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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98页 |
注 释
169 列宁对关于组织贫苦农民和对贫苦农民的供应的法令草案的意见,大概是在人民委员会1918年6月8日会议讨论该草案时写的。法令草案作了很大修改后通过。6月1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了这一法令,公布于1918年6月16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9年俄文版第2卷第412—419页)。贫苦农民委员会就是根据这个法令建立的。——[395]。
170 列宁的这条意见涉及法令草案第2条。按照列宁意见修改后,法令第2条的措辞如下:
“除确系拥有剩余粮食或其他食品、拥有工商企业、雇用长工或使用雇佣劳动等的富农和富户外,所有农村居民,无论是当地的还是外来的,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选举或被选入乡和村的贫苦农民委员会。附注:使用雇佣劳动而所经营之经济不超过消费土地份额者可以选举或被选入贫苦农民委员会。”——[395]。