《货币论》第72页)洛克说:“由于银具有适于作货币的质,人们就一致同意给银一种想象的价值。”[约翰·洛克《略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1777年版第2卷第15页] 与此相反,罗说:“不同的国家怎能给某物以一种想象的价值……或者说,这种想象的价值怎能保持下去呢?”但是请看他本人对这个问题了解得多么差:“银按照它具有的使用价值即它的实际价值进行交换;由于它被用作货币,又取得一个追加价值。”(约翰·罗《论货币和贸易》,载于欧·德尔编《18世纪的财政经济学家》第469、470页)
(47) “货币是它(商品)的符号。”(韦·德·福尔邦奈 《商业学入门》1766年莱顿新版第2卷第143页)“货币作为符号被商品吸引。”(同上,第155页)“货币是某种物的符号,并且代表这种物。”(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全集》1767年伦敦版第2卷第3页)“货币不是单纯的符号,因为它本身就是财富;它不代表价值,它是价值的等价物。”(勒特罗纳《就价值、流通、工业、国内外贸易论社会利益》第910页)“当我们考察价值的概念时,物本身只是被看作一种符号,物不是被当作物本身,而是被当作它所值的东西。”(黑格尔《法哲学》第100页)法学家早在经济学家88以前,就宣扬货币是单纯符号、贵金属价值纯属想象的观念;这些法学家这样做是为了向王权献媚,他们在整个中世纪时期,一直以罗马帝国的传统和《学说汇纂》104中的货币概念,作为国王伪造铸币的权利的依据。这些法学家的好学生,菲力浦六世·瓦卢瓦105在1346年的一项法令中说:“无论何人不得亦不应怀疑,惟朕有权……处理铸币事宜,决定铸币之制造、形状与储存,颁布有关铸币之命令,并遵照符合朕意之办法及价格将铸币付诸流通。”货币价值由皇帝下令规定,是罗马法的定则。当时明文禁止把货币当作商品。“任何人均不得购买货币,货币为公共使用而设,不应成为商品。”106对于这个问题,乔·弗·帕尼尼 《试论物品的合理价格》(库斯托第编 《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1751年版第2卷)作了很好的说明。特别在这一著作的第二部分,帕尼尼同法学家先生们展开了论战。
(48) “假定有人从秘鲁地下获得一盎司银并带到伦敦来,他所用的时间和他生产一蒲式耳谷物所需要的时间相等,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自然价格;假定现在由于开采更富的新矿,获得两盎司银像以前获得一盎司银花费一样多,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现在一蒲式耳谷物值10先令,而它以前值5先令。”(威廉·配第《赋税论》1667年伦敦版第31页)
(49) 罗雪尔教授先生教训我们说:“错误的货币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认为货币比商品多一些,一类认为货币比商品少一些。”接着他杂乱无章地开列了一份关于货币性质的著作的目录,从这个书目丝毫也不能了解真实的货币理论史。最后他训诫说:“此外,不能否认,大部分现代国民经济学家对于使货币不同于其他商品的那些特性〈莫非指比商品多一些或少一些吗?〉是注意得不够的…… 就这一点说,加尼耳之流的半重商主义的反动就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了。”(威廉·罗雪尔《国民经济学原理》1858年第3版第207―210页)多一些——少一些——不够——就这一点说——不是完全!这就是对概念下的定义!而罗雪尔先生还谦逊地把这类教授式的折中主义空谈命名为政治经济学的“解剖生理学的方法”!不过有一个发现要归功于他,那就是:货币是“一种快意的商品”。
脚 注
FN1 见本卷第86―87、105―106页。——编者注
FN2 见本卷第71页。——编者注
FN3 见本卷第62―73页。——编者注
注 释
61 古代印度社会是古印度社会典型的劳动组织形式,形成于原始社会瓦解、阶级社会关系产生的时期。作为生产者集体的村社由当地的农民和其他以某种方式与农业相联系的人组成。它相当独立地组织几乎所有地区的以人工灌溉和排水为基础的生产。由于受气候和地理位置的限制,村社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即把手工业纳入农业生产中。村社的原始形式的特点保持了很久。虽然在大约公元前1世纪中期出现了财产差异(村社中开始形成阶级),但村社成员的土地优先权继续存在(种姓制度形成以及手工业继续受农业的约束)阻止了村社最后的瓦解。见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12卷第137―144页),以及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0卷第467、476―478页)。——55、107、413。
88 “经济学家们”(économists)原先是对重农学派的称呼。大约在19世纪中叶,这个名词广泛用于各种经济学说的著作家,不再只用于说明某一经济学说的特点。而且,弗·魁奈及其门徒皮·赛·杜·德奈穆尔已经给印己加上了“重农学派”这一称谓。——99、110。
94 朗迪是巴黎近郊的一个地方,12―19世纪每年都在这里举办一次大集市。——103。
95 平等派是17世纪英国革命时期代表无地或少地农民利益的激进派别,全称真正平等派,又称掘地派。他们要求消灭土地私有制,宣传原始的平均共产主义思想,井企图用集体开垦公有土地来实现这种思想。——104。
96 昔尼克派是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的主张自然主义的哲学学派,又译犬儒学派,由安提斯泰尼所创立。这个学派崇尚自然,但是把自然和社会对立起来,认为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是不自然的无足轻重的,它反映了城邦贫民和被剥夺了部分权利的自由民对大奴隶主骄奢淫逸生活的消极反抗,蔑视财富,祟尚俭朴,昔尼克派最突出的表现是一种有意的伤风败俗和玩世不恭的行为。——104、503。
97 歌德《浮士德》第1部第3场《浮士德的书斋》。——105。
98 见《新约全书,约翰启示录》第17章第13节和第13章第16―17节。《启示录》(或《约翰启示录》)是收入《新约全书》的早期基督教著作之一,写于1世纪。《启示录》的作者表达了对罗马帝国的公愤,把它打上“兽”的印记,并把它看作魔鬼的化身。马克思在这里引用这句话是暗指货币。——106。
99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1卷第480页及以下几页,另见马克思对蒲鲁东主义者路·阿·达里蒙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0卷第59——88页)。——106。
100 印加国是南美洲西南部的古国。其君主称印加,国民称印加人。11世纪以后,艾马拉和克丘亚酉两大部落在秘鲁库斯科谷地陆续兼并邻近地区,15世纪中叶形成强大的奴隶制国家。但保存了很多原始社会残余。印加社会有严密的行政制度,分为三个阶级,贵族、平民和奴隶。社会基本单位是有共同祖先的一些家庭组成的氏族公社或村社(Aylla).共同占有土地和牲畜。16世纪,印加国最盛时期曾扩展到现在的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和智利北部,1533年被西班牙殖民者消灭。——107。
101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1卷第216页和475―476页。——108。
102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1卷第550页。——108。
103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1卷第548―552页。——108。
104 《学说汇纂》是罗马民法典的主要部分,它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著作中一些符合奴隶主利益的摘录。它是在拜占庭查士丁尼一世执政时编著的,公元533年作为法律公布。《学说汇纂》包含如下的看法:货币是抽象的价值量,贵金属金银也同样只有虚构的价值,这个价值可以由最高的国家权力任意规定。——110。
105 菲力浦六世·瓦卢瓦多次发动反对英国的战争,这促使他多次下令征税井导致铸币质量下降。——110。
106 这句话引自君士坦丁二世于公元356年颁布的一项诏书(见《狄奥多西法典》第IX章第23节第2段)。《狄奥多西法典》是由东罗马帝国狄奥多西二世执政时编纂的,它收集了4世纪和5世纪皇帝的敕令。——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